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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拟修订毒性化学物质管理法部分条文

http://tbt.testrust.com 来源:厦门WTO工作站 时间:2013-01-11

  2012年12月21日,为加强有毒化学物质的管理,提高对环境和人类健康的保护水平,台澎金马特别关税区发布G/TBT/N/TPKM/130号通报,关于《毒性化学物质管理法》(TCSCA)部分条文修正草案。该修正案拟批准日期为2013年3月31日,拟生效日期为2014年3月31日,评议期为通报后60天。

  台湾地区毒性化学物质管理法自1986年11月26日公布施行,历经5次修订,最近一次为2007年1月3日。鉴于现行台湾地区毒性化学物质的管理系依各项目的用途由相关主管机关依权责管理,尚未建立既有化学物质清单,故无从进一步管理新化学物质,致台湾地区恐沦为国际上新兴或新研发的化学物质的实验场所。且现行依该法筛选公告而列管的毒性化学物质,都依赖政府机关逐项收集化学物质资讯,所费不菲且效率有限,故管制名单多以“国外”优先列管物质为范围,无法建立台湾本土化学物质运作及毒理危害评估的资料。

  欧盟REACH法规自2007年6月1日实施,要求制造或输入达一定量的化学物质业者,须依规定期限注册并提交安全资料。参考欧盟REACH化学物质管理新规,以掌握化学物质制造、输入情况,可作为台湾地区筛选评估并列管毒性化学物质管理的基础,成为台湾毒性化学物质管理的新契机;另为加强掌握第四类毒性化学物质运作情况,故拟定“毒性化学物质管理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修正要点如下:

  一、为建立化学物质登录(编者注:即:注册)机制,增订既有化学物质及新化学物质的定义,且要求于台湾地区制造或输入达一定量经“中央”主管机关指定种类的化学物质,应由制造或输入者向“中央”主管机关登录其制造、输入情形、物理、化学、毒理、暴露及危害评估等资料,并授权订定相关管理办法及定明罚责。(修正条文第三条、第七条之一、第七条之二及第三十五条之一)

  二、加强第四类毒性化学物质的管制,增订运作前应申报毒理相关资料并经该主管机关核可,与应标示毒性与污染防制有关事项及备具安全资料表等管理措施,并增订贩卖或转让的对象以依该法取得核可者为限。(修正条文第七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及第三十五条)

  三、为确实掌握毒性化学物质流向,增订查核毒性化学物质的运作时,可命业者提供进货、生产、销货、存货凭证、账册、相关报表及其他产销营运或输出入等有关资料的规定。(修正条文第二十五条)

  四、为避免造成对业者的冲击,明定本次修正新增建立化学物质登录机制及加强第四类毒性化学物质管制的规定,自公布后一年施行,其余修正条文自公布日施行。(修正条文第四十四条)

关键字: 毒性化学物质管理法  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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