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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非临床试验优良操作规范

http://tbt.testrust.com 来源:中研院 时间:2016-02-15

 

目          录

 

        序言- -------------- -  2

    药品非临床试验优良操作规范------ 4

 

  第壹章  总则------------- 5

  第贰章  组织与人事---------- 8

  第参章  设施-------------12

  第肆章  设备-------------14

  第伍章  试验机构之操作--------15

  第陆章  试验物质及对照物质------18

  •  试验计划书及试验之执行----20

第捌章  纪录与报告----------23

 

    参考文献---------------26

    附表------------------29

 

    附件:规范中英条文对照表
序   言

 

    民国八十四年八月十日行政院第二四四三次院会通过「加强生物技术产业推动方案」,其中健全生物技术医药开发之法令规范,以提高我国生物技术产业之发展,为重要主题之一。随着医药品科技之进步,生活中所使用药品的种类与数量都有增加。同时由于医药科技工业的进步,国人对药品使用之安全性及副作用的控制之要求也相对提高。在目前国际化的环境下,医药品的使用不单是限于一个国家的产品,也会使用其他不同国家输入的制品,因此对药品安全性的保证也需要考虑到国外产品安全性之可靠性。

    在研发药品过程中,动物试验是确保药品安全性的重要途径之一,为了确保这些产品安全试验足以信赖,确有制订「药品非临床试验优良操作规范」之必要性。

我国目前已将制药工业及生物科技列为重要的发展方向之一。为提升我国制药产品质量,建立良好形象,以增加医药品的输出,加强国际竞争能力以进入国际市场,推动相互认证制度,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及相关国际组织,实施 GLP (Good Laboratory Practice) 确为迫切的需要。

世界各国为避免在进行药品研发之各项动物试验时无谓的重覆与浪费,多采用一致性的国际认证标准。目前有关医药品之GLP,主要有由美国食品药物管理局 (FDA) 所制订者(其采用国家如加拿大);由日本厚生省及瑞士所制订者;由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 (OECD) 所制订者 (如比利时),以及OECD 会员国(如法国、英国等)依据 OECD 规范所另行制订适合该国之 GLP 等。本署为提升药品动物试验水平,确保试验质量及数据之可信度及完整性,依据 OECD、美国 FDA、日本厚生省之 GLP 及我国优良药品制造标准 (GMP) 与中华药典等资料,历经十余次会议讨论,于民国七十九年制订完成「优良实验操作规范」。本「药品非临床试验优良操作规范」之制订,系以美国 FDA 之「Good Laboratory Practice for Nonclinical Laboratory Studies」为蓝本,并以美国 FDA 及我国之「优良实验操作规范」为本规范之架构,再参照各国之 GLP 条款及我国相关法规,订定适合我国及符合国际共通性之 GLP。

本草案经召集国内各学术、学会及公会等有关机关集会讨论并汇整各相关单位意见后,订为「药品非临床试验优良操作规范」。本规范之订定将提供我国药品研发进行动物试验可参照之准则,以确保各项试验数据之完整性与可信度,并作为日后进行药品查验登记时审查动物试验之依据。

药品非临床试验优良操作规范
第壹章 总则

一、 药品非临床试验优良操作规范(以下简称本规范),所制订之内容系提供药品研发评估及药品查验登记申请文件所必须之非临床试验,以确保各项试验数据之质量及试验之完整性与可信度。

 

二、本规范专有名词之定义如下:

(一)实验室优良操作规范 (Good laboratory practice, GLP)

实验室优良操作规范系指有关实验室试验之计划、执行、监测、记录、报告及档案的组织架构及规范。

 

(二)非临床试验 (Nonclinical laboratory study)

非临床试验(以下简称试验)系指于实验室条件下之试验体系,用活体内或活体外试验来测试试验物质的安全性。此试验并不包括人体试验或临床试验。亦不包括测试试验物质是否具有任何潜在用途或针对其物理或化学性质所作的基础性研究。

