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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为加强贸易保护修改贸易防御体系

http://tbt.testrust.com 来源:中国贸易救济 时间:2014-09-02

  2013年4月10日,欧盟委员会出台贸易防御体系修订草案,这是欧盟自1995年以来首次对该体系进行大规模修订。尽管该议案未明确涉及中国,但有欧盟官员表示,修改主要是基于在中国的调查经验。中国作为欧盟主要的贸易伙伴以及欧盟反倾销/反补贴调查的最大目标国,欧盟此次修订贸易防御体系无疑会对中国企业未来的应诉产生影响。

  1.简化调查程序,提高调查效率,最大限度地保护国内产业利益

  欧盟此次修订贸易防御体系,主要目的是应对成员国内的经济危机,更好地保护国内产业,因此,欧盟委员会在提案中建议帮助企业申诉,方便其了解调查进程和参与调查,具体包括:(1)在征收/不征收临时反倾销/反补贴税2周前告知利害关系方;(2)公布案件调查的4个核心要素的指导方针:损害程度的计算、非市场经济国家替代国选择、共同体利益、措施实施期限和到期复审;(3)简化用户信息类型(已实施);(4)将利害关系方登记的最后期限由15日延至29日,提交调查问卷的最后期限由37日延至51日;(5)简化退税手续,欧盟委员会将在官方公报上公布更新后的退税申请指导方针,并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申请方和合作生产商填写的标准格式文档、欧盟成员国内全部退税点的联系方式列表、待退税申请列表、退税申请是否被批准或拒绝;(6)升级中小企业服务平台,为中小企业参与反倾销/反补贴调查提供更多支持和信息。

  2.强化欧盟委员会的执法权限,建议动用“依据职权”调查

  在提案中,欧盟委员会建议动用“依据职权调查(Ex-officio initiations)”,包括依职权主动发起反倾销/反补贴新立案和反规避案件,即(1)如果有充分证据证明国内产业因进口产品的倾销/补贴遭受了损害倾销/补贴,欧盟委员会即可主动发起反倾销/反补贴调查;(2)欧盟委员会一旦确定存在规避反倾销/反补贴措施的情况存在,即可启动反规避调查。其中,在欧盟主动发起反倾销/反补贴调查时,欧盟委员会建议引入有关“生产同类产品的成员国国内企业的合作义务”的规定。

  根据世贸组织《反倾销措施协定》第5.6条,在特殊情况下,如有关主管机关在未收到国内产业或代表国内产业提出的发起调查的书面申请的情况下决定发起调查,则只有在具备第5.2条所述关于倾销、损害和因果关系的充分证据证明发起调查是正当的的情况下,方可发起调查。根据该规定,世贸组织并未禁止调查机关主动发起调查,但目前各国很少使用。欧盟此举一方面强化了欧盟委员会的权限,将依职权主动发起调查付诸实践;另一方面,对于国内企业,尤其是因担心遭遇被诉国(地区)报复的企业,依职权主动发起调查则是更隐蔽的方式。

  3.明确不适用从轻征税规则的两种情况,加大惩罚力度

  欧盟在提案中建议以下两种情况不适用从轻征税规则:其一是,在反补贴案件中,是基于全国范围提供的补贴;因为如果适用从轻征税规则,则会鼓励该国政府为企业提供补贴;其二是,在全国范围造成了原材料价格结构性扭曲;因为此种情况下,欧盟成员国内企业将无法与该国下游产业竞争。

  近年来,我国出口产品成为欧盟反补贴调查的主要对象。据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统计,2010年~2013年4月,欧盟共发起14起反补贴调查,其中针对中国的6起,占欧盟同期反补贴调查总数的42.9%,居各国之首。今后欧盟对华反补贴调查中的反补贴税率或将提高,对我国出口企业产生不利影响值得关注。

  4.优化到期复审调查,增加偿还机制,便于及时修改反倾销/反补贴措施

  欧盟委员会根据多年实践,对现有的到期复审调查进行优化,主要包括:(1)如果到期复审最终裁定不再采取反倾销/反补贴措施,则将偿还到期复审调查期内所征收的反倾销/反补贴税。欧盟该项提案将减少出口商的损失,并使出口企业更积极应诉。因为根据现有法律,在进行到期复审调查的12~15个月内,欧盟将继续对进口涉案产品征收反倾销/反补贴税,而且即使日落复审调查最终裁定不存在倾销/补贴和损害,欧盟也不再偿还已征收的反倾销/反补贴税。(2)到期复审调查与期中复审同时启动。依据现有的到期复审法规,到期复审调查仅对是否继续采取现有的反倾销/反补贴措施作出裁定,却不能修改现有的反倾销/反补贴措施。这项法案的修改将为欧盟修改反倾销/反补贴措施提供法律依据,甚至成为其提高反倾销/反补贴税率的契机。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欧盟修改贸易防御体系的着力点旨在保护国内企业,从整体上强化了欧盟调查机关的执法功能,细化了欧盟贸易防御体系,为保护其国内产业提供了更多的支撑和可行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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