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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4802.3—2008《纺织品 织物起毛起球性能的测定 第3部分:起球箱法》标准的解析

http://tbt.testrust.com 来源:中国纤检 时间:2015-11-12

  摘要:

  针对GB/T 4802.3—2008《纺织品织物起毛起球性能的测定第3部分:起球箱法》国家标准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和不足,结合实际检测工作经验,对新旧标准进行了剖析,并对现行标准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提出了一些建议。

  关键词:纺织品;起毛起球;标准;解析

  织物的抗起毛起球性能是影响服装服用性能的一个重要因素。服装面料起毛起球会严重影响织物的外观性能,起球程度是消费者判别产品好坏最直观的依据之一。因此起毛起球一直是纺织产品标准中一项最基础的考核指标,国内外均制定了许多相应的标准对该项目进行测定和考核。

  2008年6月全国纺织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发布了GB/T 4802.3—2008《纺织品织物起毛起球性能的测定第3部分:起球箱法》标准,该标准自2009年3月1日起实施,替代了原标准GB/T 4802.3—1997《纺织品织物起球试验起球箱法》,本文结合实际检测工作经验,对新旧标准进行了剖析,并对现行标准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提出了一些建议。

  1新旧标准差异

  GB/T 4802.3—2008标准在前言中提到,与1997版标准相比存在9个方面的主要差异,其中最主要有3个方面的变更。

  1.1评级设备

  GB/T 4802.3—2008第5章“仪器与材料”中条款5.6规定了评级箱的要求,并对光源、观察者、试样三者的位置作了具体规定,限制了一定的角度,但实际评定过程中如果按规定的角度评级,则较多试样的实际起球情况不能明显地观察到。而该标准第9章“起毛起球的评定”中又规定:可采用另一种评定方式,即转动试样直到观察到的起球现象更加严重。这种评定可提供极端情况下的数据,如:将试样表面转到水平方向沿平面进行观察。这样一个标准中就存在两种不同的评定方式,如果不同人员分别采用这两种不同的方式进行评定,其结果可能会出现较大的差异。而作为标准,其最终的目的是通过标准化统一各种影响因素,从而达到最终结果的统一性、可比性。而从实际运用情况比较这两种评定方式,后一种评定方式比较合理,能更加确切地评定试样的实际起球情况。

  1.2评级方式

  GB/T 4802.3—2008第9章“起毛起球的评定”中“表1”对5个级别的起毛起球程度作了具体的状态描述。由采用样照评级改为视觉描述法评级,消除了由于样照不同或实际起球情况与样照不符等影响评级的客观因素,评级方式更为主观。为了降低主观因素对评级结果的影响,标准又规定:建议至少两人进行评定。这一规定比旧标准更加合理。

  1.3附录

  新旧标准的附录是关于“仪器的维护保养与校核”两个方面的规定。关于“仪器的维护保养”,两个标准相比没有太大的更改,关于“仪器校核”有所改变,旧标准分两种方法:一种是选用参考织物定期做比对试验;另一种是定期测定橡胶软木衬表面摩擦性能。新标准只有一种方法:选用参考织物定期做比对试验。

  旧标准中“定期测定橡胶软木衬表面摩擦性能”的校核方法在实际应用中难度大,可操作性低,“选用参照织物定期做比对试验”的校核方法相对更能全面体现仪器的真实变化,但定期做比对试验就要求“参照织物”的量足够多,才能满足多次试验,而且新标准A.4中又规定:宜保留与本试验测试相关的两种校准织物,每种具有起毛起球等级从1~2级到4级的不同水平。建议标准制定相关部门考虑将“参照织物”由专门机构制作为“标准织物”以做进一步、更大范围内的统一,因为,一方面,既要求量多又要求具有不同等级水平的“参照织物”很难确定;另一方面,如果是一台新的起球仪只是用自己确定的“参照织物”作比对,如何能确定其准确性呢?最终只能以各种形式的内部和外部比对,确定其检测结果是否与其他大多数仪器的检测结果一致,与大多数一致就是准确,而这大多数的准确性又如何判别呢?

  1.4其他未提及的某些变更

  GB/T 4802.3—2008与GB/T 4802.3—1997相比,还存在一些不明显的、但对实际试验结果有影响的变更。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1.4.1载样管的要求

  新标准对聚氨酯载样管的要求作了新的规定。存在的差异见表1。

  从表1可以看出,新标准对聚氨酯载样管的要求更具体:各参数相应增加了允差范围。管长的基本要求未变,直径的基本要求由只规定“直径”改为具体规定“外径”和“管壁厚度”,最明显的变更是载样管的重量,由50 g调整为(52.25±1)g。

  那么载样管要求的变更对试验结果是否有影响呢?表2是用两台不同型号的国产起球仪,配用“不同重量的载样管”所做试验结果的比较。

  从表2可以看出:

  1)1号样、2号样、3号样用同一仪器、不同重量的两套载样管,结果为:重管差于轻管,最大相差1.0级。

  2)3号样、4号样、5号样用同一仪器、不同重量的两套载样管,结果为:重管差于轻管,最大相差0.583级。

  3)1号管与2号管重量之差为1.8023 g,3号管与4号管重量之差为0.3889 g,管重量相差越大,其起毛起球结果相差亦越大。

  4)1号样、2号样、3号样是按新旧标准两种不同的载样管重量要求所做的比对,从中可以看出按新标准[质量(52.25±1)g]的载样管得到的结果明显差于旧标准(重50g)的载样管得到的结果。

  1.4.2结果的表述

  GB/T 4802.3—2008与GB/T 4802.3—1997比较,在“结果的表述与修约”方面存在的差异,新标准“建议至少两个人进行评定”的规定是合理的,但在“结果修约”问题上新标准只是修改了表达方式,其实质结果未改变。两个标准的修约规则均存在误区,如表3所示。从表3可以看出:

  1)1号样与2号样实测结果相差0.5级,按标准修约至最近的0.5级,最终评定级数相同。

  2)3号样与4号样实测结果相差0.5级,按标准修约至最近的0.5级,最终评定级数相差1.0级。

  实际起毛起球效果同样相差0.5级的两组样,按标准修约后,最终的评定结果却显示一组样起毛起球效果相同,另一组样起毛起球效果相差1级,导致最终的结果不能反映试样的真实情况。

  如表3,将结果修约至0.1级,1号样与2号样相差0.4级,3号样与4号样相差0.6级,更加接近样品的真实水平。

  2结论与建议

  以上是由新旧两个标准比较得出的一些对标准的建议以及从标准的实际应用中发现的问题,现对现行标准做以下建议:

  1)聚氨酯载样管的重量对织物起毛起球结果的影响甚大,所以建议对载样管的重量作进一步的精确要求。

  2)按现有标准的结果修约规定得到的结果与织物的实际起球情况存在较大偏差,所以建议起毛起球结果修约至0.1级。

  (作者单位:浙江省羊毛衫质量检验中心)文/朱红梅 李伟松 沈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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