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 中国出入境检疫检疫协会 | 中国质量检验协会 | 国家食品安全信息中心 | 日本厚生劳动省 | 世界卫生组织
欧洲食品安全局 | 食品法典委员会 | 英国食品标准局 | 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 | 加拿大食品检验局 | 美国化学安全和危害调查局 | 国际标准化组织
澳大利亚标准协会 | 韩国认可认证局
http://tbt.testrust.com 来源:质检总局网站 时间:2016-07-27
2016年7月25日,据印度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局消息,印度再次对食品安全标准法进行修订,本次修订涉及2项内容:
1.对食品安全标准法(食品标准和食品添加剂)进行第4次修订,主要有3点:(1)2.1.9款第2条和第5条增加“从隐甲藻、高山被孢霉、裂壶藻、肯氏壶藻提取的藻油或真菌油作为DHA和ARA的来源,总脂肪酸中DHA水平不超过0.5%,且ARA与DHA的比例至少为1:1”。(2)2.7款关于异麦芽酮糖的规定中,2.7.1~4款增加“总糖中异麦芽糖50%的最大含量对产品的稳定性不产生负面影响”,2.7.5款增加“冰糖果或食用冰的总糖中异麦芽糖50%的最大含量对产品的稳定性不产生负面影响”。(3)2.11款中增加2.11.8款“膳食纤维(糊精-可溶性纤维)是通过dextrinification方法获得的天然纤维,即特定条件下葡萄糖聚合物干燥焙烧和进一步纯化的酸化淀粉,与普通淀粉相比,膳食纤维的平均聚合度仅为12-25。不像淀粉和麦芽糊精只包含‘可消化的’α-(1,4)和α-(1,6)糖苷键,膳食纤维还应包含‘可消化的’α型和β型联系。膳食纤维可用于即食早餐干谷物、面条和通心粉等7类食品,使用量按GMP规定使用。”
2.对食品安全标准法(包装和标签)进行第3次修订,2.4.5款中序号52后增加“53包装上应申明异麦芽糖含量、54允许添加膳食纤维的食品应在包装上申明膳食纤维含量(可溶性膳食纤维)、55含有植物固醇的涂布脂肪、乳制品、乳基果汁饮料、发酵乳制品、大豆和大米饮料、奶酪制品、酸奶制品、调味酱汁、沙拉酱、果汁和果肉饮料、食用油、烘培类等食品应申明植物固醇的含量及警示语”等内容。
该2项修订内容与官方公报发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