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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tbt.testrust.com 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时间:2012-09-28
世界贸易组织成立后,关税保护措施受到极大限制,技术保护措施日益受到各国的高度重视。发达国家凭借其技术与经济优势,制定了苛刻的技术标准、技术法规和技术认证制度,给发展中国家的对外贸易设置障碍,这已成为我国“入世”后外贸出口最为隐蔽、最难逾越的贸易壁垒之一。如何突破贸易技术壁垒,将成为今后较长时期内为确保我国外贸出口可持续发展而必须化解的一道难题。
一、温州打火机事件梗概
2001年10月2日,温州打火机协会副会长黄发静收到了贸易合作伙伴欧洲打火机进口商协会会长克劳斯·邱博一份电函,告知欧盟正在拟定进口打火机的CR法规草案。这是欧盟对1994年美国CR法规的“克隆”。其核心内容,即规定进口价格在2欧元以下的打火机,必须要加装一个5周岁以下儿童难以开启的装置即安全锁,否则不准进入欧盟市场。由此,素有“打火机王国”之称的温州打火机行业即将遭受一场灭顶之灾。
温州打火机以价廉物美、品种繁多等优势打破了日本、韩国、欧盟等一些国家垄断世界打火机市场的局面。目前,温州拥有打火机生产企业(户)约500余家,年产打火机8.5亿只,出口量约占总产量的80%,约占世界打火机市场份额近70%。因温州打火机的外贸出厂价基本上是1欧元左右,在欧盟市场极具竞争力,市场份额曾一度高达80%。欧盟在著名的BIC公司、东海公司等打火机制造商的压力下,启动有关程序拟定涉及国际贸易的CR法规。该法规于2002年4月30日获得通过,并将在2004年强制执行。CR法规的出台,意味着温州生产的价格在2欧元以下、装有燃料的玩具型打火机将被禁止在欧盟上市。此消息传出后,温州的打火机出口受到严重影响。据悉,每年的岁末和年初都是温州打火机接收订单最旺盛的季节,而2001年入冬以来,接到的出口订单明显减少。可以预见,一旦CR法案开始执行,目前设计生产的温州打火机在欧盟市场上将受到极大冲击,这已有先例。早在1994年美国关于类似CR法规的实施,就使温州打火机产业受到重创,8年来温州打火机在美国市场节节败退,现在的出口量只相当于出口欧洲市场的1/5。温州打火机事件是一起利用国际贸易技术壁垒保护本国产业的典型案例,也是我国“入世”后,在国际贸易领域第一次遭遇WTO成员方的技术壁垒。
二、CR法规与贸易技术壁垒协议的冲突分析
WTO体系下对贸易技术壁垒进行约束的主要是乌拉圭回合谈判达成的《贸易技术壁垒协议》(以下简称TBT协议)。TBT协议由1个序言、15个条款和3个附件组成。它包括四项基本原则:一是各国应该认识到国际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能为提高生产效率和推动国际贸易做出重大贡献,鼓励各国制定国际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二是这些技术法规和标准,包括包装、标志、标签等不会给国际贸易制造不必要的障碍;三是不应妨碍任何国家采取必要手段和措施保护其基本安全利益,保护其出口产品质量,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和防止欺骗行为,但不能用这些措施作为对同等情况的国家进行歧视或变相限制国际贸易的手段;四是国际标准化有利于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转让技术,帮助发展中国家制定技术法规、标准以及合格评定程序。
从表面上看,CR法规制定的出发点是为了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的需要,符合TBT协议的有关规定,但仔细分析TBT协议,我们将会得出完全不同的结论:
