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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tbt.testrust.com 来源: 时间:2014-09-11
一、强制性安全技术要求
1、GB 18401-2010《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
根据强制性标准GB 18401-2010《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对纺织产品(包括童装)的基本安全技术要求包括:甲醛含量、pH值、染色牢度(包括耐水、耐酸汗渍、耐碱汗渍、耐干摩擦、耐唾液5项)、异味、可分解致癌芳香胺染料(包括24种)五项。并根据指标要求程度将纺织品分为A类、B类和C类。(见下表)
项目 |
A类 |
B类 |
C类 |
|
甲醛含量/(mg/kg) ≤ |
20 |
75 |
300 |
|
pH值a |
4.0~7.5 |
4.0~8.5 |
4.0~9.0 |
|
染色牢度b/级 ≥
|
耐水(变色、沾色) |
3-4 |
3 |
3 |
耐酸汗渍(变色、沾色) |
3-4 |
3 |
3 |
|
耐碱汗渍(变色、沾色) |
3-4 |
3 |
3 |
|
耐干摩擦 |
4 |
3 |
3 |
|
耐唾液(变色、沾色) |
4 |
— |
— |
|
异味 |
无 |
|||
可分解致癌芳香胺染料c/(mg/kg) |
禁用 |
|||
a后续加工工艺中必须要经过湿处理的非最终产品,pH值可放宽至4.0~10.5之间。 b对需经洗涤褪色工艺的非最终产品、本色及漂白产品不要求;扎染、蜡染等传统的手工着色产品不要求;耐唾液色牢度仅考核婴幼儿纺织产品。 c致癌芳香胺清单见附录C,限量值≤20mg/kg。 |
其中,婴幼儿纺织产品(身高100cm及以下)应符合A类要求,直接接触皮肤的产品至少应符合B类要求,非直接接触皮肤的产品至少应符合C类要求。且婴幼儿纺织产品必须在使用说明上标明“婴幼儿用品”字样,其他产品应在使用说明上标明所符合的基本安全技术要求类别。
2、FZ/T 81014-2008《婴幼儿服装》
根据FZ/T 81014-2008《婴幼儿服装》的规定,对婴幼儿服饰中的理化性能要求为强制性要求,包括:耐干摩擦色牢度、耐水色牢度、耐汗渍色牢度、耐唾液色牢度的合格品要求,以及甲醛含量、pH值、可分解芳香胺染料、异味、可萃取重金属含量等几个方面检测。
婴幼儿服装在产品标识上必须注明不可干洗。
项目 |
技术要求 |
||||||
优等品 |
一等品 |
合格品 |
|||||
水洗尺寸变化率/℅ |
胸围 |
≥-2.5 |
≥-3.0 |
≥-3.5
|
|||
衣长 |
|||||||
裤(裙)长 |
|||||||
色牢度/级 |
耐洗(变色、沾色) |
≥4
|
≥3-4
|
≥3
|
|||
耐唾液(变色、沾色) |
≥4
|
≥4
|
≥4
|
||||
耐汗渍(变色、沾色) |
≥4
|
≥3-4
|
≥3-4
|
||||
耐水(变色、沾色) |
≥4
|
≥3-4
|
≥3-4
|
||||
耐摩擦 |
干摩 |
≥4 |
≥4 |
≥4 |
|||
湿摩 |
≥4 |
≥3-4 |
≥3 |
||||
衣带缝纫强力/N |
≥70 |
||||||
钮扣等不可拆卸附件拉力 |
不脱落 |
||||||
可萃取重金属含量/(mg/kg) |
汞 |
≤0.02 |
|||||
铬 |
≤1.0 |
||||||
铅 |
≤0.2 |
||||||
砷 |
≤0.2 |
||||||
铜 |
≤25.0 |
||||||
纤维含量偏差/℅ |
按FZ/T01053 规定执行 |
||||||
甲醛含量/(mg/kg) |
≤20 |
||||||
pH值 |
4.0~7.5 |
||||||
可分解芳香胺染料 |
禁用 |
||||||
异味 |
无 |
||||||