 

(三)试验机构 (Testing facility)

   试验机构系指包括执行试验所需之人员、设施、设备及作业部门。

 

(四)试验机构负责人 (Management)

试验机构负责人系指管理该试验机构整体作业之负责人。

 

(五)试验主持人 (Principal Investigator)

试验主持人系指执行该试验之负责人。

 

(六)试验委托者 (Sponsor)

试验委托者系指提供试验之财务或其他资源;或将试验结果向中央卫生主管机关申请药品查验登记之个人或法人,亦可为执行试验之试验机构。

 

(七)质量保证单位 (Quality assurance unit)

质量保证单位系指为确保试验符合本规范之规定,由试验机构负责人指定执行质量保证工作之未参与此研究之人员或组织。

 

(八)试验体系 (Test system)

试验体系系指试验中所用来测试试验物质或对照物质之动物、植物、微生物、细胞及其组成部份,化学或物理等体系或其合并体系。

 

(九)试药与溶液 (Reagents and solutions)

试药与溶液系包括试药、试液、溶剂、指示剂、试纸、比色溶液及容量分析溶液等。

 

(十)试验物质 (Test article)

试验物质系指任何待测之药品、化学、生物物质及其混合物。

       

(十一)对照物质 (Control article or Reference article) 

对照物质系指于试验期间,用以与试验物质比较之药品、化学、生物物质及其混合物。

          

(十二)赋形体 (Vehicle or Carrier )

赋形体系指用来混合、分散或溶解以利于试验物质或对照物质投予试验体系之媒介物质。

          

(十三)批 (Lot (or Batch))

批系指如本规范第陆章第一项所述之特定数量之试验物质或对照物质,其具有均一之特性与质量。

          

(十四)样品 (Sample)

样品系指定量之试验物质或对照物质。

          

(十五)标本 (Specimen)

标本系指由试验体系衍生而来用于检查或分析之物质。

       

(十六)原始数据 (Raw data)

原始数据系指于试验过程中为整理或评估试验报告所需保留之任何观察结果、原始纪录、文件或其精确复印本。原始数据可包括相片、微缩影片、计算机打印报表、磁性媒体及自动装置等所得到之观察数据或其纪录。

       

三、试验委托者对受托试验机构之通知

试验委托者申请受托试验机构进行试验时,试验委托者必须事

先通知受托试验机构遵照本规范进行试验。

 

四、查核

(一)中央卫生主管机关为确认试验之可信度及完整性,试验机构应允许其查核人员查核依本规范之设施及保存之文书纪录、标本等;查核人员得影印或以其他适当方法复制该文书纪录或其副本。

 

(二)前款所述之查核,必要时中央卫生主管机关得指定适当人员查核;或邀请有关机关或专家参加查核。


第贰章 组织与人事

 

一、组织

试验机构内置试验机构负责人负责整体试验之管理,且每一试验计划应有一试验主持人负责试验之执行,并应设质量保证单位稽查各项试验工作以确保其执行过程均符合本规范之要求。

 

二、人员管理

(一)参与执行的每一位人员及负有监督责任者必须具备相当之教育、训练、经验或兼具而能胜任其职务。

 

(二)应以书面制订试验机构内每一职位之工作职责,并应确实遵行之。

 

(三)应保存实际参与试验者之学历背景、经历、曾接受有关训练及工作职责等之最新资料。

 

(四)应依据试验计划书之要求,提供足够之人员参与试验工作。

 

(五)应制订新进及在职人员应有之训练程序,以确保每一位试验人员均能胜任其职务,且应将训练内容及结果作成完整之纪录。

 

(六)试验操作人员应注意个人卫生及健康,以防止污染试验物质、对照物质及试验体系等。

 

(七)参与试验者发现罹患足以影响试验可信度之疾病应报告其监督者,应避免参与试验,与试验物质、对照物质及试验体系接触,以免影响试验质量及其完整性,直至其恢复健康状况。