1、CR法规违反了TBT协议中“避免不必要的贸易障碍”原则。TBT协定允许各国基于合理的目标自由制定自己的技术法规,但是这种自由是有限度的,即“各成员国应确保技术法规的制订、采纳或实施,不应给国际贸易带来不必要的障碍。”TBT协定对技术法规制定自由从四个方面进行了限制:一是法规的适用范围仅限于保卫国家安全的需要、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保护动物和植物的生命或健康、保护环境。二是各成员方应按照产品的性能要求,而不是按照设计特性来阐述技术法规;三是如果导致采用有关技术法规的情况或目标已不存在,或者,如果情况或目标发生变化后,能采用更少的贸易限制的方式时,则这些技术法规应予取消;四是不应不适当地扩大不执行该技术法规所导致的风险的后果。而评估此类风险的后果时,应考虑到有关的因素,尤其是有效的科学和技术信息,有关的加工技术或产品拟定的最终用途。TBT协议还对合格评定程序从时间、费用、便利程度等三个方面进行了限制,要求不得给国际贸易带来不必要的障碍。而CR法规直接违反了TBT协议中“避免不必要的贸易障碍”原则,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温州出口的打火机安全性很强,已通过国际通行的ISO9004安全标准,迄今尚未出现威胁儿童安全的有关案例。二是性能方面,温州出口的打火机虽然没有安装安全锁,但一律采用金属外壳保护,不易被儿童开启,与易开易点的一次性打火机存在明显差别。三是欧盟在无任何证据证明温州打火机对儿童安全存在影响的情况下,不适当地夸大了不执行CR法规对儿童安全所导致的风险。
2、CR法规违反了TBT协议中的“非歧视”原则。与WTO体系下的其它协议一样,TBT协议中的非歧视原则主要体现在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制度方面。TBT协议要求所制定的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不应在外国产品之间或本国产品与外国产品之间产生歧视待遇。在欧盟打火机销售市场上,除了中国的打火机没有安装保险锁外,日本、韩国也有几款打火机没有安装保险锁。尽管从安全角度考虑,两者性能是一样的,但仅仅因为这些国家生产的打火机价格在2欧元以上,而未出现在CR法规禁止进口之列。因此,CR法规从本质上来说是在中国产品和其它外国产品之间产生了歧视待遇。
3、CR法规违反了TBT协议中的“统一性”和“等效性”原则。TBT协议鼓励成员国使用已存在的国际标准或相关部分,除非由于诸如基本气候或地理因素或基本技术问题对实现其合理的目标来说,这些国际标准或相关部分,显得无效或不适当(即统一性原则)。TBT协议还规定,如果另一个成员的技术法规可以满足本国的政策目标,成员国可以采取另一国的有关法规为等效技术法规。国际标准化组织是世界上最大的非政府性标准化专门机构,其制定的ISO9004安全标准具有国际性。温州的打火机已通过国际通行的ISO9004安全标准认定,而欧盟也无法证明ISO9004在欧盟境内的无效性。
4、CR法规违反了TBT协议中的“技术援助”原则。TBT协议充分考虑到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在技术上的差距,提出对于发展中国家采取特殊待遇。这种待遇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各成员方在制订和实施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时,应考虑到发展中国家成员方的发展、资金和贸易特殊需要;二是发展中国家可以按照它们的技术和社会经济的特殊情况,采纳某些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以便保持与它们的发展、需要相一致的当地的技术、生产方式和工艺。各成员方认识到不应要求发展中国家成员方采用不适合它们的发展目标、资金水平和贸易需要的国际标准,作为它们自己的技术法规和标准,包括检验方法的基础。三是国际标准化机构可以根据发展中国家成员方提出的要求,就某些对发展中国家有特殊利益的产品制订国际标准。我国是以发展中国家的身份加入WTO的,理应享受到以上特殊待遇。目前,全世界公认的有防止儿童开启装置的打火机安全锁约有9种,常用的有5种,而这些技术已全部获得专利。因此,中国企业自主研究新安全锁的空间很小,温州打火机生产商只能花费巨资向欧盟购买专利。即使温州打火机企业的资金实力能够承受巨额的专利费用,其产品成本也必然大幅度提高而失去竞争优势,将直接导致温州打火机业遭受重创并被挤出欧洲市场。这充分说明CR法规的制订者没有考虑到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的特殊立场。
5、CR法规违反了TBT协议中的透明度原则。为了尽量减少各国利用技术壁垒影响国际贸易自由化的可能性,TBT协议对透明度提出了严格的要求:(1)凡不存在有关国际标准或拟制定的技术法规中的技术内容与有关国际标准中的技术内容不一致,且如果该技术法规可能对其他成员的贸易有重大影响,则各成员应该在早期适当的阶段,以能够使其他成员中利害关系方知道的方式,在出版物上发布有关提议采用某一特定技术法规的通知;(2)应无歧视地给予其他成员合理的时间以提出书面意见,并请求讨论这些意见,并对这些书面意见和讨论的结果予以考虑。而欧盟早在1998年就制定了CR法规的草案,我国作为欧盟打火机的重要出口国却直至2001年10月才通过非官方途径知道,欧盟显然违反了TBT协议的告知义务,使我国错过了提交相关意见的时机。
