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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tbt.testrust.com 来源:检测通 时间:2015-11-03
2015年11月1日起国家质检总局和发改委联合发布了《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管理办法》(下文简称管理办法)施行,2013年发布的《低碳产品认证管理暂行办法》(下文简称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管理办法的主要明确了节能产品认证、低碳产品认证两种形式;建立了节能低碳产品认证部际协调工作机制;明确了认证目录、认证规则、认证证书的制定发布主体;明确了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的实施程序;明确了信息公开和报送制度;明确了对认证证书和标志的管理;明确了监督管理制度。国家对节能低碳产品的监管思路是,不断扩大产品范围,鼓励社会机构参与,规范日常使用行为,加大政府的日常监督管理。
与暂行办法相比,管理办法有几个突出的变化。一是覆盖的范围更广,将节能产品也纳入认证管理范畴;二是主管管理部门发生重大调整。由发改委牵头变为质检总局牵头、发改委指导相关工作,认证规则的制定由认监委商发改委制定,发布也由认监委负责。在日常工作中,地方质检两局按照相关职责,负责辖区内节能低碳产品认证活动的质量监督管理;三是对转让节能、低碳产品认证标志的违规行为明确了罚则,并将计入全国统一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四是开放国家尚未制定认证规则的节能低碳认证领域,鼓励相关认证机构自行开展相关产品认证业务,对规则采取备案制管理。
认证制度的出台,是国家践行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举措,建立国家统一的节能低碳产品认证制度,能够有效保证产品质量,提高用能产品以及其他产品的能源利用效率,改进材料利用,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应对气候变化。
《办法》共分六章,分别是:总则、机构与人员资质、认证的实施、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监督管理和附则,共40条。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建立低碳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低碳产品定义、低碳产品认证定义、低碳产品认证制度、鼓励政策及保密规定。
第二章“机构与人员资质”。明确了认证机构资质和技术能力的规定、实验室资质和技术能力的规定、认证机构和实验室认可、认证机构和实验室名录、认证检查人员规定等。
第三章“认证的实施”。明确了认证实施、认证规则、制定认证技术规范的辅助机制、认证模式、认证委托、实验室检测、现场核查、认证结论、跟踪检查、信息公布、禁止行为和风险防范的规定。
第四章“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明确了认证证书、标志制定发布主体、认证证书内容、认证证书有效期规定、认证证书的变更、注销、暂停和撤销、低碳产品认证标志的式样、认证标志标注要求、认证标志使用管理规定、认证机构监督义务和禁止性规定。
第五章“监督管理”。明确了监督管理职责、认证机构和实验室的认可监管、认证核查人员监管、申诉、举报、处罚条款。
第六章“附则”。明确了收费规定、解释权、施行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