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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tbt.testrust.com 来源:中国纤检 时间:2015-11-26
摘要:本文对GB/T 29862—2013和FZ/T 01053—2007两个标准进行了对比,分析了两个标准之间存在的差异。列举了纺织品和服装纤维含量标识存在的主要问题,同时结合实际检测工作,分析了不同纺织产品标准有关纤维含量规定之间存在非兼容性的问题。
关键词:标准;纺织品;纤维含量;标识
1引言
国家标准GB/T 29862—2013《纺织品纤维含量的标识》于2014年5月1日实施。该标准的条款框架及技术内容均是在FZ/T 01053—2007《纺织品纤维含量的标识》的基础上,结合纺织品及纺织品检测工作的实际需要,经修订、升级的国家标准。新标准规定了纺织品纤维含量的标注要求、标注原则、表示方法、允许偏差及标识符合性判定等要求。所有在国内销售的纺织品,其纤维含量的标注都必须符合该标准的要求。
纺织品纤维含量的标准在纺织品领域是一项重要的标准。据业内人士介绍,从全国的纺织品检测结果来看,纺织品标识项目及纤维含量项目不合格量约占所有纺织不合格品中的70%,因此此项标准的实施对整个纺织服装产业产生至关重要的作用。
2新标准更新的主要内容[1-2]
2.1纤维含量标签要求更加明确与FZ/T 01053—2007不同的是,新标准明确了纤维含量标签的文字以中文标识为准。条款4.10特别强调纤维含量标签上的字迹应清晰、醒目,文字应使用国家规定的规范汉字,也可同时使用其他语种的文字,但应以中文标识为准。出口转内销的企业对于新标准的这一项变动应该格外注意。
2.2细化纤维含量和纤维名称的标注原则新标准将条款5.2“纤维含量一般以净干质量结合公定回潮率计算的公定质量百分率表示”修改为“纤维含量应采用净干质量结合公定回潮率计算的公定质量百分率表示”,并注明如果采用净干质量百分率表示纤维含量,需要明示为净干含量。这就意味着,标注纤维含量时应该以公定质量百分率表示。若有特殊情况采用净干质量百分率,应明确指出标注的含量为净干含量。条款5.3和5.4给出了纤维名称应该使用的规范名称,并在附录B中特意强调了没有规范名称的纤维的标注方法。如对于尚未统一名称的其他化学纤维,可标注为“新型XX纤维”。必要时,相关方需提供“新型XX纤维”的证明或验证方法。对于尚没有成熟方法定性鉴别的特种动物毛纤维,可标注为“其他特种动物毛”。新标准条款5.5举例明示如何给纤维添加如实描述纤维形态特点的术语,并将添加术语的位置规定为纤维名称的后面。在FZ/T 01053—2007标准中,描述纤维形态特点的术语可以添加在纤维名称的前面也可以添加在纤维名称后面,无唯一性规定。
2.3纤维含量允差有所放宽纤维含量允差的规定有所改变,新标准规定当标签上的某种纤维含量≤l0%时,纤维含量允差为3%;当某种纤维含量≤3%时,实际含量不得为0。当标签上的某种填充物的纤维含量≤20%时,纤维含量允差为5%;当某种填充物纤维含量≤5%时,实际含量不得为0。在FZ/T 01053—2007标准中,条款7.4中规定当标签上的某种纤维含量≤15%时(填充物≤30%),纤维含量允许偏差为标称值的30%。
将两者进行对比,不难发现,小组分含量的允差有所放宽。对于同一产品,用新旧两个标准规定的允差进行判定可得到不同的判定结果。如标称值为氨纶3.0、棉97.0的产品,实测值氨纶2.0、棉98.0。按照FZ/T 01053—2007的允差规定,氨纶的允差为±0.9,实测值氨纶的含量超出了允差规定的范围,此产品的纤维含量是不合格的;若按照新标准中含量允差的规定,氨纶的含量只要不为0就可以,此产品的纤维含量则是合格的。
3纤维含量的标识存在的问题
在历年的纺织服装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中,纤维含量一直是问题比较严重的一个项目。我们发现因纤维含量引起的不合格,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3.1纤维名称不规范
此类问题主要集中体现在一些小品牌产品和中低档商场及超市促销的产品中。此类产品大多采用一些新奇独特的纤维名称代替普通的纤维,如用超细纤维来代替普通的涤纶纤维,抗起球纤维代替腈纶等;还有的产品在其填充物中大做文章,如用仿丝棉、羽丝棉、太空棉等名称代替涤纶填充物;还有的产品借用一些特种动物纤维的名称来提高自己产品的档次,如用羊绒代替羊毛,以此蒙蔽消费者的眼睛。
分析此类错误,主要是这类产品无论是在款式还是品质上都没有十分突出的地方,但生产厂家为了能够提高销售空间,增加自己的利润,只能在纤维名称上做文章,用一些新奇、独特而又能代表其性能的名称来代替实际的普通纤维来吸引消费者。因此新标准GB/T 29862中特意强调了没有规范名称的纤维的标注方法。对于尚未统一名称的其他化学纤维,可标注为“新型XX纤维”,还规定可给纤维添加如实描述纤维形态特点的术语。这样就可以方便标注一些目前还没有完全规范名称的纤维,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市场上纤维名称胡乱标注的问题。
