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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tbt.testrust.com 来源:世界农业 时间:2013-04-18
一、美国、日本、欧盟农产品技术性贸易措施的比较研究
(一)质量标准体系方面
1、美国。美国的农产品质量及食品安全管理方面的机构主要有:(1)农业部(USDA)。农业部是美国在农业方面最高也是最主要的行政及执法部门,对农产品的质量及食品安全起着最为核心的作用,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农产品安全检测、标准及认证体系的管理和建设工作。美国农业部在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有关的下设机构主要有动植物健康检验局和食品安全检验局,分别负责农产品进出口的检疫检验工作和畜禽类食品安全工作,从1967年开始,美国食品安全检验局就制定并执行了一系列的食品安全标准,从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其他国家农产品进入美国市场。(2)食品和药品管理局(FDA)。主要负责除家禽产品以及肉类产品以外的农产品的各项管理工作,在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方面的机构主要还有联邦谷物检测局、粮食检验包装储存管理局和农业市场局。(3)国家环境保护署(EPA)。主要负责制定环境化学物、农药的残留限量的有关法规;同时负责垃圾、新的杀虫剂及毒物、饮用水等方面的安全。
2、日本。在日本,农产品的安全管理方面主要由厚生劳动省和农林水产省负责。(1)厚生劳动省的下设机构主要有医药食品局,直接管理机构是食品安全部,其职责只要有,制定执行食品卫生法保护国民的健康,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和精神,负责对食品加工设施的卫生管理,制定残留农药及食品添加剂等的指数规格。(2)农林水产省。负责安全卫生及水产品质量的机构是消费安全局和水产厅。
3.欧盟。欧盟的农产品质量管理体系主要由各级组织或各级政府间从横、纵两个方向组成一个监控管理体系。横向的监控管理体系是由若干专业委员会组成的覆盖面相对比较广泛的一个网络与体系,比如兽医常务委员会、植物健康常务委员会等。这两个体系内的各个部门之间相互影响、互相监督,从而形成一个保护欧盟居民免受污染农产品食品侵害的网络体系。2000年,欧盟又成立了欧盟食品安全管理局,主要负责监督、检测整个食物链,同时承担其他多项重要职责。纵向的监控管理体系是由欧盟委员会成立的在农产品食品安全管理方面的最高管理机构,以及最高管理机构下设的分布在各个成员国内部的农产品质量专业管理委员会。
(二)相关法律法规体系
1、美国。美国除了要求进口农产品满足ISO9000系列标准,同时还附加了许多专业部门专门指定的各项技术法规和标准。美国在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婴儿食品法》、《茶叶进口法》、《公共卫生服务法》、《食品质量保护法》、《家禽食品检验法》、《蛋类产品检验法》、《联邦肉类检验法》、《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等法律法规。同时对进口农产品的包装、标识、认证及检验检测等方面都做了详尽的规定,从而形成了较为严密的农产品安全法律法规网。早在1996年,美国农业部食品检察署就建立了以“危害分析及关键点监控”为基础的微生物检测规范与加工控制系统。同时颁布了《国家肉禽屠宰加工场食品安全管理新法规》。
