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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tbt.testrust.com 来源:厦门WTO工作站 时间:2013-05-29
2013年5月16日,台湾地区“行政院卫生署”食品药物管理局发出FDA食字第1021300565号函,就“有容器或包装食品的内容物及食品添加物名称标示规范汇整(草案)”征询意见。
有容器或包装食品的内容物及食品添加物名称标示规范汇整(草案)
壹、法源
一、“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本法)第17条第1项第2款规定:有容器或包装的食品,应以中文及通用符号显著标示内容物名称于容器或包装上,其为二种以上混合物时,应分别标明。
二、本法施行细则第10条规定:内容物为二种或二种以上时,应依其含量多寡由高至低标示。
三、本法第17条第1项第3款规定:有容器或包装的食品,应以中文及通用符号显著标示食品添加物于容器或包装上。
四、本法施行细则第11条规定:食品添加物的标示,应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食品添加物名称应使用“食品添加物使用范围及规格标准”所定的食品添加物品名或通用名称。
(二)属甜味剂(含化学合成、天然物萃取及糖醇),应同时标示“甜味剂”品名或通用名称。
(三)属防腐剂、抗氧化剂者,应同时标示其用途名称及品名或通用名称。
(四)属调味剂(不含甜味剂、咖啡因)、乳化剂、膨胀剂、酵素、豆腐用凝固剂、光泽剂者,可以用途名称标示;属香料者,可以香料标示;属天然香料者,可以天然香料标示。
五、本法第19条规定:对于食品、食品添加物的标示、宣传或广告,不得有不实、夸张或易生误解的情形。食品不得为医疗效能标示、宣传或广告。
貳、用词定义:
一、原料:指成品可食部分的构成材料,包括内容物及食品添加剂。
二、内容物:指于食品的制造或调理过程中使用,并存在于最终产品中(虽然其形态可能已有所改变)的构成材料,不包括食品添加物在内。
三、食品添加物:指食品的制造、加工、调配、包装、运送、储存等过程中以着色、调味、防腐、漂白、乳化、增加香味、安定品质、促进发酵、增加稠度、增加营养、防止氧化或其他用途而添加或接触食品的物质。
四、淀粉:指源自谷粒或根部制得的天然淀粉,且未经化学药品处理,不属食用化制淀粉类或食用修饰淀粉类粘稠剂者。
五、香辛料及调味料:即CNS 8048号标准所定者,系指在没有任何夹杂物的情况下,能当作香料、调味料及供给食品芳香的天然植物产物或其混合物。
六、植物五辛素:依据“卫生署”2008年7月1日卫署食字第0970402575号公告,植物五辛素指葱、蒜、韭、荞及兴渠。葱,包含青葱、红葱、革葱、慈葱、兰葱、薤;蒜、包含大蒜、蒜苗;韭,包含韭菜、韭黄、韭菜花;荞,即为蕗荞;兴渠,即为洋葱。
七、复合内容物者:指以内容物为关键原料,再调配食品原料制成供食品加工使用的半成品。例如:“酱油”由大豆、黑豆、小麦、米等谷类原料,经发酵熟成后添加食盐、糖、酒精等调味料调制的复合内容物。
八、食品添加物复合调制品:指以食品添加物为关键原料,再调配食品原料制成供食品加工使用的半成品。
參、内容物及食品添加物名称标示原则
一、属下述类别的内容物,可使用通用名称标示
(一)属糖类者,包含各种形式的葡萄糖、蔗糖、麦芽糖、果糖、乳糖、阿拉伯糖、葡萄糖浆、果糖糖浆、寡糖、枫糖等种类:
1.食品中使用糖类,可以其糖类种类名称标示;但除蔗糖外,不可以“糖”标示。
l例如:“果汁”中所使用的“无水葡萄糖”,可标示为“无水葡萄糖”、“葡萄糖”或同意义字样等。
l例如:“饮料”中所使用的“葡萄糖及果糖”,则依其个别内容物含量多寡由高至低,可标示为“葡萄糖、果糖”或同意义字样地呢个。
2.食品中使用蔗糖,包含砂糖、冰糖、红糖、白糖或粉糖等种类,可以“蔗糖”或“糖”标示。
l例如:“面包”中所使用的“砂糖”,可标示为“砂糖”、“蔗糖”、“糖”或同意义字样等。
(二)属油脂者,包含动物油脂及植物油脂:
1.食品中使用动物油脂,须标示动物畜种别油脂名称;如为调和动物油,也须依个别动物油脂含量多寡,由高至低标示个别动物种别油脂名称。
l例如:“饼干”中所使用的“牛油”,应标示为“动物油(牛油)”、“牛油”或同意义字样等,不可直接标示为“动物油”。
l例如:“饼干”中所使用的“牛油及猪油”,应依其个别内容物含量多寡由高至低标示为“牛油、猪油”、“动物油(牛油、猪油)”或同意义字样等,不可直接标示为“动物油”。
2.食品中使用植物油脂,可以植物种类油脂名称或通用名称“植物油”标示;如为调和植物油,也可标示其通用名称“植物油”或“调和植物油”。
l例如:“饼干”中所使用的“棕榈油”,可标示为“植物油”、“棕榈油”、“植物油(棕榈油)或同意义字样等。
l例如:“饼干”中所使用的“大豆油、葵花油”,则依其个别内容物含量多寡由高至低,可标示为“大豆油、葵花油”、“植物油脂(大豆油、葵花油)”、“植物油”、“调和植物油”或同意义字样等。
3.食品中使用经氢化制得的油脂,须加注标示“氢化”字样。
l例如:“饼干”中所使用的经氢化制得“大豆油”,应标示为“氢化大豆油”、“氢化植物油”、“氢化植物油(大豆油)”或同意义字样等。
(三)属淀粉者,可标示其通用名称“淀粉”。
l例如:“乳酸菌粉末”中所使用的“玉米淀粉”,可标示为“玉米淀粉”、“淀粉”或同意义字样等。
二、香辛料及调味料标示原则
(一)食品中使用香辛料及调味料,其含量不超过2%(即≤2%)时,可以“香辛料”、“香辛植物”、“调味料”、“混合香辛料”、“混合香辛植物”、“混合调味料”或同意义字样等类别名称标示。
l例如:泡面所附“调味粉包”中所使用的香辛料“葱、胡椒及辣椒”,其调味料或香辛料的粉包含量占整包面体、调味油包及调味料或香辛料粉包的总含量不超过2%(即≤2%),可依其个别香辛料或调味料内容物含量多寡由高至低标示为“混合香辛料”、“混合调味料”、“葱、胡椒及辣椒”或同意义字样等。
(二)食品中使用香辛料及调味料,其含量超过2%(即>2%),须依其个别香辛料或调味料内容物含量多寡由高至低标示个别内容物名称。
l例如:泡面所附“调味粉包”中所使用的香辛料“葱、胡椒及辣椒”,其调味料或香辛料的粉包含量占整包面体、调味油包及调味料或香辛料粉包的总含量超过2%(即>2%),应依个别香辛料或调味料内容物含量多寡由高至低标示为“混合香辛料(葱、胡椒、辣椒)”、“混合调味料(葱、胡椒、辣椒)”、“葱、胡椒及辣椒”或同意义字样等。
(三)食品宣称“植物五辛素”素食时,则其内容物中香辛料及调味料(包含植物五辛)须依所含个别内容物含量多寡由高至低依序列示,不得以“香辛料”、“香辛植物”、“调味料”、“混合香辛料”、“混合香辛植物”、“混合调味料”或同意义字样等类别名称标示。
l例如:宣称植物五辛素的“饼干”中所使用的香辛料“葱、胡椒及辣椒”,无论总香辛料含量多寡,皆须依其个别香辛料或调味料内容物含量多寡由高至低标示,如“混合香辛料(葱、胡椒、辣椒)”、“混合调味料(葱、胡椒、辣椒)”、“葱、胡椒及辣椒”或同意义字样等。