3.2纤维名称或含量标注错误
此类产品分布面比较广泛,无论是高档商场的高端品牌产品,还是低档卖场的杂牌商品都存在这样的问题。此类产品往往是标注A类纤维的名称,而实际含有的却是B类纤维。或标注的其中某一类纤维的含量与实际含量不符等问题。
分析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1)生产厂家质量监控意识不强部分生产厂家的内部质量管理体系不健全,对纤维含量的标注不是很重视。只是对试制小样面料的纤维含量进行送样检测,大货的面料不进行检测,把试制小样的纤维含量运用到大货或全部产品中去;甚至有的厂家对纤维含量根本不做检测,只是凭着多年的从业经验来标注含量;还有的厂家把进口来的服装标识直接地翻译一下,误将许多化学名词打到标签上,部分韩国代理品牌此类问题表现得尤为严重[3]。
(2)品牌代理商以次充好部分生产厂家特别是高端品牌自身对产品质量很重视,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纤维含量标注得很准确,但其在本地的代理商为了自己的利润特别是在店庆、年节促销的时候在别处购买其他牌子的低档产品挂用该高端品牌的商标。
(3)生产者未将产品送至正规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有的服装生产厂家本身对质量检测很重视,但在检验环节出现漏洞。企业内部设有检测实验室,但为了节省成本仅对面料进行检测,将自己本应作为内部质量控制的检测数据,直接作为吊牌数据进行标注。由于内部检验人员水平有限和检测标准未及时更新,很容易导致检验数据有所偏离真值。
4检测中存在的问题
新标准在纺织产品标识的使用形式、具体的使用方法及纤维含量的规范性标注等方面都给出了规范的规定和合理的说明。与旧标准相比,新标准的内容更加科学合理,更注重检测方法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大大方便了日常检测工作。但是在实际应用中,我们发现此标准与其他产品标准之间存在一些非兼容性的问题,主要体现以下几个方面:(1)纤维含量允差的应用问题在纱线的纤维含量检测中,我们经常会遇到这样的问题。在对纱线含量进行合格判定时,我们会发现纱线产品标准中规定的纤维含量允差要比新标准GB/T 29862—2013规定的含量允差要严格许多。如FZ/T 12006—2011《精梳棉涤混纺本色纱线》标准条款4.5中规定精梳棉涤混纺本色纱线的纤维含量允许偏差为±1.5%。例如标称值为棉55.0、涤纶45.0的精梳棉涤混纺本色纱线,则允许含量为:棉53.5%~56.5%,涤纶43.5%~46.5%。而按照GB/T 29862—2013中的允差规定,则允许含量为:棉50.0%~60.0%,涤纶40.0%~50.0%。两者的纤维允许含量区间相差值竟然达到7%。若纱线实测值为棉52.0、涤纶48.0,按照FZ/T 12006—2011中的允差规定,此纱线为不合格产品。按照GB/T 29862—2013中的允差规定,此纱线为合格产品。对于同一纱线制品,采用不同标准得到不同的允差区间和不同的判定结果。
纱线作为半制成品,生产企业应执行更严格的纤维含量允差规定从而达到严格控制生产工艺的目的。只有这样才不至于造成其后加工的产品累积形成更大的允差值。所以,对半制成品生产企业的产品抽样检查时,应当依据较严格的产品标准规定从严判定,这样才能保证相关方的利益不受损害。
(2)纤维含量表示方法的非兼容性新标准GB/T 29862—2013中明确指出“纤维含量应采用净干质量结合公定回潮率计算的公定质量百分率表示”。从字面上不难理解,新标准要求我们标注的纤维含量应采用公定质量百分率表示。但是在实际检测中,许多纺织产品标准对于纤维含量的规定比较混乱,有采用净干质量百分率表示的,也有采用公定质量百分率表示的。由此可见,纺织产品标准对纤维含量的规定存在明显的非兼容性,且这种非兼容性给检验机构带来了困扰,同一块面料的含量,有的检验机构可能采用净干质量百分率表示,有的检验机构可能采用公定质量百分率表示,造成检测数据不一致。就是同一家检测机构,依据不同的产品标准,对于同一面料也会出具不同的含量数据。依据不同的产品标准,含量的表示方法有所不同,给我们的检测工作带来了许多不便之处。建议修订标准的相关单位应协调好与其他标准之间的关系,将纺织产品中关于纤维含量的规定尽可能统一,以便于不同检验机构进行数据比对,同时可减少疑问及争议。
参考文献:
[1] FZ/T O1053—2007纺织品纤维含量的标识[S].
[2] GB/T 29862—2013纺织品纤维含量的标识[S].
[3]赵青,FZ/T 01053《纺织品纤维含量的标识》新旧标准比较及市场存在问题分析[J].管理观察,2009,(3):42-43.
[作者单位:国家纺织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江阴)]文/刘艳 潘建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