2、日本。日本在农产品及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主要有《食品卫生法》和《农药取缔法》。《食品卫生法》主要是用于促进食品卫生的提高为、防止由于饮食引起的危害的发生。2003年6月,日本政府又制定了《食品安全基本法》,对食品的安全做了严格的规定,同时将《食品卫生法》的宗旨从确保食品卫生改为确保食品安全,涉及的范围更为广泛,同时明确了规定了地方各级政府和国家在食品安全方面各自应该承担的相应的责任。《农药取缔法》主要是制定了农药的登记制度,同时通过限制使用和出售农药、制定农药的质量标准和安全标准,保障国民的健康和农业生产的正常进行。为了加强在农产品和食品中残留的农药、兽药管理,日本政府在2006年5月29日实施了名为“肯定列表制度”的管理制度,这项制度规定了只有满足“肯定列表制度”里农产品和食品中农药、兽药的残留标准,才能进入日本市场销售、储藏等等。
3、欧盟。早在1980年,欧盟就颁布和实施了《欧盟食品安全卫生制度》,2000年,欧盟又相继颁布了《食品安全白皮书》,从而将各类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加以系统化。后又提出了“从田间到餐桌”的全面控制理论,强调农产品食品生产者在食品安全及卫生方面所应当承担的责任,并引进各项国际标准体系,要求所有在欧盟市场的农产品食品的成分具有可追溯性。近年来欧盟又陆续制定了《食品卫生法》、《通用食品法》等20余部农产品食品安全及卫生方面的法律法规,形成了较为全面、系统的法律体系。
(三)农产品安全标准
1.美国。美国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分为三个层面:一是由环境保护署、卫生部和联邦农业部等政府机构,以及由联邦政府授权的特定机构制定的国家标准。二是由美国饲料工业协会、美国奶制品学会、美国苗圃主协会、美国谷物化学师协会等民间团体制定的行业标准。三是企业标准,即由公司或农场主制定的企业操作规范。美国涉及农产品的质量标准指标非常之多,仅农药、兽药残留限量方面就有《国外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国外农产品质量标准体系》等10余项。
2.日本。日本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主要体现在行业协定和两大国家标准制度。其中国家标准分为农林标准(JAS)和工业标准(JIS)。与农产品进出口贸易联系较为密切的是农林标准。日本的农林标准由农产品的品质和规格两个方面的内容组成,日本农林标准的法律依据是其国家政府制定的《农林物资规格化和质量表示标准法规》。农产品的规格就是对农产品的档次和使用性能的要求,一般由国家级权威部门或组织规定,并通过制定和实施食品标签制度,使得消费者自己对各类农产品有一个评判和判断的依据。
3.欧盟。欧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包括两个层面:包含具体技术性内容的可自愿选择的技术标准和欧盟指令。凡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人体健康、工业安全、产品安全的标准,通常都以指令的形式发布。同时要求属于指令范畴的农产品必须满足指令要求才能进入欧盟市场。欧盟在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目前已经拥有10万多个标准,其中涉及农产品的占1/4,同时在农产品农药残留限量方面,欧盟制定的相应标准达17000多项。对农产品进入欧盟市场进行了严格的限制和把关。
二、美、日、欧农产品技术性贸易壁垒的特征
(一)技术性的法律法规及标准种类多
美国各级政府制定的包括政府采购细则和技术法规等在内的各种标准多达5万多个,行业协会、专业学会、私营标准机构等制定的标准也在4万个以上。日本农产品及食品质量安全标准主要有两大类:一类是质量标准,另一类是卫生安全标准。由日本厚生劳动省颁布的仅仅农药、兽药限量标准一个方面的标准就有1000多个,涉及2000多个品种。农林水产省颁布的农产品品质规格标准有7大类、351种,其中很多标准都是远远高于国际标准的。欧盟在农产品方面不仅有统一的、系统全面的法规、技术标准,各国还可以再统一标准的基础上再制定各自的标准,标准体系、种类更是繁多。
(二)技术标准苛刻,检验程序复杂
