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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tbt.testrust.com 来源:厦门WTO工作站 时间:2013-05-15
2013年5月10日,台湾地区“财政部关务署”发布台关业字第10210098511号令,修订发布“转口货物通关及管理作业要点”第8点、第9点、第10点、第11点、第14点,自即日生效。
八、设在国际机场管制区外兼营转口货物的货栈,进行转口货物的拆包、分批、加贴航空卷标作业,应由运输业者以“转口货物装柜(盘)申请书兼计划表”书面向海关申请核准于转口货物专用仓间内为之。
设在国际港口、国际机场管制区内专营或兼营转口货物的货栈,进行转口货物的拆包、分批、加贴航空卷标或重整作业,应由运输业者以“转口货物装柜(盘)申请书兼计划表”或重整申请书向海关申请核准于转口货物专用仓间内为之。但空运转口货物申请以内陆运输方式转运其它空运关区出口者除外。
九、海运转口货(柜)物经由海运转运出口者,除其舱单已据实详细申报货物名称,且经海关派员押运或核准加封电子封条外,不得以内陆运输方式运送至内陆货柜集散站、货栈或其它港口办理转运出口。
前项货柜(物)可经内陆转运出口的规定,由“关务署”分期分区公告实施之。
武器、弹药、毒品、危险品等转口货柜(物)限由原进口的港口或机场转运出口。
十、转口货物装运出口时,其载运的运输业者应填具转运申请书(海关格式编号:关0一00三),并报明其类别(一般转口【含空运经内陆口】:T2、船用品:T4、溢卸货物:T5、海空联运:T6或空海联运:T7)向货物存放处所所在地海关申请核发转运准单,凭以办理出仓(站)装运出口手续。
海空(空海)联运转口货物或空运转口货物以内陆运输方式转运其它关区出口,运输业者应事先订妥出口班机(船只),取得托运单的主、分号(装货单号码)并于转运申请书海关规定的字段报明。
空运一般转口货物在原机场出口或由卸存的机场直接以空运方式转运其它空运关区出口者,依空运关区的公告规定办理。
十一、转口货物需转运至其它关区出口者,除应依下列方式办理外,并应依海关规定的货物控管作业办理:
(一)海空联运或空海联运货物:
1.以整装货柜装运者,可以船(机)边提柜(物)方式办理,并经海关检视货柜号码无讹与货柜构造及装置无异状后加封转运,必要时海关可予开柜查核货名及数量并视需要派员押运。
2.以非整装货柜装运者,应于关员监视下装入保税卡车或其它经海关核准的运货工具加封转运,必要时海关可予查核货名及数量并视需要派员押运。
3.运输业者应依起运地海关指定的转运路线及时间运达目的地海关,其载运途中不得无故逗留或绕道他处。逾时到达或不依路线行驶者,运输业者应以书面向起运地海关提出说明。
(二)海运货物由卸存港直接以海运方式转运其它海运关区出口者:
承载海运方式转运货物的运输业者应缮具海上走廊货柜清单(注明转口货柜)并检同转运准单,经起运地海关稽查单位核准并经关封,凭以办理装运及卸船作业。
同一转运准单的货物,运抵目的地海关后应卸存同一集散站(或码头专区)或货栈内,不得分置。转口货物于运抵目的地海关时,应直接进入转运准单目的地栏所载的码头(机场)或内陆集散站或货栈,经海关驻库关员签收货柜(物)运送单或海上走廊货柜清单,依规定办理加封或押运装船(机)出口。其须装柜(打盘)者另由关员监视装柜(打盘)。
经海关核准的海空(空海)联运或空运以内陆运输方式转运出口货物,其须装柜、打盘者,海关得核准直接运往储存一般出口货物的码头(机场)或内陆的集散站、出口货栈,在关员监视下办理装柜、打盘作业。
十四、船用品在原关区直接转送同一港口的航行国际船舶使用者,应由进口地海关依规定加封或派员押运装船交船长或其职务代理人签收后封存并列入船用品清单。但经海关查明为修理在港船只所需的船舶设备、船舶备件或船用物料者,由船长签收并列入船用品清单免予加封。
经核准转运至台湾地区其它港口的航行国际船舶使用的船用品,起运地海关应于转运准单右上角加盖“船用品”戳记,目的地海关应依前项规定办理加封或押运装船作业。
运输业者以海运载运入境的船用品须改由别船载运出口者,应以转运申请书(船用品转口:代号T4)办理;其以空运方式转往国外港口者,应以转运申请书(海空联运转口:代号T6)办理;船用品由空运关区转海运关区运交者,应以转运申请书(空海联运转口:代号T7)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