 

(八)参与试验者应配合工作性质穿着适当之工作衣物(包括护镜、保护衣、口罩、手套、鞋、袜等)执行工作,并依需要经常换洗,以防止来自试验物质、对照物质及试验体系之微生物、放射性物质或化学性物质等之污染。

 

(九)试验人员应配合工作性质接受定期健康检查。

 

(十)试验人员必须遵守实验室安全及其有关规定执行试验。

 

三、试验机构负责人

试验机构负责人应确保试验机构依照本规范执行,并确保下列

事项:

 

(一)确保每一试验开始前均有一指定如本章第四项所述之试验主持人负责该试验之执行。

 

(二)于试验过程中视需要可实时更换试验主持人,惟其更换事宜应作成书面纪录。

 

(三)制订实验安全措施以确保实验室安全。

 

(四)设立如本章第五项所述之质量保证单位,并确保其功能符合本规范之规定。

 

(五)确保试验物质、对照物质或其混合物于必要时进行适当之鉴别,并测试其含量、纯度、安定性及均一性等试验。

 

(六)确保人员、试验材料、经费、设施、仪器、设备及试验方法均依既定计划执行之。

 

(七)确保每一试验均依既定之标准操作程序执行,而其安全及卫生规定皆符合国家有关法令之要求。

 

(八)确保试验人员都确切明了其执行之工作。

 

(九)确保当试验执行与本规范有所偏差时,质量保证单位应通知试验主持人采取改善补救措施并作成书面纪录。

 

(十)必要时与试验委托者共同同意试验计划书。

 

(十一)确保试验计划书、有关之标准操作程序及其制订历程档案均妥善保存。

 

(十二)确保试验计划书之修订确经同意并予以详确记录。

 

(十三)应指定一位经授权之人员负责管理档案室。

 

四、试验主持人

试验主持人应由具备相当教育、训练、经验或兼具之科技专业人员担任。试验主持人对试验之执行及管制,试验结果之解释、分析、纪录及报告等负整体之责任并应确保下列事宜:

 

(一)试验计划书及其任何变更事项,均依照本规范第七章之规定审核后执行。

 

(二)所有试验数据包括试验体系中非预期之观察结果,均经详确记录及审核。

 

(三)试验过程中,足以影响试验质量及其完整性之突发状况与所采取之补救措施,均经详确记录。

 

(四)所使用之试验体系符合试验计划书之规定。

 

(五)试验程序均依本规范规定执行。

 

(六)所有原始数据、纪录、试验计划书、标本及总结试验报告等,于试验过程或试验终了均予以归档。

 

五、质量保证单位

(一)试验机构应设质量保证单位,负责稽查试验计划之执行过程,以确保其设施、设备、仪器、人员、试验方法、各项管制及纪录等符合本规范之要求。

 

(二)执行质量保证工作人员应熟悉该试验且经有关训练并由不参与该试验之人员担任。

 

(三)质量保证单位之职责及作业程序: 

1.负责保存在试验机构里所有进行试验之主计划进度表(或试验体系之试验物质或成分,试验性质,试验执行日期、各试验阶段、试验委托者姓名、试验主持人姓名及总结试验报告之文书索引)之复印件。

 

2.对负责稽查之试验应保存其试验计划书复印件。

 

3.定期稽查各试验阶段以确保所执行之试验符合试验计划书及标准操作程序,将稽查试验结果及内容、稽查所发现问题之缺失及改进措施与再稽查日期等制作成报告并签署后保存。试验阶段应适当的间隔定期稽查,以确保试验之可信度及完整性。稽查过程中如发现影响试验可信度及完整性之重要问题时,应立刻报告试验主持人及试验机构负责人。

 

4.应对负责稽查之试验定期提出稽查试验之现阶段书面报告,签具问题缺失并提具体修正措施,并送交试验机构负责人及试验主持人。

 

