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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有害物质管制体系研究 应对国际有害物质的准入壁垒

http://tbt.testrust.com 来源:检测通 时间:2015-07-14

  近十年来,全球电子电气工业膨胀式的发展给社会带来了堆积如山的电子垃圾,世界各国处理废旧电子电气产品的负担越来越重,电子电气产品中使用的一系列材料和物质,都构成了对环境的破坏与潜在威胁。由于镉、铅、卤素等有害物质的广泛使用,它的危害也逐渐被人们所熟悉。首次注意到电气、电子设备中含有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重金属是2000年荷兰在游戏机的电缆中发现镉(cadmium ,Cd)。而后国际市场上出现了数次影响环境的负面事件,人们开始重视电子电气产品中有害物质对人类健康的严重威胁。

  有害物质的由来

  常见有害物质介绍

  于电池类、焊锡、陶瓷材料等,在人体中铅会影响中枢神经系统及肾脏,血液铅浓度达10μg/dl以上就会产生敏感的生化效应,铅中毒。

  ·镉及其化合物( Cadmium&Cadmium Compounds)应用于镍-镉电池中的阴极电极,电解沉积、机械式沉积时的涂料等,会影响肾脏及呼吸系统,导致肾衰竭。

  ·汞及其化合物(Mercury & Mercury Compounds),应用于碱性电池、电极、防腐剂等,具有明显的神经毒性,对内分泌系统、免疫系统有不良影响。

  ·六价铬(Hexavalent-Chromium)应用于油墨、催化剂、电镀液、染料等,六价铬为剧毒物,皮肤接触可导致敏感,可致癌和造成遗传性基因缺陷等。

  ·溴化耐燃剂-多溴联苯( PBB)、多溴联苯醚(PBDE)应用于电子及电器塑料中的耐燃剂,可形成溴化二苯戴奥辛或夫喃(PBDD/Furan),此二者均属于致癌性及致畸胎性物质。

  监管政策的发展

  自从2000年荷兰在游戏机的电缆中发现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重金属镉后,全球开始重视电子电气产品中有害物质对人类健康的严重威胁,开展电子电气产品有害物质的监管规定。欧盟2002/95/EC《电子电气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The Restriction of the Use of Certain Hazardous Substances in Electrical and Electronic Equipment,RoHS)的颁布及强制性的推行,引起了全球关于电子电气产品有害物质的限制的潮流。为了更好地融入到世界贸易,各国也纷纷开展了相关的监管。韩国作为世界贸易组织的重要成员国,为了促使国内产品更好地出口国际市场、实现产品的全球化及资源配置的合理化,根据国情借鉴欧盟RoHS指令和日本《促进资源有效利用法》,制定了《电子电气设备及汽车资源回收利用法》,在全国内强制实行电子电气产品及汽车电子产品的有害物质监管。

  韩国有害物质的监管

  监管法规的概述

  2007年4月27日,韩国环境部颁布了《电子电气设备及汽车资源回收利用法》(以下统称“回收法案”),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回收法案”是韩国第一部针对电子电气产品和汽车设备回收利用的专门法律法规,内容涵盖了欧盟RoHS《关于在电子电气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的指令》、WEEE《关于报废电子电气设备指令》和ELV《关于报废汽车的指令》等3个环保指令的相关内容。因此,“回收法案”也被称为韩国版的“RoHS & ELV”。韩国多次修订“回收法案”,不断地完善市场和环境的管理体系,最新版已于2014年1月1日生效。新修订方案中明确规定以下内容。

  ·严格限制电子电气产品中重金属和阻燃剂等有害物质的含量;

  ·若电子电气或汽车中的特定化学物质的含量超标,则将强制采取通报和监管措施;

  ·对于改良的推荐物质或构造的强制通报;

  ·要求有效实现市场规范化、环境价值和经济价值的统一。

  为了贯彻落实“回收法案”,韩国环境部相继颁布了《电子电气产品及汽车的资源循环的法律执行令》(简称“执行令”)、《电子电气产品及汽车的资源循环的法律实施规则》(简称“实施规则”)和《电子电气产品及汽车的标准确定是否含有有害物质的遵守等相关业务处理指南》(简称“处理指南”)相关的配套条例加以保障,成为完整的单一法体系,使之成为有章可循、有法可依的合理及有秩序的管理模式。

  监管产品的范围

  “回收法案”第一章第二条第1项和第2项明确规定了其管辖的产品范围为电子电气设备及汽车,定义“‘电气和电子设备’是指工作在电流或电磁机械和设备(包括零件和配件)”和“‘汽车’是指汽车及其零件、配件”。同时,“回收法案”的第一章第7条规定:通过有害物质的分析,以便电子电气产品及汽车电子废弃物的回收,减少使用物质对环境和人体的危害。这两个规定突出该法的目的及其实施规则。

  为了更好地应对“回收法案”要求使之有效贯彻落实,韩国环境部推行了“执行令”及“实施规则”等配套条例,有效地促进市场的有害物质监管,同时也有效地避免了法律法规的交叉而导致各部门没能各司其职,甚至导致法律的累赘。“执法令”第九条第一项规定:为了便于电气电子产品和汽车的再生,产品使用后废弃物产生量大的产品中,总统令制定的生产或进口电子电气产品的企业和总统令制定的生产或进口汽车的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涉及到危害环境的重金属、阻燃剂等应遵守总统令规定的有害物质含量标准。

  此外,“执法令”在“回收法案”的基础上更详细地指出了其管辖的产品范围,在其附件1明确规定监管的电子电气产品共26种,包括:电视机、冰箱、洗衣机(限家用)、空调、个人电脑、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电水净化器、电烤炉、微波炉、食物处理器、烘碗机、电子浴盆、空气净化器、电加热器、音响(不包括手机)、电饭煲、软水器、加湿器、电熨斗、风扇(风机除外)、搅拌机、视频播放器、手机(包括电池和充电器)、清洗机和汽车及其配件、部件。其管辖的产品范围比日本RoHS管辖的更为广泛,更贴近人们日常生活,与欧盟RoHS2.0的管辖效果达成一致。

    限制物质的要求

  “回收法案”对其管辖范围内的电子电气产品和汽车须满足的有害物质含量标准在“执法令”的附件2中做出了明确的限制,规定了共6种特定有害物质及其在均质材料中的含量限值:铅及其化合物(1,000PPM)、汞及其化合物(1,000PPM)、镉及其化合物(100PPM)、六价铬(1,000PPM)、多溴联苯(1,000PPM)、多溴二苯醚(1,000PPM)(详见表1),该含量的限制是为了尽量减少或避免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不利影响,与欧盟关于在电子电气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RoHS2.0)和报废车辆指令(End-of-Life Vehicle,ELV)中的监管要求有一致性的效果。

  “执行令”在第27条规定:在出售电子电气产品及汽车电子产品前,制造商必须列出氯乙烯、氟乙烯、氢氯氟碳化合物、氢氟烃、六氟化硫、全氟化碳,共6种物质的含量清单。目前,韩国没有针对该6种物质进行限量要求,可该执行令中明确地指出了其为气候变化而造成的有害物质,将会损害生态系统和危害人的健康,并对该6种物质纳入监控清单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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