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 中国出入境检疫检疫协会 | 中国质量检验协会 | 国家食品安全信息中心 | 日本厚生劳动省 | 世界卫生组织
欧洲食品安全局 | 食品法典委员会 | 英国食品标准局 | 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 | 加拿大食品检验局 | 美国化学安全和危害调查局 | 国际标准化组织
澳大利亚标准协会 | 韩国认可认证局
http://tbt.testrust.com 来源:厦门技术性贸易措施网 时间:2013-02-20
2013年2月5日,台湾地区“经济部”发布经商字第 10102445410 号公告,预告“文具商品标示基准”第4条修正草案,预告终止日为2月22日。
台湾地区“文具商品标示基准”依商品标示法第十一条规定制定,对于保障消费者权益,维护生产者信誉及规制商业秩序,产生了正面、积极的效果。该基准于2000年6月20日公告实施,2004年7月2日修正至今,因商业交易习惯的改变,现行条文第四点第一款于实际标示上有所困难,在无损消费者权益及商品正确标示,并兼顾实际标示的可行性情况下,本次修订于原条文第四点第一款后段增列:但为一般性文具商品,因体积过小或散装出售者,得以其它足以引起消费者认识之显著方式标示。
修订后的第四点如下:
四、文具应依下列方法标示
(一)标示事项应以固定卷标、印刷标示或吊牌(挂牌)标示于本体或最小单位包装之明显处。但为一般性文具商品,因体积过小或散装出售者,得以其它足以引起消费者认识之显著方式标示。
(二)标示所用之文字应以中文为主,得辅以外文。
(三)标示所用之文字及数字,应大于 0.15 公分×0.15 公分。
(四)标示事项应以清晰、简明易懂之字体、文字或图解说明,以利识别。
(五)进口文具出售时或外销文具改为内销时,应附中文标示及说明书,其内容不得较原产地之标示及说明书简略。
(六)警告标示所用之字体或符号,其颜色应与底色不同且易于辨识,“警告”或“注意”二字字体不应小于(含)0.3 公分× 0.3 公分,其种类及文字内容范例如下表:
文具种类 |
警告标示内容范例 |
1 修正液 |
【警告】应于通风良好处使用。 【警告】勿置于高温或日照。 |
2 雷射笔 |
【警告】使用时雷射光勿射人眼精。 |
3 快干胶 |
【警告】应于通风良好处使用。 【警告】请勿吞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