三、复合内容物标示原则
(一)食品中使用复合内容物,如该复合内容物原料名称已有CNS标准所定名称者,可以标准所定名称标示,无须依复合内容物中个别内容物含量多寡由高至低依序列示;若无标准所定名称者,仍须依个别内容物含量多寡由高至低依序列示。
l例如:“牛肉调理包”中所使用的CNS 423标准“酱油”复合内容物,可标示为“酱油”。
(二)食品中使用的复合内容物,其属调味酱料类,作为调整食品风味,包含沙拉酱、蛋黄酱、沙茶酱、五辛料、咖喱粉、五香粉、十三香、孜然粉、黑胡椒粉、印度咖喱粉、七味粉、七色粉、梅子粉、黄姜粉、辣椒粉、番茄酱、蚝油、海鲜酱、XO酱、芝麻酱、辣椒酱、虾油、鱼露、虾酱、豆豉、面豉、甜面酱、豆腐乳、豆瓣酱、味噌等调味酱料,可以其统称名称标示,无须依复合内容物中个别内容物含量多寡由高至低依序列示。例如:“咖喱牛肉调理包”中所使用的“咖喱粉”及“辣椒粉”的复合内容物,可依其个别内容物含量多寡由高至低标示为“咖喱粉、辣椒粉”。
备注:若食品本身即为复合内容物者,包含混合调味酱料、香辛料或调味料、调和油等,须个别内容物含量多寡由高至低依序列示个别内容物名称。
l例如:混合调味酱料“豆瓣酱”,须依其个别内容物含量多寡由高至低标示为“黄豆、糖、麻油、食盐”。
l例如:混合调味料“胡椒盐”,须依其个别内容物含量多寡由高至低标示为“胡椒、盐、花椒、味精”。
l例如:“调和植物油”为“大豆油、葵花油”调制而成,须依个别内容物含量多寡由高至低标示为“大豆油、葵花油”。
四、欲宣称内容物的特定成分或来源的标示原则
(一)食品内容物名称标示,如欲宣称内容物所含成分,可以内容物名称、并列其所含成分名称标示,且须不致造成误解。
l例如:“饼干”中所使用的“鱼油”,可并列标示其所含成分“DHA”,表示为“鱼油”、“鱼油(含DHA)”、“含DHA鱼油”或同意义字样等,可被民众接受,不致造成误解;但内容物名称不得直接宣称“DHA”。
(二)食品内容物名称标示,如欲宣称内容物取自来源,可以内容物名称并列其取自来源的原料名称标示,且须不致造成误解。
l例如:“冲泡粉包”中所使用的“β-聚葡萄糖”,可并列标示其取自来源的原料“酵母菌”,标示为“β-聚葡萄糖”、“β-聚葡萄糖(取自酵母菌)”、“β-聚葡萄糖(来源:酵母菌)”或同意义字样等,可被民众接受,不致造成误解。
(三)另经“行政院卫生署”公布的“可供食品使用原料汇整一览表”,食品中使用的“纤维素”及“果胶”,建议确实列示内容物名称及其取自来源。
l例如:“冲泡粉包”中所使用的“纤维素”取自来源为“小麦”,建议标示为“小麦纤维”。
l例如:“冲泡粉包”中所使用的“果胶”取自来源为“苹果”,建议标示为“苹果果胶”。
五、食品添加物标示原则
(一)除食品卫生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1条规定外的食品添加物,其名称应使用“食品添加物使用范围及限量规格标准”所订的食品添加物物品名或通用名称,另须同时标示其食品添加物用途类别名称。
(二)食品添加物复合调制品中个别食品添加物或食品内容物须依其个别原料含量多寡由高至低列示,不可以自定的统称名称代替。
(三)食品中食品添加物若非为直接添加,是由原料带至最终产品,如其含量极微对最终产品无实际作用,可免标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