5.应确定所稽查之试验其执行与标准操作程序或核准之试验计划书无未经审核之任何偏差发生。

 

6.稽查总结试验报告时应确定该报告正确地记载试验方法,且其结果正确反映试验之原始数据。

 

7.稽查终了应签署一份报告并于总结试验报告送交试验主持人及试验机构负责人,该报告应载明稽查日期及于稽查过程中所发现之缺失及改进措施。

 

(四)质量保证单位之职责及其作业程序以及编索有关纪录的方法均应制订标准操作程序并保存遵行之。所有保存之纪录应包括稽查日期、试验名称、试验阶段及稽查者之签名、签注日期。

 

(五)所有质量保证单位保存之纪录应存放于试验机构备查。


第参章 设施

 

一、一般规定

试验机构应具有适当之配置、空间及构造以利试验之执行,且其设计须有适当程度之隔离,以避免对试验之功能产生不良的影响。

 

二、动物管理设施

(ㄧ)动物管理设施之设计、构造及配置应以对试验之干扰降至最低为原则。

 

(二)为确保动物品种(系)或试验体系之区分、个别计划之独立、动物检疫之隔离、一般或特定动物之饲养,必要时应设足够的动物饲养场所。

 

(三)当使用之试验体系或试验物质及对照物质具有生物危险性(包括挥发性、放射性、传染性物质及喷雾剂等)时,应具足够之动物饲养场所以供与前款之场所分开。

 

(四)应提供适当的场所作为诊疗及控制试验动物疾病之用,且应提供已知或疑似染有疾病之动物、带菌者与其他动物作有效隔离的场所。

 

(五)动物饲养场所应有收集及卫生处理试验体系所产生之排泄物、废弃物之设施,若无前述设施则于运出试验机构前应予安全且卫生之储存。该处理设施应具有将疾病、气味、害虫孳生和环境污染降至最低之功能。

 

三、动物用品供给设施

试验机构内必要时应具备储存饲料、床敷、垫料、饲养用品及器具之场所,且饲料、床敷及垫料的储存场所与试验体系之饲养场所分开,以防止污染。易腐烂之用品或饲料应以适当方法储存之。

 

四、试验物质及对照物质之管理设施

(一) 为防止污染及混淆,试验机构应有下列区域:

1.试验物质及对照物质之验收、储存及处理场所。

2.试验物质、对照物质与赋形体之调和场所。

3.前述混合物之储存场所。

 

(二)前款所列工作区域应与试验体系之饲养场所隔离,并确保试验物质或对照物质及其混合物之力价、纯度、均一性及安定性。

 

五、试验操作区域

试验机构应具有足敷试验所需之设施,且应视需要提供适当之隔离试验场所,以执行所需之例行工作及特定工作,其试验场所之设置条件应配合工作之需要。

 

六、标本、纪录与报告之管理设施

应提供存放与检索所有试验计划书、原始数据、标本、样品、文书纪录与报告之场所,此场所非经授权不可进入。

 

七、实验室安全及废弃物处理设施

实验室之安全防护及废弃物之处理应符合法令规章。


第肆章 设备

 

一、一般规定

(一)用于数据之产生、处理及评估之仪器或器具以及环境管制所需之机器,应具有适当的设计及足够功能,且其配置应便于操作、检查、清洁与维护。

 

(二)有关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项试验,应视其需要设置所需之设备,且其设置之条件应能配合工作需要,并妥为配置及维护。

 

(三)用于试验之仪器及器材选择以对试验体系或试验目的之干扰降至最低为原则。

 

二、维护与校正

(一)用于数据之产生、处理或评估之设备应予适当之清洁、定期维护及校正。

 

(二)应制订有关操作、稽查、校正及维护仪器、器具、装置、仪表及记录器等之标准操作程序,明确规定其校正、维护方法及频率。标准操作程序中对前述各项工作应指定专人负责。

