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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美食品包装材料技术法规与标准浅析

http://tbt.testrust.com 来源:检测通 时间:2015-07-17

  为了保证食品包装的安全,国外特别是欧美发达国家已经出台了很多相关的技术法规和标准,对食品包装材料企业的生产原料、生产过程、产品质量检验和产品回收等都提出了严格的要求。我国是食品加工和出口的大国,使用的包装材料种类多、数量大,对包装材料的安全性评估和质量要求越来越严格。因此,研究、借鉴欧美发达国家食品包装材料的技术法规与标准,对进一步制定和完善我国食品包装材料技术法规与标准体系,保障食品包装材料质量安全,促进我国食品加工与包装行业的健康发展意义重大。

  欧盟食品包装材料技术法规与标准

  欧盟食品接触材料安全法规框架由框架法规、专项指令(法规)、单独法规和决议等组成,注重从安全生产、流通和消费的连续管理。

  框架法规

  框架法规规定了食品包装材料管理的一般原则,包括EC No.1935/2004《关于拟与食品接触的材料和制品暨废除80/590EEC和89/109/EEC指令》和EC No.2023/2006《关于拟与食品接触的材料和制品的良好生产规范》,是欧盟目前有关各种食品接触材料的主导性规章,欧盟各成员国都有权监督该框架法规的实施。其通用要求包括符合良好的制造规范(GMP),不会释放出对人体有害的物质,不会导致食品成分产生不能接受的改变,不会使食品的味道、气味和颜色等感官特性改变,材料和制品的标签、广告及说明不应误导消费者5个方面的要求。该法规的附录中列举了活性和智能材料及其制品、黏合剂、陶瓷、软木、橡胶、玻璃、离子交换树脂、金属和合金、纸和纸板、塑料等17类材料及制品及管理要求。这些管理要求包括包装材料允许使用物质的名单、质量及规格标准、暴露量的信息、迁移量的信息、检验和分析方法等。

  专项指令

  专项指令规定了框架法规中列举每一类物质的特殊要求。在欧盟规定的必须制定专门管理要求的17类物质中,目前仅有活性和智能材料(2009/450/EC)、再生纤维素薄膜(2007/42/EC)、陶瓷(2005/31/EC)、塑料(2002/72/EC)4类物质颁布了专项指令。在对陶瓷的指令中,规定了与食品接触的陶瓷制品中的铅(Pb)和镉(Cd)的溶出限量分别为0.2mg/L和0.02mg/L;对再生纤维素薄膜的指令中规定了再生纤维素薄膜的范围、加工中允许使用的物质及使用要求。塑料材料及制品的指令2002/72/EC经历了多次修订,最终形成了欧盟与食品接触塑料材料和制品的最新法规(EU)No.10/2011及其修订(EU)No.1282/2011,增加了监管范围和检测项目,对迁移量测试的内容进行了更新,对不同用途产品的具体测试条件也进行了调整,如:规定允许总迁移量为60 mg/kg或10 mg/dm2。同时新增了15种可用于制造食品接触材料的单体和助剂的限量要求,对已有的8种单体和助剂的限量要求进行了修改,其中三聚氰胺单体特定允许迁移量为2.5mg/kg。

  单独法规和决议

  单独法规是针对单独的某一种物质所作的特殊规定。目前,欧盟针对氯乙烯单体(78/142/E E C)、亚硝基胺类(9 3 / 1 1 / E E C)、环氧衍生物(2005/1895/EC)和食品接触垫圈中增塑剂(2007/372/EC)分别制定了单独法规。同时,欧盟还制定了一些决议等,如:欧洲委员会ResAP(2005)2决议《关于拟与食品接触的食品包装材料和制品非食品接触面上的包装油墨》及2011年11月欧洲印刷油墨协会(EuPIA)发布的《食品包装物料非食品接触面用印刷油墨指南》。指南中规定:如果提供的毒理学数据不充分,污染物向食品内的迁移量小于10ug/kg,这种油墨仍然可以使用;如果能够提供按照欧洲食品安全局(EFSA)要求做的3个诱变性实验数据,证明迁移物无毒,那么污染物向食品内的迁移量允许小于50ug/kg。

