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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进口几点请务必在索赔期内开箱检验

http://tbt.testrust.com 来源:宁波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时间:2014-12-01

  近日,宁波检验检疫局工作人员在对某企业从德国进口的设备实施现场开箱检验时发现其中一台镀膜机存在漏水现象,部分器件生锈,属于质量缺陷。因设备存放时间过久,超出了索赔期,企业在对外索赔时显得很被动。据了解,该企业于2013年7月从德国进口了两台镀膜机,货值共240万欧元。因厂房未竣工,企业担心开箱检验后存放不便,虽经检验检疫部门多次提醒建议开箱,但仍坚持推迟开箱检验,造成索赔困难。

  索赔期全称索赔有效期,是指为了防止买方拖延检验时间而导致商品质量和数量发生变化而在合同中对复验时间做出的具体约定。国际货物买卖中的双方当事人一般会在买卖合同中根据商品的性质对索赔期限做出相应的规定。合同规定有索赔期限的,买方一定要在索赔期内及时开箱检验,并根据合同约定的公证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提出索赔要求,积极地行使自己的索赔权,决不能掉以轻心,否则将因怠于行使权利而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检验检疫部门在此提醒相关进口企业:(一)在签订合同时,买卖双方应将货物的品名,规格,品质等在合同中订明,以免到货后发生争议。(二)在买卖合同中规定索赔期限时,索赔期的确定应根据货物本身的品质特点而定,索赔期太长,卖方将承担较重的质量责任,如索赔期太短,买方行使索赔权的权利就受到限制,如机电产品一般约定货物到港后90天内为索赔期。(三)买方应及时在索赔期限内开箱检验,行使自身权利,避免丧失索赔权。

关键字: 检验检疫  设备进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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