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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tbt.testrust.com 来源:国际商报 时间:2013-01-02
加拿大在WTO/TBT的原则下,积极构筑本国的技术性贸易措施体系,以保障人类安全和保证产品质量安全为宗旨,以在自由贸易框架下保护本国产业发展为目的,运用符合国际惯例和顺应世界经济发展潮流的非关税措施技术性贸易措施,在扩大出口的同时,保护加拿大国内产业不受外来产品的冲击。
一、加拿大技术法规及技术标准的集中点分析
加拿大技术性法规及标准涉及领域众多,以下仅从能源、食品及消费品方面挑选加拿大近年来较为关注的法规和条例进行分析。
1.《能源效率法》和《能源效率条例》
加拿大能源效率的管理机构是加拿大自然资源部。1992年,加拿大自然资源部颁布的《能源效率法》规定了用能产品最低能源性能法规的制定和实施,向能源部提交能效报告,佩带能源效率验证标志,并在产品上加贴EnerGuide标签或照明产品标签;1995年,在《能源效率法》基础上颁布的《能源效率条例》则规定,洗衣机、洗碗机、热水器、荧光灯、空调、电冰箱等26种产品设备的能效标准,适用于进口至加拿大、或在加拿大生产、或从一个省运至另一个省的用能产品。即使该用能产品组装进另一个不在条例管辖范围的产品,也必须满足能源效率条例的要求。
加拿大《能源效率条例》分别于2006年3月、2006年11月、2008年12月和2010年6月进行了修订。在这4次修订中,对用能产品的范围、最低标准要求、测试方法、标签制度及生效期限等方面进行了更加严格的界定。其中,2010年6月29日,加拿大自然资源部发布了G/TBT/N/CAN/317号通报,对《能源效率条例》进行修订。此次修订对现有法规已经包含的8种产品的现有最低能效标准和包括产品范围提出了更为严格的限制,同时新增6种产品的最低能源性能标准、相关报告以及符合性的相关要求。
2.《食品药品法》和《食品药品条例》
在全球范围内,加拿大在食品安全保障方面一直享有盛誉。加拿大《食品药品法》是管理在加拿大销售的所有食品的法律。这是一部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法律,共分4个部分,并附8个界定性说明。不仅规定了食品和药品的监督管理,而且还涵盖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是世界上较为完善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法律之一。
与《食品药品法》相配套,加拿大制定了《食品药品条例》。该条例从小处着眼,建立了诸多健康和安全条款,对酒、乳制品、咖啡、调味品、水果、蔬菜、油脂、桶装水、谷物、肉制品、食品添加剂、水产品等28大类与食品相关的内容,按照具体的产品对食品标签、外观、成分、浓度、功效、纯度和质量作出详细规定,并限定食品中含有农药、兽药、微生物、有害金属和非金属及其化学物残留、食品添加剂和抗生素的最大允许含量等。截至目前,加拿大已制定了150多种农药残留限量标准。
加拿大几乎每年都会根据《食品药品法》和《食品药品条例》对不同的食品、药品或化妆品类别提出修正提案。例如,2008年8月7日,加拿大卫生部向WTO通报了“《食品药品法》修订提案”,该提案要求当预包装产品中含有食品过敏原和麸质时,必须在标签上标注来源,并采用一致且易懂的术语等;2009年10月7日,加拿大卫生部发布通报《食品药品法修订提案:人用药药物成分处方地位》,该通报宣布对增加4种药物成分至食品与药品法规一览表F第I部分提出意见;2010年5月13日,加拿大卫生部根据《食品药品法》第30部分,决定修订《食品药品条例》中有关非药物成分的相关要求,分别涉及药品中非药物成分标签、味道、香味或药水的描述性文字等。
3.《危险产品法》和《加拿大消费品安全法》
加拿大《危险产品法》(HPA)是加拿大的化学品管理法规之一,于1985年颁布,是一项禁止危险产品发布广告、销售和进口的法规。该法规共管理3类危险产品:禁止性产品、限制性产品和受控产品。同时,对折叠式轻便婴儿车、含松脂或石油的蒸馏物、供烧烤食品用的木炭、儿童玩具等许多产品的质量和安全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2009年6月12日,加拿大下议院审议通过了《加拿大消费品安全法》(CCPSA),该法取代《危险产品法》第一部分与附表,并于2011年6月20日生效。CCPSA的主要内容包括:介绍消费品的安全义务;禁止在加拿大制造、进口、宣传和销售任何会对消费者构成任何危险的消费品;制造商或进口商在被要求时能提供测试或研究结果;制造商或进口商保留相应的记录以保证产品的可追溯性;当业界得知与消费品的使用相关的严重或死亡事故时,应及时向政府报告并提交相应信息;允许有关当局检查产品及其相关文件;授权加拿大卫生部发起产品召回;提出对违规者的罚款和处罚标准。