  食品包装材料标准

  欧盟在食品包装材料标准方面主要依据接触食品的材料和物品、材料和物件、材料和器具、材料和制品、纸和纸板来进行分类,并分别对其进行管理。对迁移量测定的方法标准有很详细的规定,如:EN 1186-14-2002《与食品接触的材料和器具.塑料.高温下全渗移物析出量的试验方法》和EN1186-12-2002《与食品接触的材料和器具.塑料.总渗移的低温试验方法》等。

  美国食品包装材料技术法规与标准

  美国对食品包装材料的卫生要求采用法律的形式进行规定并且进行分类管理。联邦法规(Code ofFederal Regulations)中的第21章170-186节,规范了食品包装。美国进口的食品包装或用于食品包装的材料,必须通过符合FDA标准的严格测试。

  食品包装材料的分类

  在美国,食品包装材料属于食品添加剂管理的范围,其管理方式可分为以下三种。

  免于法规管理。迁移到食品中的量低于某一限值,不是已知的致癌物,其作为包装材料或者作为包装材料的一种成分的物质,适用于免于管理的方式。这一限值为该物质迁移到食品中的量不超过0.5ug/kg,或每日人体通过饮食摄入该物质的量小于每日允许摄入量的1%。

  食品添加剂审批。如果某种物质通过食品包装过程迁移到食品中,且不是通常认为安全的物质,则需要对其按照食品添加剂的评价程序进行评价和审批。

  食品接触物质通报。食品接触物质是指用于食品加工、包装、储藏、运输等过程中与食品接触但食品接触物质通报。食品接触物质是指用于食品加工、包装、储藏、运输等过程中与食品接触但食品接触物质通报。食品接触物质是指用于食品加工、包装、储藏、运输等过程中与食品接触但不会对食品产生技术影响的物质或作为该物质的一种成分。食品接触物质通报要求申请者向FDA提供充分的材料,证明该物质在特定使用条件下不会影响食品安全。该证明材料包括:化学特性、加工过程、质量规格、使用要求、迁移数据、膳食暴露、毒理学信息、环境评价等内容。

  关于食品包装的技术法规

  2004年美国公布修订的法案《包装中的毒物》,规定了毒物的技术指标,提出了任何包装或包装辅助物中铅、镉、汞和六价铬的浓度总量不应超出100mg/kg的限量等一些特殊的规定。

  完善中国食品包装材料法规与标准的建议

  中国食品包装材料法规与标准的不足

  我国于上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颁布了大量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及加工助剂的国家卫生标准和产品标准,并发布了一系列产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办法,作为对各类食品容器、包装材料进行生产管理的法规依据。卫生部全国食品卫生标准化委员会设立了食品包装材料卫生标准工作组,承担新型包装材料及加工助剂的评价和标准制定工作。目前,我国已基本建立了食品包装材料的技术法规与标准体系。现行有效的食品包装材料相关标准约400多个(不包括地方标准),其中,国家标准约200多个,行业标准约200个,涉及到各类食品包装材料、容器、包装与工具,添加剂、溶剂、油墨等方面,对物理化学性质、卫生等方面提出了相关要求,对检验设备与方法进行了规范。此外,相关单位还组织编制了管理生产食品接触材料企业的相关办法,如:《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等。

  但相对于欧美发达国家食品包装材料的技术法规与标准而言,我国食品包装材料法规与标准存在的以下不足。

  (1)部分法规标准滞后和缺失。目前,还没有建立相应的技术法规对接触食品的材料进行科学分类、统一管理;很多材料中有害物质的迁移检测标准还没有制定,需要参考欧美标准来进行检测。较为突出的问题是,现行部分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及加工助剂标准的标龄较长,标准的部分内容已达不到保障食品安全的要求,也不适应行业发展的需要。据统计,我国80多项食品与药品包装标准中只有30多项是2000年以后制定或修订的,比例不到50%。同时,据王全林[9]等分别采用欧盟EN 1186-13-2002和GB/T 5009.60-2003两种标准,对10种微波专用食品塑料容器在脂肪食品中的总迁移量进行检测研究,结果显示我国标准检测评判100%合格,而用欧盟标准评判仅有2种,即20%合格,可见标准差距之大。

