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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tbt.testrust.com 来源:厦门WTO工作站 时间:2013-02-28
2013年2月26日,台湾地区“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发布农粮字第1021048372号令,订定发布“紫苑品种试验检定方法”全文11点,并自即日生效。如下:
一、本检定方法依植物品种审议委员会组织及审查办法第八条规定订定。
二、本检定方法适用于菊科(Compositae)紫苑属(Aster L.)的植物及其杂交种的所有营养繁殖品种。
三、检定机构的委任或委托,由“行政院”农业委员会依植物品种性状检定及追踪检定的委任或委托办法的规定办理。
四、品种栽培试验性状检定的要项如下:
(一)栽培地点:台湾中部地区。
(二)栽植时期:以每年十一月为原则。
(三)检定材料:品种权申请人或品种权人应于上述季节提供检定品种及对照品种五至十公分的营养生长状态的发根苗五十株,送达检定机构。检定植株外观必须是健康、具活力,且未遭受主要病虫感染,及不得经任何药剂、人工修剪等处理。非经检定机构同意,种苗不得经任何药剂或化学物品处理。若曾经进行处理者,申请人应提供详尽的处理细节。
(四)试验设计:试验采完全逢机设计,质的性状全数调查,量的性状调查二十株。
(五)栽植环境:试验以五吋盆盆栽种植,于防雨设施下进行。于适合紫苑生长的环境下进行栽培为原则。
(六)栽培管理:依紫苑惯行栽培法进行,以不电照、不摘心为原则。因表现品种特性需要,应参考品种说明书提供的栽培注意事项处理,以维持植株正常生长。
五、试验期间以完成一个生长季的试验观察检定为原则。必要时,可由检定机构提经植物品种审议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议委员会)决定延长。
六、检定地点以检定机构所在地为原则。
七、性状调查应依紫苑品种性状表(如附件)所列规定办理。
八、对照品种应为可取得的已公开品种,选取性状最接近者,提经审议委员会审定后实施。
九、申请品种的主要性状为对环境逆境或病虫害的抗耐性等特殊性状时,检定机构应依其特性拟订检定计划,提经审议委员会审定后实施。
十、品种可区别性、一致性及稳定性的认定,应由检定机构完成检定报告书后,提经审议委员会审定。
十一、性状检定过程如有疑义,应由检定机构或审议委员会参考相关国际规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