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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纺织标准在实际应用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http://tbt.testrust.com 来源:中国纤检 时间:2015-12-11

  摘要:

  本文着重探讨了纺织产品及检测方法标准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和建议,在标准制定中应遵循的方向和避免出现的问题。

  关键词:纺织品;标准;问题;建议

  在长期的纺织品检测工作中,发现纺织品产品标准及检测方法标准在实际应用及检测中存在一些标准适用范围较窄、明确性不强、不能兼顾贸易原则,有的检测方法标准检测结果可重现性不高等问题,现对纺织品及检测方法标准提出一些建议。

  1.以满足产品安全和基本使用性能的低限要求为纺织品标准的最低等级标准值,放开材料要求,鼓励提高产品性能为原则。把一个产品是否达到安全使用性能要求作为产品合格与否的判定依据,而不应规定过细,能够满足标准要求的所有材料均可使用,不做限制,要求在产品标识中标明产品材料即可。比如QB/T 3883—1999《窗纱技术条件》、FZ/T 61006—2006《纬编腈纶毛毯》标准均对原料做出了详细要求,大大降低了标准的适用范围。

  随着科学技术进步与生活水平的提高,同种产品可能用不同原料同一种方式生产,也可能用同一原料多种生产方式生产,或者为了达到产品的某一性能及产生不同的花色品种,采用多种技术组合进行生产,在纺织品生产上尤为突出。在产品标准中规定得过细,会缩小标准的适用范围,不但会增加产品标准数量,增加标准制定与总的控制成本;还会增加对产品质量控制的难度。今天有标准可执行,对同产品来说,明天可能就没有相适应的产品标准,找不到适用的法律依据,增加执法难度,降低对产品质量控制的有效性。不对材质规定过细,而是以产品达到其安全使用性能时的数值作为标准值,第一会给产品的生产、设计及技术发展留有最大空间;第二会延长标准的适用年限;第三能够更好地让执法部门在产品的质量控制方面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2.纺织产品标准规定最基本的安全和使用性能低限要求同时,应兼顾贸易性原则。在起草国家、行业产品标准时应考虑贸易的需求,减少贸易中的技术壁垒,应把国际标准作为我国标准的基础,至少产品标准的最高一个等级达到国际标准要求。如FZ/T 62006—2004《毛巾》标准前言中明确指出“本标准中优等品相当于国际先进水平,一等品相当于国内先进水平,合格品相当于国内一般水平”;而吸水性能指标要求降低的GB/T 22864—2009中并未提及,现在FZ/T 62006—2004已经废止,针对兼营出口的毛巾企业来说,在标准执行的问题上应该怎么做有些茫然。因此,制定标准时应把国际标准技术要求考虑进去,消除技术性贸易壁垒,促进我国产品的升级换代,增强对外贸易的通行能力。

  3.产品标准中应明确产品等级的具体标准值。标准在技术要求上应定量,不用模糊语言。如色织棉布标准FZ/T 13007—2008二等品技术要求中密度偏差率、水洗尺寸变化率、撕破强力、耐光、耐洗、耐热压、耐湿摩擦标准值均为低于一等品要求;脱缝程度的一等品、二等品标准值为低于优等品要求;而在分等规定中4.2.1规定低于二等品的为等外品,均未设下限值。在产品检测及定等时,检测结果为何值时应定为二等,低于哪一个数值又应该定为等外品,在此标准中不能明确。为鼓励生产厂家提高产品质量,严格控制低档次产品,严打不合格产品,在产品标准中应该明确技术要求的下限值,对上限值倒可以不设。

  4.在检测方法标准中,以能够实现检测结果的最好重现性为原则。在产品标准中规定了每个检测项目的检测方法标准,一个合格的检测方法标准应使检测结果准确、可重现性好,实现同一检测样品在不同实验室检测结果的一致性。GB/T 7573—2009《纺织品水萃取液pH值的测定》中规定用100mL至少满足GB/T 6682的三级水或用此水制备的0.1moL/L氯化钾溶液做萃取介质。在标准中只要求试验用水至少满足GB/T 6682三级水的要求,并未对电导率作出详细规定,不同实验室在检测中有可能选用至少满足GB/T 6682的三级水,也有可能选用此水制备的0.1mol/L氯化钾。

  在实践中证明电导率的大小对萃取结果是有影响的,经过大量的试验证明,在同一个实验室用两种萃取介质测得的结果相差一般在0.5左右,而在不同实验室所用的水的电导率也不尽相同,检测结果的数值差距也会随电导率差距的增加而加大,降低了相同样品在不同实验室间检测结果的重现性。同是合成纤维长丝织物在GB/T 4802.1中有可能按A、B、E三种不同的方法做,同一产品在不同实验室就会有不同的检测结果。制定方法标准时检测方法应按纤维的性质及组织结构进行区分,而不应以用途做区分,避免同一个产品在不同实验室的检测选用不同的检测方法,出现不同检测结果的情况。

  5.检测方法标准保证检测结果重现性的同时应尽量采用节约能源的方法。检测重量变化的有些项目以干重变化计算数据更合理。如毛巾脱毛率检测标准,标准只在4.2中提出“如果需要进行预调湿,则应在相对湿度为10%~25%,温度不超过50℃的环境条件下进行”,但在试验步骤中并未提到检测第一步首先要进行预调湿,检测人员拿到样品时极大可能不进行预调湿而直接进行调湿。当检测人员拿到一个在比较潮湿环境存放的样品时,如果不进行预调湿处理而是直接放入标准大气下进行调湿,达到平衡时的称重无疑要大于进行预调湿过程处理的重量,计算出的脱毛率会比进行预调湿过程的大。如果脱毛率用干重计算,一是避免上述情况发生,获得此项目检测结果更好的重现性;二是没有标准大气的要求,让更多实验室具备脱毛率检测条件,也会降低检测成本,减少能源消耗。

  6.在保障检测数据准确性的情况下,使检测方法标准更大程度地增加检测产品种类,使一个检测方法标准适用更多的产品。如GB/T 3923.1—1997《纺织品织物拉伸性能第1部分:断裂强力和断裂伸长率的测定条样法》中规定的试样检测长度问题。既然标准规定断裂伸长率超过75%时,隔距长度可以用100mm,说明所用强力机还是断裂拉伸力值要求能够满足长度为100mm的试样断裂要求,标准就应规定每块试样的长度为200mm,但不得低于100mm,就能适用试样长度达不到200mm制品类断裂强度的检测,增加方法标准适用的产品范围。

  总之,把满足产品基本使用性能作为产品标准的最低要求,用产品等级明确优劣,同时把扩大标准适用范围和消除贸易壁垒作为兼顾原则;检测方法标准应缩小导致不确定度增加的可选性,在保证检测数据重现性的同时,尽量降低检测条件,减少能源消耗;使产品在生产和检测过程更具可控性和科学性。

  (作者单位:河北省毛巾制品质量监督检验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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