 

(三)前款设备经校正,若发现未能符合其精确度界限,应限制使用并采取补救措施。

 

(四)所有仪器操作、稽查、维护及校正纪录均应予保存,前述纪录应含各项工作之日期,并注明其操作维护是否依照既定之标准操作程序进行。若因仪器功能失常所执行之非例行性修护工作,其纪录应记载该缺点发生时间、原因以及所采取之补救措施。


第伍章 试验机构之操作

 

一、标准操作程序

(一)为提高试验数据之质量及确保试验之完整、安全性,应依本规范制订各项标准操作程序,并经试验机构负责人审核后实施。

 

(二)标准操作程序应存放于各有关之试验场所。其他发表之文献、书籍或实验手册等可作为标准操作程序之补遗。

 

(三)试验中各项操作与既定之标准操作程序有所偏差时应予记录,并由试验主持人作合理的判释。重大的变更则必须经试验机构负责人审核,并保存书面纪录。

 

(四)标准操作程序修订时,均应经试验机构负责人核准。有关标准操作程序之制订历程及修订版应予保留。

 

(五)标准操作程序原则上需涵盖下列各款有关项目:

1.  仪器及器具之使用与管理。

 

2.机器及设备之使用与管理。

 

3.试药及溶液之管制。

 

4.试验物质及对照物质之管制。

 

5.试验方法。

 

6.动物及动物房之管理。

 

7.实验动物之鉴定、房舍、配置及运送。

 

8.试验体系之观察及调查。

 

9.濒死及死亡动物之处理。

 

10.  实验动物之活体解剖及死体解剖之检查。

 

11.标本之收集、鉴定及管理。

 

12.组织病理学之检查。

 

13.纪录与报告之管理。

 

14.质量保证工作之执行。

 

15.试验安全卫生管制。

 

16.废弃物处理

 

 

17.其他有关事项之管制。

 

 

二、生物试验体系

(一)进口、购买、饲(培)养或使用动物、植物、微生物及细胞等,应依据国家有关之法令规定办理。

 

(二)动物、植物、微生物及细胞之购买、饲(培)养及使用应具有标准操作程序,并保存其纪录以供追溯了解其使用历程。

 

(三)新购进之动物、植物等在未评估其健康状态前应予隔离检疫,若观察期间有异常疾病或死亡时,该批动物、植物等不得供试验使用,并予适当处置。

 

(四)动物、植物、微生物及细胞等于试验前,应经适当之适应期后始得供试验。

 

(五)在试验开始时,动物不应有干扰试验之任何疾病或不良健康状况发生,若于试验中有上述情形发生,则该动物应予隔离,必要时对已感染疾病或有疾病征兆之动物应予治疗,而此治疗不得对试验有任何干扰,诊疗过程及日期均应予记录保存。

 

(六)试验过程必须长期处理或观察,或因各种原因必须从笼中取出或送回之温血动物(未断乳之囓齿类动物除外),应有明确之识别方法。每一动物饲养容器外应有明显之标识,以确认容器内每一试验动物。

 

(七)不同品种(系)的动物必要时应分别饲养于个别的场所,而相同品种(系)用于不同试验的动物,若可能因不慎暴露于试验物质、对照物质或其混合物而影响试验结果时,原则上不可置于同一室,若必须置于同一室者,则应有适当空间之隔离及明确标示。

 

(八)动物饲养场所、动物笼、架及其他附属器皿、装置等应定期清洗与卫生处理。

 

(九)动物笼或盘内所使用之床敷、垫料应不得干扰试验目的或试验进行,且应视需要予以更换,以保证动物置于干燥和清洁之环境。

 

(十)动物饮水及饲料应定期分析,以确定对试验产生可能干扰之污染物无超过试验计划书内规定的容许范围,其结果应以原始数据之方式保存。

 

(十一)使用杀虫剂时应予记录,若清洁剂及杀虫剂会干扰试验时则不可使用。

 

