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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tbt.testrust.com 来源:中国国门时报 时间:2009-03-18
本报讯 2007年11月21日,日本公布了《消费生活用产品安全法》修正案(2007年法律第117号),为防止产品因年久失修质量恶化而导致发生事故,对热水器等9种产品实施“长期使用产品安全检修制度”,要求在产品本体上必须标明标准使用期限和检修期限,在检修期限到期前必须对产品进行检修;2008年5月14日公布了《电器产品技术基准省令》修正案(经济产业省令第36号),针对风扇等5种产品设立了“长期使用产品安全标示制度”,要求在产品上标示标准使用期限。这两项制度都将于2009年4月1日起开始实施。为避免我国相关产品出口受阻,给出口企业和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相关部门提醒各出口企业高度重视相关规定。有关该法律法规的详细信息请登录国家质检总局检验监管司网站查阅。
“长期使用产品安全检修制度”规定,都市燃气用瞬时热水器(室内型)、液化天然气瞬时热水器(室内型)、都市燃气浴用锅炉(室内型)、液化天然气浴用锅炉(室内型)、燃油供水机、燃油浴用锅炉、燃油取暖器(密闭燃烧型)、电力洗碗机(嵌入式)、浴室用电力干燥机九类产品的生产制造企业(包括OEM制造商)必须为产品设定标准使用期限及检修期限,并标示在产品本体上的显著位置。同时,将标准使用期限的推算依据、检修事业所的配置布局情况、产品日常保养维护事项等记录在书面材料上,随产品一起提供给消费者。企业还有义务提供用户信息登记卡,对产品用户信息进行收集并恰当管理。企业需在规定期间向用户发出产品检修通知,并告知检修费用明细和金额标准。在接到用户对有关特定保养产品进行检修的要求后,除有正当合理的原因(如用户不愿支付检修费用等)之外,企业都必须对产品进行检修。对于目前正在销售或已经售出的产品(2009年4月1日以前),虽然无法对其进行加注标示,但为了防止发生危害情况,企业也有义务完善产品检修等维护保养体制。
“长期使用产品安全标示制度”的产品范围包括风扇、换气扇、制冷空调、洗衣机(具有干燥装置的产品除外)和脱水机(仅限于与洗衣机成一体的产品)、电视机五种产品。为了提醒消费者注意产品因年久失修质量恶化所导致的风险,生产制造企业必须以易于阅读且不易消失的方式在上述5种产品机体的明显位置标示产品生产制造年份、标准使用期限及法规规定的注意事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