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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解读

http://tbt.testrust.com 来源: 时间:2012-04-26

我国《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回顾和发展
 
l        1955年5月卫生部发布《自来水水质暂行标准》,在北京、天津、上海、旅大等12个城市试行。这是新中国成立后最早的一部管理生活饮用水的技术法规。
l         1956年12月1日国家建委员会和卫生部批准执行《饮用水15项水质标准》(草案)。
l        1959年11月1日建筑工程部和卫生部批准执行《生活饮用水卫生规程》。水质指标从15项增加到17项,增加了浑浊度和肉眼可见物。
l        1976年12月1日建委和卫生部批准(试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23项。
l        1985年8月16日卫生部批准并发布《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 35项水质指标,自1986年10月1日起实施。
l        1992年12月建设部发布《城市供水行业2000年技术进步发展规划》,一类水司水质目标88项,二类水司水质目标51项,三、四类水司水质目标35项。
l         2001年6月7日卫生部发布《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96项水质指标。
l        2005年2月5日建设部发布《城市供水水质标准》(CJ/T206-2005)103项,自2005年6月1日起实施。
l         2006年卫生部、标准化委员会发布《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国外水质标准
 
本次标准的修订主要参考的国际和国外饮水水质标准有:世界卫生组织的2004年10月发布《饮用水水质准则》第三版资料及补充本(2006)、欧盟饮水标准(1998)和美国饮用水水质国家标准(2004),另外,还参考了俄罗斯国家饮用水卫生标准(2002)和日本饮用水水质基准(2004)。
l         世界卫生组织《饮用水水质准则》(2004)
l         欧盟饮用水水质标准(98/83/EC)
l         美国饮用水水质标准(2004年)
l        俄罗斯水质标准
l        日本水质标准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修订
l        根据国务院部署,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总负责,卫生部、建设部、环保总局等专家参加讨论,同步修订《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和《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法》(GB5750)。
l        标准制修订基本原则
1、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原则:
2、安全性原则:
⑴、严格控制微生物指标,不得危害人体健康
⑵、有毒有害物质含量控制
⑶、水中的感官性指标为用户所能接受
⑷、放射性物质的含量严格控制
3、科学发展观原则:
4、可行性原则
5、与国际组织和经济发达国家同类标准接轨原则
6、与其他标准协调性原则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批准发布
卫生部、国家标准化委员会发布2006年12月29日 第12号文件,批准发布《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及检测方法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T5750-2006)。
l        标准自2007年7月1日起实施。
l        其中《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表3水质非常规指标及限值”所规定指标实施项目和日期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并报卫生部、建设部和国家标准委员会备案,自2008年起由三个部门对各省非常规指标适时情况进行通报。
l        全部指标最迟于2012年7月1日实施。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介绍
l        标准内容:
标准本文分十个章节、一个附录及参考文献。
l        标准性质:
保障饮用者饮水安全的基本技术文件,饮水安全的评判标准、强制性国家标准。
l        适用范围说明: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集中式供应的生活饮用水,包括自建集中式供水,供应日常生活饮用水的供水站,为公共场所、居民社区提供的分质供水,以及用作日常生活的各种形式包装的水。
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要求,是指人在饮用时的水质要求,是居民在取水点取得的水的水质要求,要求在居民取水点处的水质应符合本标准要求。
本标准也适用于用作日常生活饮水的桶装水和瓶装水,但不包括饮料和矿泉水。
l        规范性引用文件:
GB 5750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法
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T 14848 地下水质量标准
GB 17051 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
GB/T 17219 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标准
GB/T 17218 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卫生安全性评价标准
CJ/T 206 城市供水水质标准
SL 308 村镇供水单位资质标准
卫监发[2001]161号文 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
l        术语和定义:
生活饮用水:供人生活的饮水和生活用水。
本标准所列术语和定义是按我国习惯名称来解释的,可能与国外的通用名称不一致。例如,“集中式供水”,“小型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
l        常规指标和非常规指标:
l        饮用水应符合的基本要求
1、生活饮用水中不得含有病原菌;
2、生活饮用水中化学物质不得危害人体健康;
3、生活饮用水中放射性物质不得危害人体健康;
4、生活饮用水的感官性状良好;
5、生活饮用水应经消毒处理
本标准文本中的4.1.5规定“生活饮用水应经消毒处理”,这是一条总的要求。
l        4.1.6规定了几种常用消毒剂与水接触的时间、出厂水中限值、出厂水中余量和管网末梢水中余量等几项。这些是根据经验数据作出的规定。决定饮水消毒效果的因素是消毒剂浓度和与水接触时间,即Ct值。
l        4.1.7 规定“小型集中式供水和分散式供水因条件限制,水质部分指标可暂按照表4执行……”。
l        4.1.8 规定,当发生影响水质的突发性公共事件时,经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中的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可适当放宽。
l        标准的附录A
l        水质监测:
供水单位的水质检测
供水单位的水质非常规指标选择由当地供水主管部门(建设、水利)会同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商定。
供水单位水质检测的采样点选择、检测项目和频率、合格率计算按建设CJ/T206、水利行标SL308执行。水质检测结果定期报送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l        卫生监督的水质监测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各类供水单位供应的出厂水、末梢水(含二次供水)定期进行卫生监督、检测。范围、项目、频率由当地卫生部门确定。
l        卫生监督水质检测的评价
l        水质检验方法
水质检验依据:《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T5750-2006
 
修订后《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与修订前《标准》及其他相关标准的比较
l        修订后《标准》标准与原《标准》(GB5749-85),水质检验项目由原35项增至106项。