三、试药与溶液之管制

试验中使用之试药与溶液应标示其内容物、浓度、储存条件、配制日期并视需要标示有效期限。未标示有效期限且性质不安定之试药与溶液如经长期储存应予重行检验。变质或超过有效期限者不得使用。

 

第陆章 试验物质及对照物质

 

一、试验物质与对照物质之特性

(一)试验开始前应确定每批试验物质或对照物质之本质、力价、纯度、组成或其他可以确切显示该等物质之特性,并予以记录。试验机构或试验委托者应记录试验物质及对照物质之合成、制造方法或来源。若以市售商品为对照物质,其特性可用其确定之标志代替。

 

(二)试验机构或试验委托者应在开始进行各项试验前,应确定试验物质或对照物质之安定性;或依据既定之标准操作程序定期检验之。

 

(三)试验物质及对照物质之每一贮存容器均标示其名称、编号(代码)、批号及有效期限,必要时应标示储存条件。试验过程中特定试验物质应置于适当容器贮存之。

 

(四)试验物质之留样─试验物质与对照物质每一批均应留存具代表性之储备样品,其存放条件应与标示者相同。

 

储备样品之保存期限至少应予留存至试验结束;当试验期间超过四周时,向中央卫生主管机关申请药品查验登记者,其储备样品保存至核准上市后至少二年;其未申请者亦应保存至试验完成或终止后至少二年。于储存过程中易腐坏或不安定者应保存至该物质之质量可评估之最后期限。

 

二、试验物质与对照物质之管制

  应制订试验物质及对照物质之管制作业程序,并确保下列各事

    项:

 

(一)适当之储存。

 

(二)处理及输送过程具有适当之标识,且确保未受任何污染、变质或损毁。

 

(三)具有验收、取样、储存及处理之标准操作程序及纪录,此纪录应含品名、数量、日期及处理状况。

 

三、试验物质、对照物质与赋形体之混合

(一)每批试验物质、对照物质与赋形体之混合,应以适当方法分析下述各项:

 确定试验物质或对照物质与赋形体混合物之均一性,并定期测试混合物中试验物质或对照物质之浓度。

 依据试验条件,在开始进行各项试验前,应确定在赋形体混合物中试验物质或对照物质之安定性;或遵照既定之标准操作程序定期检验之。

 

(二)试验物质或对照物质之赋形体混合物中有一成分具有效期限,则   应加以标示该期限,若不只一成分具有效期限者,应以其最早失效日期标示之。


第柒章 试验计划书及试验之执行

 

一、试验计划书

(一)各项试验应于试验前撰写明确显示试验目的及方法试验计划书,并经试验机构负责人(含试验委托者)核准及保存之。上述试验计划书需记载下列有关事项:

 

1.试验名称、性质及目的。

 

2.执行试验之试验机构及试验委托者之名称及住址。

 

3.试验主持人姓名。

 

4.试验所需人力。

 

5.试验开始及结束预定日与预定进度。

 

6.对照物质及试验物质应有足以识别之名称、编号或代码。

 

7.试验设计之叙述,包括取样计划及偏差管制的方法。

 

  1. 试验方法(含执行试验之调查、分析、测定及观察之种类与

    频度)。

 

9.试验体系选择之理由。

 

10. 试验体系之特性描述,例如生物之名称、数量、体重范围、

    年龄、性别、供应来源、品种、品系及其他有关资料。

 

11. 试验体系之识别法。

 

  1.  用于动物试验过程中之溶剂、乳化剂、饲料、饮水等之叙

    述或鉴别。若已知上述物质中含有影响试验结果之污染物

    质,则须明定该污染物质之容许范围。

 

13. 投予途径及选择该途径之理由。

 

14.  投予剂量、方法及频率。

 

15.  统计方法之叙述。

 

  1.   试验机构负责人(含试验委托者)之认可日期与试验主持人

     之签名及签注日期。

             

