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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对绿色贸易壁垒的有效路径

http://tbt.testrust.com 来源:中国投资 时间:2013-01-07

  绿色贸易壁垒又称环境壁垒。1999年11月3日,在美国西雅图召开的世贸组织第3届部长会议上,各成员国就环境与贸易问题展开了广泛的讨论,从而使环境这道绝对的贸易壁垒成为世界贸易中不能回避的现实问题,贸易与环境这两个原本在世界贸易史上不相干的问题被一条绿色的链条联接在一起,绿色贸易壁垒随之盛行。

  事实上,环境与贸易本无本质上的联系,环境问题的根源并不在于国际贸易,而在于环境外部性所造成的市场失灵和社会公共利益缺失,即环境的外部效应。

  如果将环境成本“内部化”,即企业将环境资源的使用费用和环境污染治理费用计入生产成本,从而使企业出于“利润最大化”的考虑而降低环境资源的损耗而减少环境污染程度,通过制定并执行严格的环境法令,利用经济手段迫使人们更“干净”地使用任何物品,以解决经济增长和相应的环境管理的常规矛盾,环境的外部性应会有所减弱。

  然而,环境成本“内部化”在实际操作中也随之带来一系列问题。首先是环境资源定价困难。这种困难来自于环境的公共产品特性所导致的环境产权不易界定且具有很大的模糊性,使得收益者滥用环境资源,而各个国家和地区的政府却担负了环境治理的成本。环境资源的定价往往由市场决定,而市场的价格又取决于资源的供需情况,这就导致这样一种结果:在某种自然资源丰富、供给充足的国家,该自然资源的价格就会低于该资源匮乏的国家,从而使得这种资源被大量开发并投放市场,流入他国,直至该资源几近耗尽,价格上涨。由于发展中国家往往依赖原材料出口来发展经济,因此从长远而言,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关系是不对称的。其次,环境成本内部化使产品价格上涨。由于发达国家比发展中国家更能承担环境成本的消化和吸收,从而降低了发展中国家产品的竞争力,使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差距越来越大。绿色贸易壁垒的隐蔽性也正在于此。

  市场失灵与市场保护

  政府的两难选择

  1992年联合国召开环境与发展会议,要求各国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世贸组织更是将“最合理地利用世界资源,保护和维护环境,实现世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作为其目的和宗旨。其它国际组织和各国政府纷纷响应,制定各种环保法规和政策,推动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

  然而环境问题的全球化,因其无法自动矫正的市场失灵,使仅仅依靠传统的环境技术和环境政策来防治环境问题,显得越来越乏力。在这种背景下,环境因素被纳入国际贸易领域,国际组织和各国政府纷纷制定各种环保措施来防止污染越境转移。这时在国际贸易中考虑与环境有关的方面并制定相应的法规条款,其初衷在于减轻其对进口国的环境压力,本质上并不具有贸易保护的特征。

  但是,政府对绿色贸易壁垒的干预在纠正市场失灵、保障公共物品供应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带来了它的附属品:贸易保护与市场保护。

  各种绿色组织及绿色政党的不断涌现,逐渐成为一种不可忽视的政治力量,他们的言论和行动直接影响到政府的政策和有关政党及其领导人的政治地位和政治生涯。据有关调查显示,有一半的欧洲人认为保护环境比治理通货膨胀更为重要,而且,绿色机构的政治游说能力及政治实力越来越强,成为一股不可忽视的政治力量。同时,发达国家的政府也受到国内有关产品生产商的压力,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绿色贸易壁垒的形成。这印证了美国经济学家斯蒂格勒的观点:“国家可以而且确实通过禁止或强制、取走或给予资金等方式有选择地帮助或损害了许多产业”。

  应对绿色壁垒的理性化战略选择

  理性的环保要求之所以发展为“壁垒”,政府在减少外部性时“走得过头”是其主要原因。在此条件下,被动应对的发展中国家的理性化选择必然亦是政府干预。

  1.制订可持续发展的对外贸易政策

  随着世界越来越关注环境问题,一个以包括水处理、废物处理、大气质量控制、土地整治和降低噪音为主的全球环境设备和服务市场正在快速增长;同时环境问题的激化和对环境问题的关注也扩展了那些使用对环境有益的技术、工艺和方式生产的产品市场。发展中国家应积极发展环保产业,扶植一批有国际竞争能力的环保企业集团,建立一批环境产品和技术的出口基地。

  一些发展中国家经济的过速增长和粗放式的经营,使得环境污染日益严重,影响了人们生活质量的改善,因此过去那种以牺牲资源和环境为代价而寻求经济发展的道路已难以为继,而为改善环境、治理污染需要付出的代价越来越高。在这种情况下,依靠出口资源性商品的时代已一去不复返,相反为节约国内的资源,改善生态环境,发展中国家还需进口大量原材料。所以,在制定外贸发展战略时要认真考虑进口产品对本国生态环境及人民生命安全的影响,坚决禁止严重污染环境产品包括危险废物和发达国家淘汰的严重污染环境的技术和设备的进口,加强进口商品检验和检疫力度,防止危害人民及动植物安全的产品进入国内市场。

  2.完善环境法律制度

  在发达国家为纠正外部不经济影响所造成的资源配置不当,主要采取以下四种方法:

  管制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等,直接规定当事人产生外部不经济的允许数量及其方式。

  损失赔偿即通过法律进行事后补救来纠正外部不经济的一种方法。

  市场性的经济手段如排污权的市场交易,其理论基础是科斯定理。

  非市场性的经济手段主要包括:税收和收费制度,包括环境税、资源使用费、排污收费等;财政补贴和优惠信贷,包括政府的补助金制度、长期的低息或贴息贷款等,主要是对环境保护科研和技术普及等方面进行优惠;押金制度,对有可能污染环境的制品征收押金,当该制品返回到资源回收再利用部门时再返还押金。

  发展中国家借鉴发达国家经验,结合本国国情,将以上四种方法从法律上予以规范,可考虑:在适当时候征收环境税;建立和完善现行法律中对环境侵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产品伤害的精神损害赔偿的受害补偿制度;强化破坏环境及影响消费者安全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在法律上,进一步明确国有资产的产权;从法律上确定民事主体之间的排污权交易制度;建立和实施清洁生产的法律制度;完善对外开放、引进外资过程中的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规定,防止外国投资者以国际投资为名,将耗能高、污染严重、工艺落后的夕阳产业转移到发展中国家,防止发达国家的商人以资源再生利用为名,将危险废物运至发展中国家境内加工利用。

  3.采取灵活务实的措施应对绿色壁垒所带来的消极影响

  充分利用世贸组织的“绿箱”政策扶持受绿色壁垒冲击较大的农业、农产品加工业以及为农业服务的工业、服务业等,加强科研资助力度,重点研发优势新产品、新型农药及化肥。注重生态环境整治;发挥行业协会、进出口商会等行业中介组织骨干作用,鼓励并帮助企业积极参与环境质量及国际绿色生产标准认证;加快环保产业发展,为国内企业开展绿色经营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撑。引导国内企业以入股、兼并、联合等多种方式壮大绿色生产经营规模,提升企业抵御国际市场风险、应对绿色壁垒冲击的能力;制定财政、信贷等优惠政策,设立绿色银行,支持绿色产业发展。借助世贸组织及相关国际公约赋予发展中成员国的例外、特别、保障条款、非歧视原则及谈判机制、合理对抗机制、争端解决机制等抵制绿色保护主义行为,最大限度地保护国家利益。

关键字: 绿色贸易壁垒  贸易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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