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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tbt.testrust.com 来源:新华网 时间:2013-05-22
当前世界经济下行引起贸易保护主义抬头,其中技术壁垒以其隐蔽性和一定程度的合理性受到美国、欧盟和日韩等国家和地区的“青睐”。欧盟动物福利新规、日韩罐头检测新标准和东南亚水果新规都对我国食品出口产生了重大影响,亟须多方联合应对。
——多国新食品新规成隐性技术壁垒
近年来,全球经济贸易大环境恶化导致国际贸易摩擦增多,发达经济体凭借其技术和产品质量等优势,在质量安全标准、技术法规和技术认证制度等方面出台了多项技术贸易措施。与反倾销、反补贴、关税、许可证等传统的贸易保护措施相比,技术性贸易措施更具隐蔽性和一定程度的合理性。
欧盟于1月1日实施的《欧盟动物屠宰保护条例》,从动物运输、待宰/暂养、驱赶、击昏、屠宰、放血和第三国输欧附加证明等方面提出了具体执行和纠偏要求,并设置了关键环节参数,对屠宰企业获得欧盟注册资格、政府主管机构、行业协会和企业职责等方面做出了具体规定。
从去年开始,日韩对罐头的商业无菌监测在国际通行做法基础上进行二次微生物培养,且培养基使用的是硫乙醇酸盐流体。“这种培养基主要是各国用作药品无菌检验,可用于检测需氧菌和厌氧菌。由于罐头的商业无菌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无菌状态,因此我们认为该检测及判定方法过于严格。”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食品监管处加工食品科科长胡刚说。
自日韩实行新商业无菌监测方法以来,我国出口日、韩的罐头产品因微生物繁殖阳性或超标被通报5批次。而在此前,国外从未对我国罐头商业无菌监测提出过问题和异议。
记者从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了解到,近两年,印尼、新加坡和越南提出了新的水果技术贸易措施,其中以印尼最为苛刻。2011年8月至今,印尼先后4次提出新技术贸易规定。去年6月,印尼要求只有经过新鲜植物食品安全体系认证国家的水果方可直接进入雅加达港,未经认证水果只能通过偏远港口和机场口岸入境。
专家表示,就目前各国出台的食品新规而言,多数以“正常规定”名义出台,按照WTO规则,其不能仅针对某个国家的进口产品,而要对所有国家进口产品及其国内产品一视同仁。但此类措施使用和主动权完全掌握在进口国,当其想要抑制某国某种出口产品时,这些“正常规定”就变成“隐性技术壁垒”,成为进口国手中挥舞的“杀手锏”。
——隐性技术壁垒对我食品出口影响较大
记者采访了解到,以日本、欧盟为代表的国外食品安全技术性贸易措施呈现出复杂化和多样化特征,隐蔽性和对贸易的杀伤力逐步加强。随着各项配套措施的逐步建立,国际食品进出口贸易环境形势异常严峻,使我出口企业雪上加霜。
首先,企业成本压力陡增。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对出口食品农产品企业的随机调查显示,山东有45.21%的出口食品农产品企业受到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影响,直接经济损失总额超过4亿美元,企业因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而新增加的成本超过2亿美元。
青岛九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欧盟出口鸡肉,去年向欧盟出口约5200吨,公司品保总监杨圣仁告诉记者,仅针对欧盟动物福利新规,企业软硬件投入改造和新增人员工资至少在700万元以上,这还不包括技术人员培训等费用。
因印尼新规限定口岸入境,从青岛港直接运往泗水港的每个集装箱运费比到雅加达港高400美元,加上从泗水港陆运至雅加达的费用,仅运输成本一项每个集装箱就增加2500美元。
其次,企业出口风险增加。以向印尼出口水果为例,印尼要求未经农业部体系认证的水果必须经过严格的病虫害和残留监控检测合格后,方可放行。目前印尼的做法是美国货优先通关,智利、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等是第二梯队,中国在最后一个梯队通关,滞港至少3至10天,一些水果面临腐烂的威胁。同时,如果入境的港口无冷冻货位,印尼将拒绝中国水果入境。去年11月以来曾多次出现这种情况,船东只好将冷冻柜运送到其他国家港口。
第三,部分食品出口量大幅下降。由于印尼等东南亚国家实施水果新规,去年山东出口印尼水果10.8万吨,货值1.2亿美元,同比分别下降30%和21.8%。欧盟3月份起实施熟制禽肉配额管理,分配给我国与阿根廷、智利等多国的出口额为15206吨,我国出口额将下降至几千吨。
——企业、行业协会、政府应联合应对
针对国外隐性技术壁垒对我国食品出口的影响,业内人士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第一,建立技术性贸易措施应对机制。建议通过实施职能部门间的联席会议制度等方式,建立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联合应对机制。通过官方通报、网络搜集、企业联系点等方式密切跟踪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动态,特别要加强对我国出口企业影响较大的欧盟、美国和日韩等主要贸易国家和地区的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建立统一的技术性贸易措施信息网络,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第二,加强对出口企业应对国外技术措施的帮助与指导。检验检疫和商务等部门应进一步加强与企业、行业协会的联络,通过开展联合调研、联合培训等方式,加强对企业应对技术方面的培训。
第三,利用双多边机会加强对外交流与合作。建议政府部门加大与国外官方交涉力度,支持对国外技术贸易措施的评议,合理利用多边贸易规则和WTO成员权利,约束和抵制贸易保护主义行为,营造良好的国际贸易环境。同时,行业协会应积极收集有关贸易壁垒的证据,通过国际诉讼等方式维护我出口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四,出口企业要苦练“内功”。出口企业应及时关注进口国技术性贸易措施动态,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在签署贸易合同或信用证时,要注明产品交付的验收准则和技术要求,减少盲目出口所造成的损失。此外,企业应加大科研创新投入,改善产品结构,采用国际标准和进口国标准生产产品,提高产品质量,以质量赢得市场,改变过去单纯依靠价格打天下的经营战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