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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tbt.testrust.com 来源:法律法源网 时间:2013-01-30
台湾行政院卫生署食品药物管理局28日针对日前消费者文教基金会抽验市售米粉,竟有高达九成含米量未达国家标准一案表示,业者贩售包装米粉应依照产品内容详实标示,不得以故意引人误会的方式替产品命名,并将查验相关制造厂。
食管局表示,国家标准的米粉规范分为纯米米粉及调和米粉两类。而纯米米粉系以纯米制作,不含其他淀粉;而调和米粉可使用玉米、小麦等其他淀粉,但米含量须占百分之五十以上。而依照依食品卫生管理法施行细则第9条第1项规定,食品名无国家标准名称者,得自定其名称,且依同条第2项食品名称应与食品本质相符,避免混淆。因此市售包装米粉如宣称为纯米粉或纯米制作,内容物即应当含有米,如经查获以淀粉取代纯米制造,则属标示不实,涉及违反食品卫生管理法第19条第1项,对于食品所为标示、宣传或广告,不得有不实或易生误解情形。
食管局指出,目前市售包装米粉,大部分是以米及玉米淀粉或小麦淀粉等原料制造出来的产品,依据食品卫生管理法施行细则第10条第4款规定,内容物为二种或二种以上时,应依其含量多寡由高至低标示;且如食品内容物添加有食品添加物,按造食品卫生管理法第17条第1项规定,亦须详实列示所含食品添加物名称。而为食品了保障消费者权益及食品卫生安全,将同时查验市售米粉,并对标示不实者进行处办。另呼吁消费者选购市售包装食品时,应看清楚标示资讯,并拒绝购买标示不明的产品,借此保障自身权益。
此外参照食品卫生管理法第29条第1项第3款规定,食品标示不明或有夸张易误导情形者,应通知限期回收改正,改正前不得继续贩卖;届期未遵行或违反同法第19条第2项为医疗效能标示或宣传者,予以没入销毁。且依同法第35条规定,妨碍抽查或经命暂停作业而不遵行者,处新台币三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锾;情节重大或一年内再次违反者,并得废止其营业或工厂登记证照。另参照商品检验法第10条第2项规定,商品检验将参酌国家标准、国际标准或其他技术规范;无可供参酌者,由标准检验局订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