17.  需保存纪录与资料之项目。

 

(二)经核准之计划书需作任何修订或变更时,均应经试验主持人核准签名及签注日期,且需注明其修订原因并与试验计划书保存之。

 

 

二、试验之执行

 

(一)任何试验均应依据试验计划书及有关之标准操作程序执行,并予以追踪管制。

 

(二)每一试验均应有一明确的标示,试验过程中所使用试药、溶液及标本等应予明确之标示。

 

(三)标本应以适当方法标示试验种类、试验体系之编号及采集日期。

 

(四)解剖取得标本之肉眼观察应予以记录,以便执行组织病理学检查之人员参考。

 

(五)试验所得到数据之记录及变更,应遵循下列各事项:

 

  1. 试验过程中产生之数据,均应以不可涂销之方法直接、迅速、

  清晰、正确地予以记录,并签名及签注日期。

 

  1. 自动数据收集系统产生之数据,于输入时应由负责键入者予以确认签名及签注日期。

 

  1. 任何资料、数据于变更时亦应保留其原始数据,且注明变更原因、日期及确认者签名。自动数据收集系统产生之数据,键入不清楚需变更时,应注明变更原因及键入者予以确认签名及签注日期。

 

(六)试验进行中有任何异常或非预期之现象时,参与试验人员应迅速向试验主持人报告并详细记录之。


第捌章 纪录与报告

 

一、总结试验报告

(一)每一试验终了时均应依试验计划书撰写总结试验报告,内容至少需包括下列事项:

 

1.  试验名称、性质及目的。

 

2.  试验机构单位名称及地址。

 

3.  试验之开始及完成日期。

 

4.  试验方法之依据(含执行试验之调查、分析、测定及观察之

    种类与频度)。

 

5.  取样及试验过程中所产生数据之完整纪录,包括仪器输出

    之原始资料及图谱等。

 

6.  对照及试验物质之名称、编号或代码、批号、力价、纯度

    及组成或其他适当之特性描述以确认该等物质。

 

7.  试验物质及对照物质于既定之投予条件下之安定性。

 

8.  试验体系之特性描述,例如生物之名称、数量、性别、体

    重范围、供应来源、品种、品系与其他有关资料及其识别

    程序。

 

9.  投予剂量、途径、频率及投予期间之记载。

 

10. 试验主持人及参与试验人员姓名与业务分配。

 

11. 分析数据所用之统计方法及演算公式。

 

12. 可能影响数据质量及试验完整性之因素。

 

13. 试验数据之运算,分析及其导出之结论及试验结果之评估判定与摘要(包括参与试验人员个别报告之签名及签注日期)。

 

14. 标本、原始数据及总结试验报告之储存场所及期限。

 

15. 原始试验计划书之任何变更事项。

 

16. 质量保证单位依本规范第二章规定作成之报告。

 

(二)具结确认数据之真实性及试验程序均依本规范规定执行,并于总结试验报告应经试验主持人签名。

 

(三)总结试验报告之补充或修正应由试验主持人依一定程序修订之,且于该报告中清楚显示其为增补或修正部份,且载明其理由,并由修订者签名及签注日期并由试验主持人确认之。

 

二、纪录及报告之储存与追溯

(一)试验产生之所有原始数据、标本(致突变性试验及血液、尿粪、生物体液得到之标本除外)、纪录文书、试验计划书和总结试验报告应建档并予保存。

 

(二)所有原始数据、标本、纪录文书、试验计划书、中间及总结试验报告均应依序存档且利于追溯。其储存状况应以避免变质为原则,且保存场所应有降低至最小损害之设计;试验机构亦可委托档案保管机构提供其适当保存场所。若标本或原始数据与总结试验报告分开建档保存时,总结试验报告之档案应予详确记录。

 

(三)纪录及报告之储存场所应有特定人员负责管理且非经授权不可进入。进出档案室之物品应予记录。

 