美国由于没有一个私营或公共机构主导农产品技术标准的制定和执行,所以美国的农产品技术标准非产严格甚至苛刻;2006年5月29日,日本政府也开始对进入其本国市场的农产品实施《肯定列表制度》,其技术标准十分苛刻;欧盟针对进口农产品制定的具体技术标准达10万多个,且标准严格,从而从不同层面限制和阻止外国农产品对欧盟市场的渗透。
(三)系统全面的农产品认证制度
美国为了保证农产品的卫生安全和质量,其认证机构制定了每年都做定期检查和修正的有机农产品标准体系。在日本,农产品身份证是一项非常重要而又特殊的质量认证制度,早在2002年,日本就开始实施牛肉身份证认证制度,2003年,又相继在全国推行“大米身份证认证制度”,即只有标明了认证号码、生产者姓名、产地和品种等各种身份信息的大米才能进入日本市场,否则将不能进入日本市场。欧盟规定,所有其他各个国家的农产品都必须符合欧盟农产品卫生安全和质量标准体系才允许进入欧盟市场。
(四)严格的卫生安全检验标准
早在1973年,美国食品和药品管理局就将农产品“危害分析及关键点控制”(HACCP)标准应用于罐头食品加工过程中,1997年,又在食品加工中引入HACCP标准体系,禁止未实施HACCP体系认证的肉类产品和水产品进入美国市场,2001年,美国食品和药品管理局再次颁布农产品卫生安全法规,要求对各种蔬菜类产品实施HACCP标准体系认证。截止目前,日本政府在农产品卫生安全方面已经对230种具体农产品和329中农药制定了近1万种标准。欧盟在农产品卫生安全方面主要是从农药残留限量入手,对22种主要农药残留限量制定了新的更高的标准,严格控制农药在各种农产品中的残留限量。
三、应对美、日、欧农产品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对策建议
(一)建立健全农产品出口技术性贸易壁垒的预警机制
有关政府部门应在充分利用世界贸易组织各成员国在《TBT协议》和《SPS协议》中提供的相关农产品技术标准的基础上,尽快建立我国农产品出口技术性贸易壁垒预警机制,建立我国国家农产品技术性贸易壁垒信息数据库和信息中心,并及时向我国涉及农产品出口企业提供TBT/WTO通报、发布预警信息、及时提供国际上农产品技术性贸易壁垒措施的发展动态以及主要农产品贸易对象国的技术法规以及等,以便做好防范贸易壁垒工作,积极采取各种措施突破各国农产品技术性贸易壁垒措施。
(二)建立和完善农产品卫生安全和质量保证体系
突破美、日、欧农产品技术性贸易壁垒的重要途径就是要使得产品获得相关认证,我国的农产品认证工作尚未形成完整的认证体系,认证制度相对落后。我国应使自己的认证制度、标准和各种技术法规结本国国情尽可能与国际接轨,一方面积极加入各种农产品国际标准化组织,参与各种国际农产品卫生安全和质量标准的制定的审查工作,并力争把中国农产品的标准制定成国际标准;另一方面在中国农产品中积极推广、执行ISO14000和ISO9000系列标准的质量认证体系。相关政府部门应广泛宣传,积极引导企业进行相关国际标准的认证。
(三)依靠技术创新,提高农产品技术含量
目前,我国缺乏科技含量高的农产品,其储存、加工、生产技术不过关,每年都由于农产品出口受到限制导致我国经济受到大量损失,因此,要大力发展高新农业技术,加强农机技术装备,以市场为导向,发展附加值高的农产品深加工业、开发新、特农产品,不断提高农产品的技术含量。
(四)大力发展有机农产品和绿色农产品
随着人类文明的不断进步,有机农产品、绿色农产品越来越受到国际市场的青睐,据有关资料显示,全球消费的有机农产品、绿色农产品数量正以每年20%—30%的速度增长,其中美国、日本、欧盟的市场最大,这是一个极具发展前景的商机,我国应以国际市场为导向,依托我国农业优势资源和特色资源,积极建立和完善有机农产品、绿色农产品生产基地,积极开拓有机农产品、绿色农产品的国际市场。
(五)积极改进出口农产品的包装质量
我国包装相关企业、行业应加强出口商品尤其是农产品包装方法、包装容器、包装材料的研究和开发,密切关注国际市场进出口农产品包装的特点、有关包装的法律法规和发展趋势,尤其要加快污染小、无公害、符合国际环境保护要求的绿色包装材料的开发利用,同时学习和借鉴国际上认可度较高的包装设计和标识方法,减少因包装部符合要求而使得出口受限现象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