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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增订鸡肿头症不活化疫苗检验标准

http://tbt.testrust.com 来源:厦门WTO工作站 时间:2013-06-13

  2013年6月6日,台湾地区“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发布农防字第1021475366号令,增订发布“动物用药品检验标准”第182-21、182-22条条文及第三章九十一节节名。如下:

  第九十一节鸡肿头症不活化疫苗检验标准

  第182-21条本标准适用于鸡肿头症病毒(Avianpneumovirus)以人工感染的胚胎乳剂或组织细胞培养液,经不活化后加适当防腐剂及佐剂制成制剂的检定。

  第182-22条被检鸡肿头症不活化疫苗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特性试验:须具固有理学的性状,且无异物及异常气味。

  二、无菌试验:不得含有任何可能检出的活菌。

  三、防腐剂含有量试验:甲醛(Formaldehyde)含有量须为0.2%以下,硫柳汞(Thi-merosal)须为0.01%以下。

  四、安全试验:选三周龄至五周龄SPF鸡只或鸡肿头症抗体阴性鸡八只,随机取五只皮下或肌肉注射本剂二剂量为免疫组,其余三只为对照组,疫苗接种后观察三周,须无不良反应而健存。

  五、力价试验:选三周龄至五周龄SPF鸡只或鸡肿头症抗体阴性鸡十三只,随机取十只皮下或肌肉注射本剂一剂量为免疫组,其余三只为对照组。疫苗接种后三周采血,分离血清经摄氏五十六度三十分钟非动化,然后测定鸡肿头症ELISA抗体,免疫组应至少有80%以上呈现抗体阳性,对照组须为阴性。

  前项试验确定困难时,应予复检。

关键字: 台湾地区  鸡肿头症不活化疫苗  检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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