 

序号
指标类别
原《标准》 修订后《标准》
指标 指标
增加
修订
1
生物指标
2 6 4 1
2
消毒剂指标
1 4 3  
3
毒理学指标
15 74 59 5
4
感官性状和
一般化学指标
15 20
 
5
1
5
放射性指标
2 2   1
总计 35   106 8

 

1、生物学指标由2项增加至6项。增加了大肠埃希氏菌、耐热大肠菌群、贾第鞭毛虫和阴孢子虫等4项;
2、饮用水消毒剂由1项增至4项,增加了氯胺、臭氧、二氧化氯等项;
3、毒理学指标,无机部分,由原10项增加至21项;
4、毒理学指标,有机部分,由原5项增加至53项;
5、感官性状和一般理化指标由15项增加至20项;
6、放射性指标2项,修订时没有变化。
7、有机部分主要增加消毒副产物和农药。
8、修订了8项指标限值
浑浊度由原标准≤3度,改为≤1NTU;总大肠菌群由原标准≤3个/L,改为不得检出/100ml;砷0.05 mg/L改为0.01 mg/L;镉0.01 mg/L改为0.005 mg/L;铅0.05 mg/L改为0.01 mg/L、硝酸盐氮20 mg/L改为10 mg/L;四氯化碳0.003改为0.002 mg/L;总放射α0.1Bq/L改为0.5Bq/L。
l        新《标准》常规检测项目42项与原《标准》35项比较

 

序号 指标类别 修订后《标准》 原《标准》 修订后《标准》常规指标
1 生物指标 4 2 4
2 消毒剂指标 4 1 1(只用氯气消毒)
3 毒理学指标 15 15 11
4 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 17 15 17
5 放射性指标 2 2 2
总计 42 35 35(只用氯气消毒)

 

1、生物指标:增加耐热大肠菌群、大肠埃希氏菌;
微生物指标有5项,增加耐热大肠菌群和大肠埃希氏菌,总大肠菌群由原标准≤3个/L,改为不得检出/100ml,微生物指标比以前严格。
2、消毒剂指标:增加一氯胺、臭氧、二氧化氯;
对出厂余氯要求与水接触30min后出厂游离氯限值为4mg/L。二氧化氯2项、臭氧2项、氯胺2项。
3.毒理指标:增加溴酸盐、甲醛、亚氯酸盐、氯酸盐;
减少苯并(a)芘、滴滴涕、六六六、银;
4.感官性状和一般理化指标:增加铝、耗氧量;
感官性指标原标准15项,新标准17项,增加2项:铝0.2 mg/L,耗氧量3 mg/L。
l        新《标准》常规42项需增加的检测项目:
1、溴酸盐(使用臭氧时检测);
2、甲醛(使用臭氧时检测);
3、亚氯酸盐(使用二氧化氯时检测);
4、氯酸盐(使用二氧化氯时检测);
5、消毒剂:氯气(游离氯)、氯胺(总氯)、臭氧、二氧化氯;
在实际执行时如果只采用一种氯气消毒剂,相应的消毒剂产物的项目也有减少,如采用氯消毒实际检测35项指标。
l        修订后《标准》和《城市供水水质标准》相比较:
修订后《标准》和建设部《部标》相比,项目数量略有增加,新《标准》106项,《部标》103项。共有15个项目不同,分别是:氯酸盐、一氯胺、臭氧、氯化氰、三氯乙醛、七氯、马拉硫磷、六六六、灭草松、百菌清、呋喃丹、毒死蜱、草甘膦、六氯丁二烯等。相同的 92个检测项目中修订了13个项目的限值,项目名称和限值完全相同的是79项。
 
修订后《标准》的特点
l        修订后《标准》内容有以下几处特点:
1、修订《标准》重申适用范围为城乡各类生活饮用水。农村小型集中式供水和分散式供水水质一时达不到《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暂时采用过渡的方法放宽至16项
2、修订《标准》删除有关水源水水质要求部分,因该要求已在《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和《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中表达。
3、有关监测和管理部分,卫生部已纳入《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标准》故对这部分内容予以简化,只明确卫生监督工作的原则要求。
4、供水单位的供水检测内容、频率按行业标准(CJ/T206-2005)和(SL308-2004)规定执行,合格率计算按(CJ/T206-2005)执行,考核合格率共有五项:综合合格率、出厂水合格率、管网水合格率、常规检验项目合格率以及非常规检验项目合格率。
5、增加了三个标准性引用文件:化学处理剂应执行《生活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卫生安全评价标准》(GB/T17218-1998);输配水设备执行《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卫生安全评价标准》(GB/T17219-1998);二次供水执行《二次供水设  施卫生规范》(GB17051)。
6、指标参数增多。主要是因我国地域大,水质情况复杂,存在污染物种类多。故而涉及的指标参数增至106项比原标准35项增加了71项。
7、检测项目分类:
   本《标准》将水样检验项目分为常规检验项目和非常规检验项目两类。这种将检验项目分为两类的方法是从我国经济条件出发的,国外饮用水标准未见采用这种分类法。
l        生活饮用水要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生活饮用水中不得含有病原微生物;
生活饮用水中化学物质不得危害人体健康;
生活饮用水中放射性物质不得危害人体健康;
生活饮用水的感官性状良好;
生活饮用水应经消毒处理。.
 
《标准》中增加项目的说明
1、消毒剂和消毒副产物   
2、农药
3、贾弟鞭毛虫和隐孢子虫   
4、大肠埃希氏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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