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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医疗器械和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问题解读

http://tbt.testrust.com 来源:检测通 时间:2015-11-09

  11月4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关于执行医疗器械和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该通知对新修订《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总局4号令)和《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总局5号令)(已于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实际实施的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深入的解读。针对CFDA提出的八类问题,应该如何解读?

  一、关于新的强制性标准实施之日前受理产品审查问题

  对于申报注册的医疗器械,其产品技术要求中引用的强制性标准发生变化的,除总局在发布、实施标准文件中另有规定外,在新标准实施之日前受理注册检验的产品,仍按照原标准进行检验、审评和审批。自新标准实施之日起,企业应实施新标准,产品应符合新标准要求。

  【解读】根据食药监械管[2014]144号通知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实施《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和《体外诊断试剂注册注册办法》有关事情的通知”中“四、关于注册检验”,对于《办法》实施前已受理注册检验但尚未出具注册检验报告的,申请人应当按照《办法》要求向检验机构补充提交产品技术要求等文件,检验机构按照《办法》要求实施检验并出具注册检验报告。注册检验过程中,如果产品技术要求中引用的强制性标准发生了变化,标准升级,产品技术要求如何修改和检测报告如何出具都是一个大大的问号,因为可能面临着产品性能指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的情况,此条正好给有困惑的注册申请人和检测机构指明了方向,还是按原标准进行检验、审评和审批,把达标问题留给获批上市后,不符合新标准的产品上市后自然缺乏竞争力,逼迫企业自行升级产品以达到新标准要求。

  二、关于延续注册涉及强制性标准变化的问题

  延续注册时,企业在产品不变的情况下,为适应强制性标准变化而修改产品技术要求和注册证载明的其他许可事项(如性能结构组成等)的情形,可以按照延续注册提交申请,但应提交由医疗器械检验机构出具的符合强制性标准的检验报告。

  延续注册审查时,需要根据新的强制性标准补充资料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要求企业补充相关资料,经审查确认产品不符合新的强制性标准的不予延续注册。

  【解读】以笔者的理解,这条应该是针对医疗器械产品,目前体外诊断试剂还没有强制性标准发布。

  延续注册涉及强制性标准变化时,企业首先递交延续注册,并提供检测机构出具的符合强制性标准的检验报告。延续注册审查时,药监部门根据新的强制性标准要求企业补充资料。

  这代表延续注册时涉及强制性标准的医疗器械产品,是可以合并变更申请的意思吗?如果是的,对企业来说无疑是个好消息,竟可省时又可省钱。

  三、关于医疗器械生物学试验

  (一)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中涉及生物学试验的,其生物学试验报告由申请人在申请注册时作为研究资料提交。

  (二)开展生物学试验,应委托具有医疗器械检验资质认定、在其承检范围之内的生物学实验室按照相关标准进行试验。国外实验室出具的生物学试验报告,应附有国外实验室表明其符合GLP实验室要求的质量保证文件。

  【解读】明确了(1)医疗器械生物学试验报告作为申报材料里的研究资料部分。(2)委托开展生物学试验的实验室的资质要求:GLP认证资质。申请人可在CFDA网站上查询委托的试验机构是否具有承检资质。在国外开展生物学试验的,申请人应事先向相关管理部门或权威机构核实该实验室的资质。

  四、关于补充检验的检验机构

  注册审查时提出补充检验要求的,应在原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解读】此条明确提出补充检验必须是在原检验机构进行,但是并没有明确指出是首次注册、延续注册还是变更注册,对于首次注册发补要求补充检验,对于首次注册,自然没有异议,对于变更和延续,此原检验机构是指该产品首次注册时的检验机构吗?

  五、关于延续注册和原注册证变更的衔接

  企业对原注册证申请注册变更,注册变更文件登载的注册证编号为原注册证编号;如企业同时又对原注册证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需核发新的注册证编号。此种情况下,为了使延续注册的注册证关联到注册变更文件,可在延续注册证备注栏中载明原注册证编号,而无论本次注册变更文件批准时间在延续注册批准时间之前或之后,均可以与其延续注册批准的注册证共同使用。

  【解读】举例:原注册产品的注册号为“国食药监械(准)字2011第*******号”,经延续注册批准后的注册号为“国械注准2015*******”。而注册变更,是在递交延续注册申请时递交的,经审核批准后的批件注册号仍为“国食药监械(准)字2011第*********号”。

  为了能让注册变更文件与延续注册证有关联,延续注册证备注栏中载明了原注册证编号。

  六、关于医疗器械临床评价资料提交

  依据《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第六条开展临床评价的,如使用了同品种医疗器械的生产工艺、临床数据等资料,申请人应提交同品种医疗器械生产工艺、临床数据等资料的使用授权书。

  【解读】明确指出同品种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或临床使用获得的数据需要“授权”。

  (1)《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并没有对提交的资料来源和真实性进行规定,使用授权书正是其强有力的补充,能充分考虑到使用独立法人拥有的医疗器械生产工艺、临床数据是建立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的基础上。

  (2)使用授权书既能保护授权方的利益与知识产权不受侵害,同时也为避免授权方的产品资料在其不知情的情况被使用于其他同品种产品的注册,引起法律纠纷。

  因此,使用授权书应除写明授予使用方资料的使用权外,还应明确使用范围、使用对象、使用有效期等,声明不外涉第三方,不用于其他用途等,并进行双方的签字盖章。

  七、关于补证

  补发医疗器械注册证的,应在补发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备注栏中载明“xxxx年xx月xx日补发。原xxxx年xx月xx日发放的注册证作废”。

  【解读】明确了对于注册证遗失等情况需要补发的,新补发的注册证在备注栏中,除了包含其他载明事项(如有),会增加补发日期和原批准日期的注册证作废。相当于增加了“遗失声明”。

  八、关于获准注册的医疗器械

  获准注册的医疗器械,是指与该医疗器械注册证及附件限定内容一致且在医疗器械注册证有效期内生产的医疗器械。

  【解读】根据新《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医疗器械注册的有效期为5年,注册证会明确其批准日期和有效期。例如:某一注册证批准日期是2015年11月6日,那么有效期至2020年11月5日。从2020年11月6日起。该注册证就失效了,但是2020年11月5日及以前生产的且与该注册证对应的医疗器械均为注册证有效期内生产的医疗器械,是可以继续在市场进行销售。

  以上解析仅代表个人观点,具体操作规程参照国家局及各省局最新法规要求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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