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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tbt.testrust.com 来源:厦门WTO工作站 时间:2013-04-12
2013年4月2日,台湾地区“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发布农际字第1020062210号函,订定发布“走私进口农产品处理要点”全文9点,并自2013年4月2日生效。
一、“行政院农业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为处理海关等机关依海关缉私条例缉获后移送本会的走私进口农产品,特订定本要点。
二、本要点所称海关等机关,指海关及经海关请求协助的海岸巡防、军警等其它与缉私有关的机关。
三、本要点所称走私进口农产品,指私运进口附表所列农产品,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一)由海关等机关缉获后,经没入处分确定,或经检察官执行没收后移送本会。
(二)由海关依海关缉私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径送本会处理。
前项走私进口农产品,有以下各款情形之一者,本会可不予提领或接收:
1.未检附可资证明符合前项第一款或第二款规定的文件。
2.公文书未载明可提领销毁的文字。
3.经比对非属前项附表所列农产品。
附表-走私进口农产品处理项目表
四、本会处理走私进口农产品的分工如下:
(一)农园艺及林产品由本会农粮署处理。
(二)活动物及畜产品由本会动植物防疫检疫局、林务局或有关机关处理。
(三)渔产品由本会渔业署处理。
五、本会可以下列方式处理走私进口农产品:
(一)焚化。
(二)掩埋。
(三)投海。
(四)充作饲料、肥料或供试验使用。
(五)赠与。
(六)其它适当方式。
依前项第一款至第四款、第六款所定方式处理时,应符合环境保护相关规定。
依第一项第五款规定赠与的受赠人以社会福利团体或相关学术研究机构为限,并可约定负担或解除条件。
六、本会可委托、委任或委办有关机关、团体、机构或个人,代为接收走私进口农产品并依前点第一项第一款至第四款或第六款所定方式处理。
海关等机关,经本会同意后,可将走私进口农产品移送本会指定地点或本会委托、委任或委办的机关、团体、机构或个人依前项规定处理。
七、走私进口农产品的处理费用由第五点所定分工机关编列预算支应。
八、走私进口农产品的没入处分及后续行政救济等事项,由海关办理。
九、非私运进口的第三点附表所列农产品,由海关等机关依法由“国家”取得所有权,经本会同意协助处理后,准用本要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