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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认可与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的积极应对

http://tbt.testrust.com 来源:中国质检网 时间:2013-01-02

  我国已成为全球第二大贸易国,面对国内外发展的新形势,我国《第十二个五年(2011-2015年)规划纲要》中指出“保持现有出口竞争优势,加快培育以技术、品牌、质量、服务为核心竞争力的新优势”、“推动建立均衡、普惠、共赢的多边贸易体制,反对各种形式的保护主义”。认证认可等合格评定活动作为减少技术性贸易措施的一种手段,在促进我国贸易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已成为应对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的重要技术手段。

  在我国,与国际接轨的认证认可制度形成于上个世纪90年代初,经过近20年的发展,我国集中统一的国家认证认可制度已经建立并逐步完善,并率先与国际接轨。通过认证认可工作的开展,不仅可以提高我国企业的整体水平,增强竞争力;同时还帮助企业尽快适应国际规则的要求,积极应对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

  在这里,我们将分两次对在应对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中,认证认可所起到的积极作用进行介绍。

  在美国“能源之星”认证方面积极发挥作用

  “能源之星”计划(Energy Star Program)是美国环境保护总署(EPA)和能源部(DOE)为了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而联合制定的计划。其产品范围涵盖办公设备、家用电子、家用电器、冷暖空调、照明产品,以及商业和工业建筑等近50类产品。“能源之星”计划属于节能认证,虽为自愿性要求,但在节能管理与能效标准方面,是全球影响最广泛的认证计划。目前该制度已被加拿大、日本、欧盟、澳大利亚等诸多国家和地区使用。

  2010年4月14日美国环保署(EPA)和美国能源部(DOE)联合宣布调整“能源之星”产品认证过程,要求能源之星检测实验室及为实验室提供认可的认可机构需向EPA提出申请并获得确认后,实验室出具的结果才能够被EPA接受。同时EPA承认国际认可合作组织(ILAC)互认协议签署方认可机构的认可结果。

  我国是消费类电子电气产品制造、出口大国,为保证我国检测实验室出具的结果被EPA接受,帮助企业相关产品出口,打破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作为ILAC互认协议成员于2010年启动了相关工作,并经国家认监委批准,于2010年9月向EPA提出认可机构注册申请,并获得注册。目前CNAS认可的满足相关要求的实验室40多家。这些机构已开始为中国销往美国、欧盟等国家和地区的产品发挥作用。

  启动GLP评价制度满足REACH法规

  REACH(Registration,Evaluation,Authorization and Restriction of Chemicals,化学品注册、评估、许可和限制)是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第1907/2006(EC)号法规,是欧盟对进入其市场的所有化学品进行预防性管理的法规。该法规于2007年6月1日正式实施。

  REACH法规涵盖面广,几乎包括所有化学品和其下游(纺织、轻工、制药、汽车、日用品等)产品。该法规的一系列要求—注册、评估、授权和限制对包括我国在内的非欧盟国家相关产品的生产、加工、研发和出口等造成很大影响。由于其规定了严格的检测标准,而检测通常需要国外指定的GLP实验室承担,因此造成了高昂的检测费用,而这些费用全部由企业承担。如果企业不符合相关要求,其产品不能在欧盟市场上销售。

  1998年经济合作发展组织(简称经合组织,英文缩写:OECD)发布了OECD GLP《良好实验室行为规范》指南,成为REACH对检测实验室指定的主要要求之一。目前我国尚未加入OECD,在法令出台以前,我国在进出口领域尚未建立相应的GLP评价制度。

  2006年,我国开始研究和建立符合相关规定的GLP评价制度,国家认监委于2008年发布了第17号公告《良好实验室规范(GLP)原则》(试行)和《良好实验室规范(GLP)符合性评价程序》(试行)等文件。目前在该制度下已有6家实验室获得证书,这些GLP实验室从事的化学品安全性评估工作,对维护我国化学品安全和环境保护,促进化学品进出口贸易具有重要的意义,也为今后GLP评价制度与国际接轨和互认打下了基础。

  开展“肯定列表制度”所涉及的能力验证活动

  “肯定列表制度”(Positive list system)是日本为加强食品(包括可食用农产品)中农业化学品(包括农药、兽药和饲料添加剂)残留管理而制定的一项新制度。该制度要求食品中农业化学品含量不得超过最大残留限量标准;对于未制订最大残留限量标准的农业化学品,其在食品中的含量不得超过“一律标准”,即0.01毫克/公斤。该制度于2006年5月29日起执行。

