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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tbt.testrust.com 来源:浙江检验检疫技术性贸易措施信息平台 时间:2013-05-10
近期,浙江检验检疫局收到一起来自芬兰的出口床单塑料包装袋质量安全问题的通报,这是浙江辖区首次收到因外包装塑料袋重金属超标而遭通报。此次通报涉及所有出口欧盟产品的包装塑料袋,具有范围广、影响大等特点,如不引起出口企业的重视,将有可能导致欧盟对中国出口产品大规模的通报。
该次通报原因是床单包装袋的塑胶材质中镉含量为320 mg/kg,超过欧盟0.01%(即100mg/kg)的限量规定,不符合REACH法规EC 1907/2006第67款要求,存在环境污染而被拒绝入境。对于一般产品来说,塑料袋包装应符合各国的环保及有毒有害物质限量要求。在环保要求方面,各国主要对塑料的可回收利用性、循环再生等特性及材质的标识作了一些规定。欧盟的包装材料指令是94/62/EC及其修正案,规定包装材料中有害物质:铅、镉、汞、六价铬的总含量不允许超过100PPM。
塑料包装袋在生产时,由于加入色素、粘合剂、涂层和印刷等原因而带入镉。如果是再生粒子,还会由于回收料油墨清理不干净而带入重金属。人体的镉中毒主要是通过消化道与呼吸道摄取被镉污染的水、食物、空气而引起。镉在人体积蓄作用,潜伏期可长达10~30年。慢性重度中毒者出现慢性肾功能不全,可伴有骨质疏松症、骨质软化症,可引起“骨痛病”。
在此萧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提醒广大出口企业提高对出口产品包装材料的质量安全意识,一是要了解进口国对包装材料的具体要求;二是加强供方管理,选择信誉好质量稳定的包装材料生产商作为供货企业;三是要求包装材料企业提供质量合格证明或第三方检测证明,并适时送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验证;四是在采购合同中和供方约定质量要求并写明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