  (2)新型食品包装材料和加工助剂缺乏有效的准入和管理机制。新产品的研发和应用往往由发达工业国家引导,一些新材料的安全性评价资料往往掌握在欧美等发达国家政府或一些跨国企业手中。我国在新原材料生产食品包装材料的安全评价和检测技术标准方面与发达国家还有一定差距,影响了对新物质和新材料的食品安全评价能力,导致了部分食品包装材料和加工助剂的监管还处于空白状态。

  (3)部分标准中存在一些指标规定得不够明确、不够细致的问题。欧美发达国家关于包装材料的法规标准中,对潜在影响国民身体健康的物质作了明确的规定,而我国只对允许使用的材料作了规定,但对不允许使用的材料规定得不清楚,使一些食品包装材料中隐含的有害成分得不到控制,造成了按现行规定检测是合格的,但事实上却不安全。这也是国内国外包装标准中差别较大的一种情况。例如:一个普通塑料杯,在8种不同温度下,适合装什么样的食品,国外对此规定得比较细致,而我国这部分内容则比较欠缺。

  (4)违法行为处置力度小。我国《食品安全法》第85和92条规定:食品经营者以假充真或销售不安全食品,除赔偿消费者的损失以外,消费者还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这种低价的犯罪成本导致国内部分食品包装材料生产企业受到利益驱使铤而走险,以次充好,以假充真。而欧盟规定,被查处的企业在未来若干年内不能以任何形式涉足食品行业,情节严重的甚至会遭到起诉。美国法律规定,发现产品存在缺陷的企业如不及时召回,可能会面临巨额罚款、查封产品、严重的会导致企业倒闭。由此可见,我国在执法和监管的理念和模式上与欧美发达国家存在差距,对于食品包装企业的违法行为处置力度明显不够,不能很好地打击这种投机违法行为,不能切实维护食品包装安全。

  对完善我国食品包装材料法规标准的建议

  通过对比研究欧美发达国家与我国食品包装材料法规、标准,体会到欧美国家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规体系,食品包装相关标准比较全面、严格,食品包装材料具有明显的范围和定位,包括食品安全法规、各种相关生产工艺要求,以及材料中成分和迁移测试的检验标准等。要加快与欧美等发达国家食品包装材料法规、标准接轨,我国应在如下几个方面加大工作力度,进一步完善我国食品包装材料法规与标准体系。

  (1)加快、加强食品包装材料法规与标准制修订步伐。技术法规与标准的更新工作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需要很多单位齐心协力,共同参与。当前,由于法规的实施涉及到诸多管理部门,牵扯面广,建议由各级政府的“食安办”统一部署协调此项工作,组织专家组和企业力量,根据生产技术发展现状,参照或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制定更为严格的理化检测项目,提高我国食品包装材料质量。如:GB 9685-2008《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助剂使用卫生标准》就参考了美国联邦法规第21章170~189部分、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食品接触物通报(Food ContactNotification)列表,以及欧盟2002/72/EC指令食品接触塑料等法规。

  (2)管理部门应尽快完善新材料的安全性评价程序和评价机制,强化风险管理机制建设。确定需要报批的新食品包装材料的范围和程序,将使食品安全技术法规与标准体系、风险管理机制更加合理,趋于完善。这方面,欧盟和美国FDA的模式之间有很多的共同点,例如:都需要进行迁移试验,都需要毒理学评价等。因此,我国应增加食品包装安全风险预防的有关内容,通过监测网络提供的动态信息、数据,作出研判、预警。如:加快迁移试验和毒理学评价的建设步伐;加强对技术机构检测评价能力建设,组建多个测试与评价国家实验室,开展食品包装材料法规与标准的相关研究。

  (3)对食品包装卫生安全严格管理。政府一方面应在食品包装材料方面组建食品安全信息体系,在生产上加强对企业的引导,提高监管效能。通过收集、汇总、分析所掌握的信息,反映现状、提出问题、预示趋势。另一方面为了保护国民身体健康,必须严格管理,加重处罚,绝不姑息迁就,从源头上堵住食品包装材料卫生安全问题的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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