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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拟制定藻类食品卫生标准

http://tbt.testrust.com 来源:厦门WTO工作站 时间:2013-05-30

  2013年5月28日,台湾地区“行政院卫生署”发布署授食字第1021301380号公告,预告“藻类食品卫生标准”草案,预告终止日为7月29日。

  台湾地区“食品卫生管理法”第十条规定:贩卖的食品、食品用洗洁剂及其器具、容器或包装,应符合卫生安全及质量的标准;其标准,由“中央”主管机关制定。为加强藻类食品的管理,扩充管理范畴至可供食用的蓝藻、绿藻、褐藻及红藻等产品,“卫生署”拟具“藻类食品卫生标准”草案计6条,包括其微生物、重金属及脱镁叶绿酸盐等限量。如下:

  第1条本标准依食品卫生管理法第十条规定订定。

  第2条本标准适用于可供食用的蓝藻、绿藻、褐藻及红藻等食品。

  第3条藻类食品的微生物限量要求,依不同的型态(如生鲜或加工等),适用“一般食品卫生标准”、“生食用食品类卫生标准”或“生熟食混合即食食品类卫生标准”。

  第4条藻类食品中重金属含量应符合以下限量标准:

项目

限量(ppm)

1.0

1.0

0.5

无机砷

1.0

备注:以含 85 %水分的新鲜藻类计。

第 5 条    脱镁叶绿酸盐(Pheophorbide)限量:

项目         类别       

绿藻

蓝藻

既存脱镁叶绿酸盐

60 mg/ 100g

50 mg/ 100g

总脱镁叶绿酸盐

80 mg/100g

100 mg/ 100g

备注:

1.本表仅适用于水分含量 7%以下的绿藻及蓝藻(以干重计),生鲜产品及红藻、褐藻等产品均不适用。

2.「mg/ 100g」系指每 100g 产品中既存脱镁叶绿酸盐或总脱镁叶绿酸盐的含量(mg)。

第 6 条    本标准自发布日施行。

 

关键字: 台湾  藻类食品  卫生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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