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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拟修订全谷产品宣称及标示原则

http://tbt.testrust.com 来源:厦门WTO工作站 时间:2013-03-14

  日前,为使市售全谷产品宣称及标示原则得以顺利推动,并利于业界遵行,台湾地区FDA邀请专家学者和业者代表召开讨论会,研拟了“全谷产品宣称及标示原则”修正草案,意见征询日期至2013年3月22日。

  草案内容如下:

  一、全谷产品宣称及标示原则:

  固体产品所含全谷成分占配方总重量百分比注151%注2(含)以上,始可以全谷产品宣传,若产品中单一谷类占配方总重量百分比51%以上,可以该谷类名称进行产品命名(如:全麦**、全荞麦**等);如产品所含全谷成分未达配方总重量51%(含)以上,不得宣称为全谷产品,仅能以“本产品部分原料使用全谷粉(如:全麦)原料制作”,或“本产品含全谷粉(如:全麦面粉)”等方式宣称。如产品欲宣称为全谷原料粉,则内容物(原料)须100%为全谷,始可宣称为全谷原料粉注3.

  注1:固体全谷制品占配方总重量百分比计算方式如下:

  (全谷成分干基重量/配方干基总重量)×100%

  干基重即扣除原料中水分后的重量,如:100克牛奶中平均有90克为水分,则干基重为100-90=10(克)。

  注2:配方总重量百分比以计算方式至小数点下1位,并依CNS 2925“规定极限值之有效位数指示法”所规定修整至整数。因此,如全谷含量占配方总重量百分比为50.4%,则视为50%;如占配方总重量百分比为50.5%,则视为50%;占配方总重量百分比为50.6%,则视为51%。

  注3:所谓全谷原料粉,系指内容物皆由全谷原料组成,且未含有其他食品原料或添加物。如:全麦粉、全荞麦粉、全玉米粉、糙米粉、紫米粉、红糯米粉、薏苡仁粉等。

  二、谷类及全谷定义如下:

名称

定义

说明

谷类(grain)(谷粒及谷粉)

1.系指可供人类食用之禾本科或仿谷类(Pseudograin)植物种实泛称。

2.本项定义所包含之谷类有:

禾谷类(True grains):包括稻米(rice)、小麦(wheat)、玉米(corn)、燕麦(oats)、大麦(barley)、裸麦(或称黑麦,rye)、高粱(sorghum)、小米(millet)、薏苡仁(adlay,Job’s tears)、菰米(或称野米,wild rice)、画眉草籽(teff)、黑小麦(triticale)、非洲小米(fonio)、加那利子(canary seed)等。

仿谷类(Pseudograins):包括苋米(或称籽粒苋、谷粒苋,amaranth)、荞麦(buckwheat)、藜麦(quinoa)等。

1.为能与国际接轨,故参考国际间对谷类的相关定义。

2.豆类、油脂种子类(oilseeds)、根菜类不认定为谷类。

全谷(whole grain)(全谷粒及谷粉)

1.系指包括果皮(糠层、麸皮)、胚芽及胚乳的谷物。

有关混合果皮(槺层、麸皮)、胚芽、胚乳,并符合全谷的定义中,如果整颗谷物经过破碎、粉碎、磨成细粉,或成片状,但保有与原来谷物相同比例的内胚乳、胚芽和麸皮,始得称为全谷类。

 

关键字: 全谷产品  标示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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