注1:按GB/T4841.3标准规定,颜色大于1/12染料染色标准深度色卡为深色,颜色小于等于1/12染料染色标准深度为浅色。深色合格品的耐湿摩擦色牢度可降低半级。 注2:在还原条件下染料中不允许分解出的芳香胺清单见GB18401. |
|||||||
二、推荐性安全技术要求
1、化学性要求
(1)FZ/T 81003-2003《儿童服装、学生服》
成品释放甲醛含量限定:婴幼儿服装(两周岁及以下)≤20mg/kg,直接接触皮肤的服装≤75mg/kg,非直接接触皮肤的服装≤300mg/kg。
成品的PH值允许程度,直接接触皮肤的成品4.0~7.5,非直接接触皮肤的成品为4.0~9.0。
2、拉带和绳索安全要求
(1)GB/T 22702-2008《儿童上衣拉带安全规格》:该标准首先按照服装部位进行划分,分为风帽和颈部、腰部和下摆处、其它部位;然后按照儿童年龄层细分为幼童、大童和青少年两类规定儿童上衣拉带安全规格。
(2)GB/T 22705-2008《童装绳索和拉带安全要求》:该标准按照儿童服装的部位,分为风帽和颈部、腰部、服装下摆、袖子,对童装绳索和拉带作了明确规定;然后按照儿童年龄层细分为幼童、大童和青少年两类规定童装绳索和拉带安全要求。
(3)FZ/T 81014-2008《婴幼儿服装》:该标准规定领口、帽边不允许使用绳带;成品上的绳带外露长度不得超过14cm。
(4)GB/T 22704-2008《提高机械安全性的儿童服装设计和生产实施规范》:该标准规定设计儿童服装的绳索、拉带时,应符合GB/T 22702和GB/T22705的要求。
(5)GB/T23155-2008《进出口儿童服装绳带安全要求及测试方法》:规定了进出口儿童服装商绳带的安全要求。本标准首先按照服装部位进行划分,分为头部/颈部、腰部、背部、臀部以下、其他部位;然后按照儿童年龄层细分为低龄、大龄两类规定进出口儿童服装绳带安全要求。
3、尖锐物的安全性
(1)FZ/T 81014-2008《婴幼儿服装》
钮扣、装饰扣、拉链及金属附件应无毛刺、无可触及性锐利边缘、无可触及性锐利尖端及其他残疵,且洗涤和熨烫后不变形、不变色、不生锈,拉链的拉头不可脱卸。
印花部位不允许含有可掉落粉末和颗粒;绣花或手工缝制装饰物不允许有闪光片和颗粒状珠子或可触及性锐利边缘及尖端的物质。
成品中不得残留金属针。
(2)GB/T 22704-2008《提高机械安全性的儿童服装设计和生产实施规范》
钮扣边缘不允许尖锐,防止造成危险。
用于衬里或絮料的填充材料不得含有硬或尖的物体。
两个或两个以上刚硬部分构成的钮扣,容易引发组件分离或脱离服装的危险,不应用于三岁及三岁以下(身高90cm及以下)的童装上。
服装生产过程中的针、钉或其它尖锐物与穿着者接触,会造成严重伤害。生产商应尽量避免尖锐物的使用。
带有金属成分的部件在附入服装之前应进行金属探测。
五岁及五岁以下(身高100cm及以下)男童服装的门襟区域不得使用功能性拉链。
生产商应注重厂房管理,记录各生产步骤,保证服装不受针或断针带来的污染。
4、小部件脱落的安全
(1)GB/T 22704-2008《提高机械安全性的儿童服装设计和生产实施规范》
★用于支撑缝合部件的面料在低负荷下不应被撕破,宜在部件缝合处使用加固材料。
★童装制作中不应使用单丝缝纫线。
★三岁及三岁以下(身高90cm及以下)童装不应使用绒球。
★花边、图案和标签不能只用胶粘剂粘贴在服装上,应保证经多次服装后整理后不脱落。
★带有絮料或泡沫的服装,其填充材料不得被儿童获取,保证安全可靠。
★服装生产过程中应确保包覆填充材料的缝线牢固,防止穿着时缝线断、脱。
★链式线迹固定在服装上的钮扣易脱落,因此不适用于三岁或三岁以下(身高90cm及以下)的童装上。
★12个月以下(身高75cm及以下)儿童服装,在手或脚处不应有松线和长度超过1 cm的未修剪的浮线。
★锁式线迹和手缝线迹的工序应得到有效控制,固定在服装上的钮扣应较牢固。
★三岁或三岁以下(身高90cm及以下)的童装上,为防止被误食应固定蝴蝶结,且蝴蝶结尾端不超过5cm。缎带、蝴蝶结的末端应充分固定保证不松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