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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tbt.testrust.com 来源:法制日报 时间:2012-05-03
国家标准网5月1日消息 全球食品安全事故的频繁发生,使食品的安全性成为消费者极为关注的内容。对于消费者而言,在购买食品时食品标签是甄别食品的一个重要参考依据。本版将继续为您刊发本报驻外记者站的系列报道,看看美国、日本、韩国等国的食品标签管理制度有哪些可借鉴之处,国外又是如何从食品标签的法律法规入手,为食品安全保驾护航的食品标签作为“食品的身份证”,影响着消费者对于食品的选择,是食品安全管理的重要一环。在把保护消费者安全作为食品安全管理核心的韩国,食品药品厅近年来多次修订《关于食品等的标识标准》等食品标签法律法规,对进口食品、有机食品、转基因食品等的外包装和标识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严重违规企业将停产停业
韩国食品标签由韩国食品药品厅管理,主要依据的法规也是韩国食品药品厅制定的《关于食品等的标识标准》。这一标准不仅针对韩国国内生产的食品,同样适用于进口食品。
对于违反该规定的行为,由食品药品厅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不同程度的处罚。比较轻微的可以下达限期改正的行政命令,而严重的则将下令企业停止生产和营业。
韩国食品标签强制性标注的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如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沥干物)、原产国、生产日期标示和贮藏指南、食用方法(仅适用于冷冻食品)和保质期等。对于茶、饮料、特殊营养食品、健康食品等食品类型,需标示除人工添加的水之外的五种以上成分或配料的含量,四种及四种以下时可只标主要成分。此外,对于辐照食品(辐照是一种新的灭菌保鲜技术,能杀死食品中的昆虫及它们的卵及幼虫,延长食品的货架期)、酒类、含苯丙氨酸的食品、易腐食品等必须要加注警示类标示。
在韩国,只有部分食品可以豁免标注,如属于立即制作、加工并销售的食品。对于散装食品,如果冻、糖果、部分水产品等,则需在大包装上标示品名、生产厂商、生产时间等。
字体字号亦有明确规定
韩国《关于食品等的标识标准》在食品标签的字体字号和标注位置方面也有严格规定,质量和体积则要求使用国际单位标注,标示内容应该清晰且在指定位置上。食品名称、类型、重量、容量和件数等必须在容器或包装的主标示面上一起标示。主标示面上的食品名称用7号以上、22号以下的印刷字体;食品类型、重量、容量及件数用12号以上印刷字体。制造日期、流通期限、配料名、成分及含量等使用7号以上印刷字体。厂名、厂址、营养成分、其他标示用6号以上印刷字体。
在净含量和固形物(沥干物)的标注方面,《关于食品等的标识标准》要求按照内容物的状态,用重量、容量或个数(件)来标示。内容物为固体或半固体,用重量标示;内容物为液体,则用容量来标示;对于固体和液体的混合物,则用重量或容量标示;对于使用前需丢弃液体的食品,标签必须标示固形物的重量。
韩国的食品标签要求将内容物按照所占比例由大到小标示明确,对于不到5%的成分可以不用标示。对于可以循环使用的瓶子,在瓶子本身上必须注明。食品中添加糖精必须要注明,同时标签上不能注明使用了离子水、保健水等字样。
在食品的贮藏指南和食用方法标注方面,需要冷冻或冷藏流通时,须注明“冷冻保存”或“冷藏保存”,并标示保持质量所需的冷冻或冷藏温度。易腐食品、需烹调或加热食用的产品以及冷冻食品需标注贮藏指南;冷冻食品需标注食用方法。对于容易腐败变质的水果、蔬菜、饮料、奶等,必须要表明“请冷藏保管和打开包装后请尽快食用”。对于发酵食品,必须要在标签上注明酵母菌或乳酸菌的数量。
重点关注有机及进口食品
对于有机食品的标签管理,韩国有严格的标准。根据《关于食品等的标识标准》的相关规定,对于韩国国内生产的有机食品,在材料、加工方式、管理等有明确要求。首先用于加工食品的原料(除去水和盐)不能少于95%,且必须符合相关有机食品标准。同时,有机食品不能和非有机食品进行混合加工,并标称有机食品,也就是说有机食品必须是“纯”的。有机食品中不能使用辐射原料,不能使用转基因食品或食品添加剂,同时在食物的容器上必须使用可生物降解或重复使用的包装材料。在食品加工方式方面,不能在同一生产设施上同时生产有机和非有机食品。如果要生产有机食品,必须提前把设备完全清除干净。在加工厂管理方面,则严格要求控制蚊蝇,虽然可以使用农药,但绝不能在加工的有机食品中有任何残留。
由于韩国很多食品来自进口,因此对进口食品的标签要求比较严格。所有进口的食品必须附有韩文标签。标贴可被使用,但不应轻易地被移去,亦不得遮盖原来的标签。进口食品必须标注原产国、制造商、进口商、经销商;外国的制造厂名以外文标示时,不必再用韩文标示。对于商品分销商或流通专门销售商的名称及所在地,应使用不大于制造厂名标示字体的印刷字体。原产国是必须的强制性标注。
注重对转基因食品标签管理
韩国食品药品厅还非常注重对转基因食品的标签管理。
为了规范对利用转基因技术种植、培育及养殖的农、畜、水产品为原材料,加工、制造的转基因食品进行标识的制度,向消费者提供准确的标识信息,依据韩国《食品卫生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韩国于2001年制订颁布了《转基因食品标识基准》,规定以转基因农产品为原料制成的食品,必须标明为“基因重组食品”,即使只使用一种转基因原料,也必须标明。根据这一规定,对使用转基因农产品为原料,在最终产品中含有基因重组的DNA或含有外来蛋白质的食品,必须标明“基因重组食品”或“含有某种基因重组的DNA食品”。
食药厅不断改进法律法规
随着近年来食品卫生和安全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不断增加和修改有关标签标准就成为韩国食品药品厅等管理部门的重要职责。该厅于2008年、2009年、2010年、2011年多次修订韩国食品标签标准。
比如2010年3月,韩国食品药品厅就修改了《关于食品等的标识标准》,要求玻璃制加热装置应有警示标签,告知消费者避免让这些装置受到突然冲击;具有“耐热”字样的玻璃器皿,应满足韩国工业标准规定的耐热玻璃器皿热膨胀系数。
此前,韩国食品药品厅还修改了警示内容标注的规定:要求食品标签警示文字字体大小从8号调整至10号;对于包括茶或咖啡在内的“高咖啡因含量”的液体产品,应当标示出“高咖啡因含量”字样、咖啡因的含量及其对儿童、孕妇等易受咖啡因影响人群的警示声明;易引起过敏的“亚硫酸盐”应当在配料列表中标示出来。
此外,在2011年年初,韩国关于食品标签的法律法规再次修订,要求在保健功能食品营养信息上强制性标示碳水化合物的含糖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