三、温州打火机事件的启示
国际市场上贸易摩擦的“战火”遍及全球的每一个角落。根据国家外经贸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的统计,我国的出口企业中有一半以上遭遇过国外“技术壁垒”,每年因此损失约数百亿美元。仔细探究此次温州打火机事件的实质,可概括为经济全球化过程中两种比较优势的对决,即发达国家技术优势与发展中国家成本优势的较量。由于担心成本优势对技术优势的抵消作用,发达国家往往用技术壁垒为发展中国家的产品进口设置“连环套”。温州打火机屡遭出口限制的事件表明,解决的方法要么增加成本丧失价格上的比较优势,要么放弃欧盟市场;在专利问题上也是如此,要么购买发达国家的安全锁专利,要么自行开发而贻误商机。发达国家就是这样利用技术标准或专利技术,抵消了发展中国家产品的价格优势,实现技术壁垒的目的。对于尚处于初级阶段的出口产业而言,温州打火机遇到的问题带有普遍性。更令人担忧的是,现在国内某些企业仍习惯于传统的价格和成本竞争,而不适应于日益广泛的技术标准竞争。因此,从出口企业的角度出发,为克服贸易技术壁垒,应当完成以下转变:(1)克服传统的单纯价格竞争手段,进一步强化技术创新意识,把提高产品的技术含量作为提升企业产品竞争力的重要环节;(2)立足于国际标准,紧跟世界潮流,大力开展各种国际标准的认证工作,使企业产品在技术、安全、卫生、环保等方面接近或达到国际标准的要求;(3)积极主动地研究、总结国内外企业突破TBT措施限制的经验和教训,根据市场和产品的特点寻求打破TBT措施限制的对策。
从政府角度出发,应尽快实现政府职能由“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变,这在中国“入世”之后显得尤为迫切。当前的主要工作内容应包括:(1)协助企业及时了解国际贸易的新动态和新法规,强化企业的规则意识,增强企业对WTO统一规则的应变能力;(2)进一步加大采用国际标准的力度,按照国际通行的统一规则来建立质量体系,促使质量管理行为与国际惯例接轨;(3)按进出口对象和产品类别,全面收集、跟踪国外的TBT措施,建立TBT信息中心和数据库,认真研究主要贸易伙伴国TBT措施对我国相关产品的影响,采取积极措施打破技术贸易壁垒,扩大出口;(4)运用WTO的最惠国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非歧视原则以及贸易争端解决机制,坚决抵制发达国家违反TBT协议的贸易技术壁垒,维护我国产品在出口国国家和地区应享有的平等待遇。
最后,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在当今的国际贸易战中,发达国家的政府、行业协会、企业已经处于新的利益共同体中。建立政府领导下的政府、行业协会、企业为主体的多层次性产业预警机制,是WTO自由贸易目标及其规则的客观要求。中国“入世”后,企业在国内外市场上的竞争结果不仅仅取决于企业自身的实力,还受到行业协会发展状况等“外部因素”的约束。相对发达的行业自治组织赋予了国外企业相对于中国企业的团队竞争优势,亲眼目睹正式或非正式的外国商会在北京进行的卓有成效的公关活动,我们就不能不为民族企业的命运担忧。试想,先天不足又处于散兵游勇状态的中国企业,如何能与实力强大且组织有序的外国企业军团开展有效竞争呢?同时,国内行业协会发展缓慢,与国外贸易伙伴缺乏相对应的民间性沟通与对话,也是许多贸易摩擦产生的根源之一。2001年12月,中日两国政府通过谈判达成协议,避免了一场农产品贸易战。协议提到“通过政府和民间两个渠道,探讨并加强两国农产品贸易合作”,并提出“双方民间组织建立具有广泛代表性的农产品贸易信息沟通和协商机制……引导两国农产品种植、生产和贸易的良性发展”。至于这场争端的起因,除了日本企业的“开发进口”之外,中日双方专家和舆论都提到“无协调机制,无民间渠道”是重要原因。因此,为应对贸易技术壁垒,在提高企业竞争力与改善政府职能的同时,必须充分发挥专业性行业协会的作用与职能,即立足于国际市场,针对各行业的生产规模、供求关系、价格水平、创新能力、技术标准、产品结构等一系列情况进行研究和对外交流,建立良好的贸易预警机制,及时向企业和有关政府部门提供国内外市场的动态数据和分析报告,为企业的生产经营提供决策依据,协助政府在WTO规则范围内与其他成员国协商解决各种贸易争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