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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稳定理事会发布稳健薪酬做法原则相关标准

http://tbt.testrust.com 来源:金融时报 时间:2009-10-10

    本报北京9月29日讯 记者宋焱报道 日前,金融稳定理事会发布了《金融稳定理事会稳健薪酬做法原则实施标准》的报告。报告称,该报告是针对二十国集团财长和央行行长向匹兹堡峰会提出关于公司治理结构改革、全球薪酬结构标准及更大的披露程度与透明度的具体建议作出的反应,以促进遵循金融稳定理事会2009年4月公布的《稳健薪酬做法原则》。

  根据报告,大型金融机构薪酬安排是导致2007年开始的金融危机的诸多因素之一。因此,官方解决不稳健薪酬体系的行动必须包括在更广泛的金融监管改革计划之中,建立在更坚实、更具抗风险能力的全球资本和流动性框架的基础之上。所有主要金融中心都应采取快速、坚决和一致行动。行动的紧急性在防止回到导致危机的薪酬做法方面尤为重要。

  此次拟定的实施标准涉及治理结构、薪酬与资本、薪酬结构和与风险的协调性、信息披露和监管等方面。

  在治理结构方面,标准规定,重要金融机构应成立董事会薪酬委员会作为其治理结构不可或缺的部分,代表董事监督薪酬体系的制定和运行。薪酬委员会应确保能够有效、独立地判断薪酬政策和做法以及风险、资本和流动性管理的激励机制。此外,薪酬委员会应当认真评估为时间和可能均不能确定的未来潜在收入支付薪酬的做法。通过上述行动,委员会应当表明其作出的决定与对该机构财务状况和未来前景的评估保持一致。为此,应与机构风险委员会密切合作,评估薪酬体系产生的激励机制;确保机构的薪酬政策符合理事会的原则与标准,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和国际证监会组织的补充性指引,以及各国监管当局的相关规定;确保年度薪酬审查(如果委托外部审查)独立于管理层,并提交各国相关监管当局或向股东披露。审查应评估是否符合理事会《原则》和标准或各国监管者制定的相关标准。此外,对于风险和合规部门的雇员:薪酬的决定应当与其它业务领域无关,并足以吸引称职、有经验的员工;绩效衡量应当主要基于达到其职责目标的情况。

  在薪酬与资本方面,标准规定,机构应确保浮动总薪酬不会限制其强化资本的能力。资本需要加强的程度应取决于机构当前的资本水平。在浮动薪酬与维护稳健的资本金不一致时,各国监管者应限制浮动薪酬在净收入总额中的占比。

  在薪酬结构和与风险的协调性方面,标准规定,机构浮动薪酬的规模以及其在机构内的分配应考虑所有当前和潜在的风险,尤其应考虑:用以支持机构所承担风险的资本金的成本和数量、执行业务所承担的流动性风险的成本和数量、在考虑当期收益外,与未来潜在收入的时间和可能性一致;机构财务绩效减弱或绩效为负,通常应导致大幅缩减总浮动薪酬,同时应考虑当期薪酬并通过收取罚金或收回等方法扣减以往薪酬。对高层执行官和其他对机构风险暴露有实质性影响的雇员:薪酬的相当大一部分应是浮动的,并在按个人、业务单位及整个机构水平来充分衡量绩效的基础上支付薪酬;浮动薪酬的相当大部分,如40%到60%,应通过递延安排在几年时间里支付;这部分薪酬应随着资格和(或)责任程度的提高显著增加。对资格最老的管理层和薪水最高的雇员,浮动薪酬递延支付的比例应高得多,例如在60%以上。

  其中,递延时期应不少于3年,前提是其与公司的业务本质、风险和所涉雇员的表现相协调。在递延安排下的应支付薪酬的兑现速度通常不应快于按比例支付的速度。浮动薪酬的相当部分,如50%以上,应通过股票或与股票相联的工具(或对于非上市公司来说,以非现金工具)来支付,只要工具所创造的激励因素与长期价值创造和风险的时间序列相协调。以股票或股票相联工具支付的薪酬应受限于恰当的股票保留政策。递延支付薪酬的其他部分应以现金逐步兑现。兑现期间,如公司或相关业务线的贡献为负,根据公司或业务线所实现的绩效,应收回任何未兑现的部分。

  机构在获得政府特别干预或救助的情况下:监管者应有能力以符合稳健风险管理和长期增长的方式调整薪酬结构;应独立评估和批准高薪雇员的薪酬结构。超过一年保证支付奖金不符合稳健风险管理或按绩效支付工资的原则,不应包含在金融机构未来薪酬计划中。仅在特殊情况下且雇用新员工时才允许其他类似最低奖金保证。应重新审查现有的与解雇有关的契约性支付,当且仅当支付符合长期价值创造和审慎风险原则时才可保留这类支付。未来此类支付应与长期绩效挂钩,且设计时应注意不奖励失败者。机构应采取必要措施确保立即实施理事会薪酬标准和相关监管措施。机构应要求雇员不使用个人对冲策略或与薪酬有关的保险削弱薪酬安排中与风险相一致的要素。在这一点上,机构在必要时应建立适当的合规安排。

  在信息披露方面,标准规定,应及时对外披露薪酬年报。除按本国规定外,还应披露如下信息:确定整个机构薪酬政策的决策程序,包括薪酬委员会的构成和职责;薪酬体系最重要的特点,包括衡量绩效和调整风险的标准,薪酬与绩效的联系,递延支付政策和得权标准,以及决定薪酬以现金或其他形式分配的参数;薪酬定量信息总量(按高级执行经理和行为对机构风险敞口有重要影响的员工划分),包括:财政年度的薪酬数量(分为固定薪酬和浮动薪酬)和受益人数量;浮动薪酬的数量和形式,分为现金、股票、股票相关工具和其他;延迟支付的薪酬余额,分为得权和未得权部分;本财年支付的延期支付薪酬的数量(根据绩效变化支付和削减);本财年新职员和离职员工的薪酬支付,以及此类支付的受益人数;本财年支付的离职员工补偿费、受益人数及单人最高补偿额。

  在监管方面,标准规定,监管机构应确保所在辖区有效实施理事会《原则》和标准。特别是,监管机构应要求机构薪酬体系的激励机制合理考虑风险、资本、流动性、以及盈利的可能性和时间。对没有依照标准执行稳健薪酬政策和做法的有关机构应立即采取纠正措施,必要时可采取适当的制裁,以避免如新巴塞尔资本协议支柱2中所提及的因不遵守或部分遵守原则而导致更大的风险。监管机构应进行国际协调,确保标准在各辖区得到一致实施。

  报告称,本报告所列标准针对的是急需快速取得进展的方面。其并未涵盖理事会《原则》的所有方面,但提出了优先推动、亟须金融机构和监管者解决的方面,以促进《原则》在全球范围内有效实施。机构和监管者应在其辖区内确保立即开始实施和积极推行。鉴于确保公平竞争环境的承诺,这些实施标准应由全球大型金融机构积极、一致地推行。

  理事会将定期评审机构和各国官方在推行《原则》和实施标准方面采取的行动,评价实施及取得效果的程度。理事会将不迟于2010年3月提出其它建议措施。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和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以及国际证监会组织必须采取一切必要举措来支持和解决这些标准的立即实施问题。这些标准的目标在于增强金融体系的稳定性和活力,并不是用来阻碍市场进入的借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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