《加拿大消费品安全法》新增了对某些特殊产品的要求,包括:革新加拿大儿童玩具安全法提案第一部分;机电危险;全球化学品分类和标注系统(GHS)提案;禁止包含双酚A的聚碳酸酯婴儿奶瓶提案;用于放入口中或可能放入口中的产品铅含量限制提案;软乙烯儿童玩具及儿童保育品邻苯二甲酸盐规定提案;危险产品(水壶)法规修订提案;滑雪和滑雪板头盔法律措施提案;危险产品(床垫)法规修订提案等。
2009年12月23日,加拿大发布了关于《加拿大消费品安全法提案》的G/TBT/N/CAN/290号通报,通报内容涉及全球化学品分类和标注系统(GHS)提案,同时对玩具、婴儿床、滑雪板、床垫等多种产品进行了新的规定。2010年3月12日,加拿大发布G/TBT/N/CAN/304号通报,提议降低表面涂层材料中的总铅限量,将适用于家具和其他儿童用品、玩具、由儿童在学习或游戏中使用的设备和其他产品,以及铅笔和艺术画笔,将其表面涂层材料中的总铅限量从600毫克/千克降低至90毫克/千克。
二、加拿大技术性贸易措施的实施特点及变化趋势
1.技术性贸易措施体系完备,监管集中有力
加拿大食品以安全著称,许多国家都选择参照加拿大食品安全体系来改进自身的体系。在管理层面,采取分级管理、相互合作、广泛参与的模式,联邦、各省和市政当局都有管理食品安全的责任。自1997年起,加拿大联邦政府专门成立食品检验局(CFIA),集中负责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重点负责食品生产加工销售过程中的日常监督、抽样检验和案件查处;在法律层面,加拿大与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包括:《食品药品法》、《鱼类检验法》、《动物卫生检疫法》、《肉类检验法》、《植物育种者权利法》、《植物保护法》、《化肥法》、《饲料法》、《种子法》、《农业和农业食品管理货币处罚法》、《加拿大农产品法》、《加拿大食品检验局法》和《消费品包装和标签法》;在标准制定层面,不同于欧美等国家(地区)标准制定机构广泛的特点,由CFIA统一为卫生部制定相关食品安全法规和标准、确立国际相关谈判立场等提供专业意见和技术支持;而加拿大卫生部在CFIA执行食品法规和标准时为其提供法律和标准解释,同时在制定和修改新法律、参与国际多双边谈判时积极充分地反映CFIA的关注与意见。
2.种类繁多,划分详细
加拿大的标准制定根据本国的具体情况,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和可检验性,且种类繁多、要求较为具体。涉及产品的生产、加工、销售、包装、运输、储存、标签、品质等级等产品生产周期中的各个环节。
加拿大在农药残留限量标准中规定的食品详细划分到具体的每一种粮食、蔬菜和水果。例如,针对畜禽产品中农药残留限量,我国只是对肉及其制品统一进行限定,加拿大则详细规定了牛肉、山羊肉、绵羊肉、马肉、猪肉及其副产品中的农药残留含量;我国对豆类蔬菜作为一类实施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规定,而加拿大的豆类蔬菜农药残留限量标准则具体涉及四季豆、菜豆、红花菜豆、食荚菜豆、红菜豆等品种。
3.采用国际标准及合格评定程序的趋势不断加强
随着全球贸易额的增加,加拿大十分注重将本国标准体系纳入广泛的国际合作轨道。目前,加拿大承担了584个ISO和IEC技术委员会和分技术委员会的工作。此外,还组织和参与了不断增长的地区标准化论坛,主要是太平洋(601099,股吧)地区、美国和欧盟。加拿大卫生部、CFIA特别注重将制定和实施食品标准与有关国际公约和国际标准接轨。联邦政府各有关部门都积极参与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世贸组织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委员会、《国际植物保护公约》和国际兽医局的活动。CFIA内设有专门的机构,负责与各国际组织进行联络协调,并作为加拿大联邦政府派往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和北美自由贸易区的联络代表。
4.技术壁垒的使用呈水涨船高之势
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以及技术创新的深入,消费者对产品安全的要求不断提高,新的技术标准会不断涌现,并被新的技术法规与标准采用。技术创新使加拿大的检测设备、检测手段和方法更加先进,技术法规和标准也必然要随之更新换代,对进口产品的标准规定越来越细,要求也越来越苛刻。例如,2009年6月,加拿大修订了《洗涤剂和清洁产品的磷浓度法规》,进一步拓宽了该法规的实施范围,包含了其他的洗涤剂和清洁剂,同时降低了已规定的磷浓度的限量;修订增加了对其他洗涤剂和清洁剂的磷浓度限制,这些洗涤剂和清洁剂包括家用、工业用及商业用洗涤剂及清洁剂。该修订案已于2010年7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