  日本是我国食品、农产品出口的较大市场之一。“肯定列表制度”执行后,对我国出口食品、农产品面临较大的挑战。需要企业及时了解“豁免物质”范围,收集针对农业化学品和食品制定的“最大残留限量标准”,同时掌握在豁免清单之外且无最大残留限量标准的农业化学品。与此同时,认监委和CNAS开展了多次食品中农残检测等能力验证活动。同时还组织国内相关实验室参加如欧盟谷物农药残留能力验证计划,这是由欧盟谷物和饲料农药残留参考实验室组织由欧盟成员国参与为主,目的是通过能力验证活动提高检测结果的一致性和可比性,减少出口企业因检测标准和结果等差异所造成的重复检测和退货问题。(作者单位: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

  对承担欧盟“RoHS”指令的

   实验室进行认可

   2003年1月,欧盟通过了《关于在电子电气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简称RoHS)及《关于废弃电子电气设备指令》(简称WEEE)。RoHS是由欧盟立法制定的一项强制性法令,于2006年7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主要目的是消除机电和电子产品中的铅、汞、镉、六价铬、多溴联苯和多溴联苯醚共6项物质,有利于人体健康及环境保护。WEEE指令于2005年8月13日实施,它要求生产商负责废弃电子电气设备的收集、处理、回收和处置。并在2005年8月13日后对投放市场的电气和电子产品上加贴回收标志。

   2005年CNAS开始对承担RoHS的实验室进行认可工作,帮助社会相关方了解RoHS指定相关要求,避免退货。

   启动GFSI“食品安全认证”

   基准比较和互认工作

   2000年4月全球食品安全倡议(GFSI)正式成立,这个由全球食品商务论坛(GIES)支持的组织,以食品安全为原则,以加强全球食品安全,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为主要目标。其零售商代表大部分是全球知名食品界代表,如麦当劳、可口可乐以及沃尔玛等。

   目前该组织正在全球范围内推动相关食品安全认证制度的比对和承认制度。其承认制度的原则:一是承认并采纳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和国际电工委员会(IEC)等国际标准;二是采信和利用IAF(国际认可论坛)互认制度。

   2011年11月7日,认监委与GFSI就开展食品安全领域认证认可相关合作进行了会谈,并签署合作谅解备忘录(MOU)。在该备忘录框架下,双方将共同致力于我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认证制度与GFSI标准的基准性比较。这将对我国食品领域认证认可开展,促进我国食品安全和进入国际市场打下了基础。

   开展《消费品安全法》和《FDA食品安全现代法》相关的认证认可工作

   2008年8月14日,美国总统布什正式签署生效《消费品安全改进法》(CPSIA/HR4040),成为法律。新法除了对儿童产品中铅含量的要求更为严格外,还对玩具和儿童护理用品中的有害物质邻苯二甲酸盐的含量做出新的规定。此外,该法还要求建立消费品安全公共数据库,并要求有关儿童产品在进口到美国前,必须有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CPSC)承认的独立第三方实验室所出具的检测报告。CPSC采信和利用国际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ILAC)检测实验室互认结果。因此获得CNAS(ILAC互认协议成员)认可的实验室所出具的满足相关标准的结果,可得到美国的承认。

   2011年1月4日,美国总统奥巴马签署了《FDA食品安全现代化法》,这是70多年来美国对现行主要食品安全法律《联邦食品药品化妆品法》的一次重大修订。该法的颁布和实施,意味着美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将发生重大变革,对食品安全,包括进口食品安全提出了更加严格地要求。特别是认证认可方面的要求,如该法规定:为FDA监管目的而进行的各种检测实验,须由FDA的实验室或由FDA承认的认可机构认可的实验室进行。

   2009年10月,在法令出台前,美国FDA来华考察了国家质检总局、认监委和有关进出口检验实验室,并重点考察了中国的认可体系和实验室管理体系。美方考察后,对CNAS运作的符合国际规则又具中国特色的国家认可制度给予了充分肯定,也增强了对中国输美食品的检验监管体系的信心。

   总之,认证认可作为合格评定的基础条件,与标准和计量构成了国家的质量基础设施,它不仅是符合市场经济运行的基础性制度安排,也是符合世界贸易组织(WTO)的技术性贸易措施,更是我国产品销往国际市场的有效通行证,我们要重视和利用好认证认可制度,大力为社会和企业提供服务,为企业顺利进入国际市场铺路架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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