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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纽约州拟规定防晒产品标签必须提供更多资料

http://tbt.testrust.com 来源:厦门WTO工作站 时间:2013-04-10

  3月4日,美国纽约州议会通过一项法案,规定在州内销售的防晒产品必须提供额外资料。若法案获州参议院通过并经州长签署成为法律,所有在纽约州出售、转售或分销的防晒产品,必须附上清晰易读的标签,标示产品的最佳使用日期(年份及月份)。此外,防晒产品亦须在标签上注明储存产品的建议方法。

  法例订明,防晒产品是防晒或类似乳霜,或专门用于保护皮肤免受太阳及紫外线照射的外用制剂。法例的目的在于保持防晒产品的效用,减少消费者患上皮肤癌的机会。美国疾病控制及预防中心指出,没有标明保质期的防晒产品,其货架期不超过3年,若曾曝露在高温下,货架期应更短。

  美国食品及药物管理局于2011年6月修订了非处方防晒产品的标签及测试规定,确保产品符合现时的安全及效用标准,并向消费者提供充足的产品资料。根据修订规定,通过食品及药物管理局UVA及UVB测试的防晒产品,可以在正面标签上标为“广效防晒”(broad spectrum)。对广效防晒产品来说,防晒指数值(SPF)是说明对皮肤整体保护的程度。如防晒产品的防晒指数值为15或以上,可以声称:如按指示使用并采取其他防晒措施,可以降低患上皮肤癌或皮肤过早衰老的风险。另一方面,非广效防晒产品以及SPF值为2到14的广效防晒产品,只能声称有助预防晒伤,并须标示警告,指产品不能预防皮肤癌或皮肤过早衰老。

  美国食品及药物管理局在修订规定时,也考虑把有效日期纳入非处方防晒产品标签上的可能性。现行的联邦规例并无规定剂量没有限制及品质至少于3年内保持不变的非处方药物必须标示有效日期。局方认为,若对现行规定做出任何修订,必须公布建议规则,涵盖所有受有效日期规例影响的非处方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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