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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贸易壁垒资料

http://tbt.testrust.com 来源:应对国际壁垒 时间:2013-01-18

  一、关税及关税管理措施

  1.高关税

  加拿大仍对部分产品保持了高关税。这些产品包括蔬菜(如芦笋关税为19%)、酒类(如葡萄酒,每升1.41加元的从量税加上19%的从价税)、部分纺织品(16%)、部分服装(19%)、皮革(如其他板球手套,15.5%)、部分鞋类(20%)及船只(25%)等。高关税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中国相关产品对加拿大的出口。

  2.关税升级

  加拿大食品、饮料、烟草、纺织品和皮革领域的关税升级现象比较突出。对初级产品、半成品和制成品的征收的关税依次提高。

  3.关税配额

  加拿大目前仍对部分农产品,如奶类、禽类、肉类、蛋类和小麦及大麦产品等实行关税配额管理,约占进口总量的2%。这实际上对中方的相同产品出口到加拿大构成了数量限制。

  二、进口限制

  加拿大政府对某些商品的进口进行严格控制和管理,例如:食品、服装、医疗设备、危险设备、进攻性武器枪支、濒危动植物和汽车等。

  三、技术性贸易壁垒

  1.技术标准和规则

  加拿大在建筑、化学品、药品、能源、食物、运输设备、测量设备、医疗设备、电信设备和环境等领域都有技术标准和规则,分别通过《国家建筑规范》、《食品和药物法》、《加拿大环境保护法》、《消费包装和标签法》、《能源效率法》、《电气检查法》、《重量和度量法》、《电信法》和《机动车安全法》等法律来进行规范。目前,加拿大各省之间在技术标准上还存在着差异,加拿大标准委员会政府间事务和贸易分会已经就减少这些省际差异开展了工作,以减少上述差异所带来的不利影响。

  2.关于修改打火机法令的草案

  2004年3月13日,加拿大公布打火机法令修改草案,“用于香烟、雪茄和烟斗”的字样被从打火机定义中删除,草案要求在加拿大生产、销售和进口非高级打火机(即售价低于2.5加元的加拿大产打火机或海关估价低于2.5加元的进口打火机)的厂商必须在规定期间内保存防止儿童开启装置的合格证明,同时还修订了部分有关产品记录的要求。加方将产品安全与产品价格挂钩的做法同《TBT协定》规定不符,中方希望加方做出合理修订,以符合TBT的相应规定。

  3.标签和标识

  加拿大对进口货物的标记和标签都有明确规定,进口产品须符合《进口货物标记法》等法律规定的具体要求。倘若进口商对进口产品进行了包装进而用于零售,则必须同时遵守《消费品包装及标签法》有关标签的具体规定。原则上,该标签法对标签作了3项要求:生产厂家的名称和地址、产品的通用名称以及有关产品的性质、尺寸等信息。

  四、贸易救济措施

  加拿大是运用反倾销等贸易救济措施比较多的国家之一。自1981年至2004年底,加拿大针对中国产品发起的贸易救济措施共计28起,其中反倾销措施24起,反补贴措施3起,保障措施1起,被调查的产品以钢铁产品和轻工产品如鞋类、文具等为主。2004年,加拿大对中国产品共发起3起反补贴调查,分别涉及烧烤架、碳钢和不锈钢紧固件、复合地板等三类产品。此外,加拿大还对中国的自行车及车架、防水鞋和塑料或橡胶鞋底产品等进行反倾销年度复审调查,对中国的女靴产品进行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

  1.对中国产品反倾销调查中存在的问题

  长期以来加拿大一直将中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在实施反倾销调查时无视中国企业的成本资料,采取歧视性的替代国标准确定被调查产品的正常价值,致使中国企业常被裁定征收不合理的高额反倾销税。在1985~2002年的17个反倾销调查案件中,有5个案件的最终平均倾销幅度在60%以上。

  近年来加拿大在中国市场经济地位方面的态度发生了重大转变。在2002年挡风玻璃反倾销调查中,加拿大的反倾销调查部门认定了中国挡风玻璃行业的市场经济地位;加政府于2003年9月对其内部工作手册中关于《特别进口措施法》第20节具体操作部分的内容进行了修改。根据这一修改,在对中国产品发起反倾销调查和进行复审时,加拿大政府将推定被调查的中国行业为市场导向行业,并采用与其他市场经济国家出口加拿大产品相同的计算方法来确定中国产品的正常价值,除非申请人或者调查机关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情况相反。在2004年的3起反倾销、反补贴调查中,中国产品所在行业均被认定享有市场经济地位。中方对此表示欢迎。

  2.对中国产品反补贴调查中存在的问题

  加拿大法律规定对非市场经济国家不适用反补贴措施,因此在2004年之前加拿大从未对中国提起反补贴调查。然而加拿大给予中国企业“市场经济导向行业的认定”之后,开始对中国产品同时提起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2004年加拿大政府对中国产品提起3起反倾销和反补贴合并调查,其中涉及机电产品的主要是碳钢和不锈钢紧固件案。

