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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对特定化学品实施进口限制

http://tbt.testrust.com 来源:中国国门时报 时间:2012-09-20

  美国环境保护署(EPA)按照《有毒物质控制法案》(Toxic Substances Control Act,TSCA)发布了一项最终规定,将于10月15日起根据预生产通知对其中的25种化学物质实施强制性的新进口限制。其中14种物质将遵守TSCA法案的第5(e)部分的同意令(consent orders)。在该规定下,任何人凡打算进口、制造或处理这25种化学物质中的任意一种,并从事法规认定的重要的新用途,必须在活动开始前至少90天通知EPA。该通知将为EPA评估预期用途提供机会,如有必要,EPA将在活动发生前采取禁止或限制手段。
  该规则也会依据TSCA影响通过前置进口认证和出口通知规则的相关事项。进口任何受最终重要新用途规则(SNUR)规管化学物质的人,都要遵守TSCA法案第13部分(15 USC 2612)进口认证要求和19 CFR 12.118到12.127条例中的相关规章。相关进口人必须证明含这类化学物质的货物符合TSCA下的所有适用的规则及制度,包括任何SNUR的要求。此外,任何出口方或打算出口最终SNUR管控下的化学物质都要遵守TSCA12(b)部分(15 USC 2611(b))中的出口通知条款,并且必须遵守40 CFR中707部分中D条款的出口通知要求。
  经了解,该规则主要是针对美国国内进出口商和制造商等,但对出口至美国的相关企业也造成了极大影响。首先是出口商出口相关化工品至美国前,要进口商向EPA提出申请,由其对该化工品进行评估,增加了时间成本。如果评估不通过,生产的产品将无法出口美国,增加了生产风险成本。其次是如果美方进口商和中方出口商对该法规不是很熟悉,签订协议未对此进行沟通和了解,导致违反该法规,将面临限制销售和罚款等。
  对此,检验检疫机构提醒相关企业:学习和了解该限制规则,严格在规则限制范围内生产和出口,美国对化工品管理和检查极其严格,切勿存侥幸心理;在签订协议前加强与进口商的沟通,并要求专业人士对协议及化工品属性要求等进行评估,还要在协议中明确未尽告知义务的责任归属条款;积极开拓新兴市场,增加市场出口区域覆盖面,规避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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