(四)因试验规定必须储存之物质及其有关资料应依序编索以利追溯,例如试验名称、试验物质、试验日期、试验体系及试验本质等之索引。

 

 

 

三、纪录及报告之保存期限

(一)试验产生之所有原始数据、标本(致突变性试验及血液、尿粪、生物体液得到之标本除外)、纪录文书、标准操作程序及其制订历程、主计划进度表、试验计划书和总结试验报告等,向中央卫生主管机关申请药品查验登记者,保存至核准上市后至少五年;其未申请者亦应保存至试验完成或终止后至少二年。

 

(二)除前款规定外,溼性标本(致突变性试验及血液、尿粪、生物体液得到之标本除外)、试验物质或对照物质样品及经特别处理之物质,保存过程易显著变质者,应保存至该物质可评估之最后期限。

 

(三)质量保证单位之主计划进度表、稽查纪录及负责稽查之试验计划书复印件均应依序归档,并依本章第三项第一款之规定保存于质量保证单位。

 

(四)所使用仪器之检查、保养及校正纪录,应依本章第三项第一款之规定保存。

 

(五)依据本规范第二章之规定有关参与试验人员之职责、训练过程及学经历背景等资料应依本章第三项第一款之规定保存。

 

(六)本项之纪录文书得以原始纪录文书、相片、显微影片、电子纪录或其他精确产生之原始纪录文书之真实复印本保存之。

 

(七)若试验机构或委托档案保管机构结束营运时,本项所述之所有原始数据、纪录文书、及相关资料档案应转移继任试验机构;若无法定继任者时,则转移试验委托者指定之档案室。

 

参  考  文  献

 

1. 行政院卫生署预防医学研究所. 1995.微生物及生物医学实验室之安全.台北.

 

2. 优良制造标准.中华民国七十一年五月二十六日经济部经 (71) 工字O五八一号及行政院卫生署卫署药字第三八OO八六号令.

 

3. 台大医学院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 1989 .台大医学院实验动物中心管理及使用手册.台北.

 

4. 行政院国家科学委员会. 1989. 实验动物管理及使用手册.台北.

 

5. 行政院环境保护署环境检验所. 1990. 检验室之有害废弃物管理.

  台北.

 

6. 行政院环境保护署环境检验所. 1990. 微生物与生物医学检验室生物安全指引.台北.

 

7. 行政院卫生署药物食品检验局. 1990. 优良实验操作规范.台北.

 

8. 行政院卫生署药物食品检验局. 1991.质量保证手册.台北.

 

9. 行政院国家科学委员会国家实验动物繁殖及研究中心. 1994. 国家 

  实验动物繁殖及研究中心饲养管理标准操作程序.台北.

 

10.行政院国家科学委员会国家实验动物繁殖及研究中心. 1996. 实验动物技术人员训练手册(二版).台北.

 

11.药品优良临床试验规范.行政院卫生署中华民国85年11月20日卫署药字第85067127号公告.

 

12.Japanese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Good laboratory practice standards for safety on drugs. Notification Number 313 of the Pharmaceutical Affairs Bureau, Japanese Minsi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dated March 31, 1982. Revised by Notification Number 870 on October 5, 1988.

 

13.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 1992. The OECD Principles of good laboratory practice. Environmentaal Monograph Number 45. OECD Series on principles of good laboratory practice and compliance mornitoring  No. 1. Environment Directorate, 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 , Paris, France.

 

14.Syndicat National De L'Industrie Pharmaceutique Francaise. Principles of  good practice experimental toxicology studies, France.

 

15.Guide for good laboratories practice concerning nonclinical laboratory studies Swiss. 

 

16.Department of Health, The United Kingdom. 1992. Good laboratory practice, The United Kingdom compliance programme. Landon, The United Kingdom.

 

17.United States 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 1997. Good laboratory practice for nonclinical laboratory studies. Part 58. Title of the US 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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