  2004年4月28日,加拿大边境服务署决定对原产于中国和中国台北的碳钢和不锈钢紧固件同时进行反倾销和反补贴合并调查。2004年9月10日,边境服务署发布初裁公告,裁定涉案产品存在倾销及补贴,平均倾销幅度为52%,补贴额为32%。2004年12月9日,边境服务署做出终裁,裁定我反补贴税率为31.5%。2005年1月7日,国际贸易法庭做出终裁,认为被调查的中国产品中,只有碳钢紧固件对加拿大国内产业造成了损害。

  3.对中国产品特定产品的保障措施问题

  2003年3月,加拿大通过C-50法案,对《国际贸易法庭法》、《海关税则》和《进出口许可法》进行修改,以适用WTO《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关于非市场经济和特保措施的规定。

  此次C-50法案在《国际贸易法庭法》中新增了对中国实施特保措施的程序性规定。其中部分条款不合理地放宽了对中国实施特保措施的标准,主要体现在《国际贸易法庭法》第30.22(3)条,该条款规定国际贸易法庭发起保障措施的3个条件,其中有关“市场扰乱合理迹象”和“申请人资格”的规定缺乏客观标准,完全由国际贸易法庭自由裁量。这样的规定主观任意性较强,也不符合WTO的透明度原则。

  五、政府采购

  加拿大是《政府采购协定》的签署方之一,但又是其中惟一没有开放各省以及国有公司政府采购市场的国家。

  加拿大各省在《国内贸易法》的框架下制定自己的政府采购政策。各省存在一些歧视性做法,实行地区性优惠政策:

  依据英属哥伦比亚省《购买委员会法》的相关规定,英属哥伦比亚省购买委员会有权对在该省或一定地域内生产、制造、出售的货物或服务给予优惠。委员会可以通过限制投标的措施给予优惠。

  萨斯喀彻温省给予本省公司优先权,还在实际操作中给予本地的制造商10%的价格优惠。

  育空省对于低于5万加元的政府采购,要求具有本地含量的内容。

  在安大略省,对于包含有加拿大成分的供应商,将在其标价的基础上给予10%的价格优惠;另外在经济工业利益有重大影响的情况下,可以允许适用歧视性的优先选择原则。

  在魁北克省,货物及其辅助服务在2.5万加元以下的,可以从名单上选择竞标也可以邀请竞标,但近来只有魁北克的供应商可以参加政府的邀请招标。

  除了各省给予本省企业优惠待遇以外,加拿大联邦地区发展机构有很多计划促进小型地区性企业参与政府采购。在加拿大大西洋机构的商业发展计划中,大西洋地区的中小型企业可以获得为期两年高达25万加元的资助,用于补贴准备投标和其他采购活动的支出。这类的激励机制在魁北克地区的加拿大经济发展项目中也有规定。

  加拿大各省在政府采购方面的地区性优惠政策和激励机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中方企业进入加拿大省级政府采购市场,中方政府和有关企业将密切关注这些政策的发展和变化。

  六、补贴

  加拿大联邦和各省政府共同管理并资助了一系列的国内农业支持项目,这在一定意义上构成了国内补贴。加联邦和各省政府对农业的支持分别占55%和45%。近年来,加拿大政府基本放弃了对个别产品的价格支持,转为对建立全国性的收入安全体系提供支持。

  七、投资壁垒

  1.投资准入壁垒

  尽管加拿大鼓励外资进入,但对外国投资者在敏感部门投资仍然有所限制。外国投资者对如渔业、铀矿、核工业、广播、电影、金融、交通和通讯的某些部门的所有权比例都有限,外国银行不得在加境内从事某些商业银行的业务。虽然根据加拿大加入WTO的承诺,加拿大政府对外商在一些部门的限制和控制正在逐渐放开,但是,在省一级法律中保留的各种限制投资的规定仍然影响着外国投资者,如对大型工程、私有化、石油和汽油工程、电力系统、鸡肉生产、酒类许可证和采矿业出租的限制。很多省在农业和娱乐领域,对外国投资者拥有和买卖土地也都做出了具体规定。

  2.投资退出壁垒

  加拿大对于外商投资企业撤资和将利润汇出没有限制,但若外资进入时享受政府优惠并进行投资年限承诺的企业,一般在年限内不予退出,除非退还优惠。外商所获得的加元收入和利润可以自由兑换成美元或其他可自由兑换货币,汇出加拿大。但是,在利润汇出之前,须向加拿大政府交纳预提税,这部分预提税的税率为10%。另一方面,政府对非加拿大居民在加拿大取得的某些收益和利润要征收代扣所得税,应税项目包括:股息、利息、工资和奖金以及一些如佣金之类的服务费。一般的税率是25%,但根据不同的双边协议可以减至15%、10%、5%,直至免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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