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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tbt.testrust.com 来源:重庆市自来水公司 时间:2013-01-09
卫生部和国家标准委于2006年12月29日联合发布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以下简称新国标),该标准属于国家标准,具有强制性,自2007年7月1日起实施。这是该标准自1985年首次发布后的第一次修订,总指标从以前的35项增加到106项。新国标不但符合我国现行国情,而且体现了以人为本,和谐社会,从标准本身而言也基本接近了世界先进水平。本文拟从新国标出台的背景,新国标的具体内容和水质监测管理三大方面进行解读,以增加对新国标的理解。
一.新国标出台的背景
新国标可谓是千呼万唤始出来,自从1985年首次颁布以来,这是它第一次修改,历时21年。老国标总项目为35项,有机项目为4项,与当时水污染主要是无机污染的现象相吻合,体现了要喝卫生水,防止肠道流行病的理念。当社会发展到今天,我国经济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对水质也越来越重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饮用水不但要卫生,更要安全,有益健康,要与国际水质接轨。而与此相对应的水质现状却是水源水的污染现象日趋严重,据调查,全国75%的湖泊有不同程度的富营养化,90%的城市水域污染严重,有机污染为主要现象。所以老国标已严重滞后于社会的发展,不符合现行国情。为更好的进行水质监督,卫生部在2001年颁布并实施了《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共96项),建设部在1992年颁布《城镇供水2000年规划》中要求一类水司检验88项,二类水司检验51项,三类和四类水司为35项,并在2005年颁布并实施了《城市供水水质标准》(CJ/T206-2005)(共103项),这些标准虽然能较老国标提高供水水质,但因都属于行业标准,不具备强制执行力,不能从根本上提高我国饮用水的水质。
国家标准化委员会于2005年5月召开了由各有关部委参加的“生活饮用水系列标准研讨会”,会议决定启动对老国标的修订工作,由卫生部牵头,建设部、水利部以及环保等部门组成,国标委归口。2005年12月完成标准的报批稿,2006年在全国公开征求意见,于2006年12月获得批准,在2007年7月1日开始实施。新国标的修订本着兼顾国情,城乡同一标准,注重安全卫生,体现以人为本,和谐社会的原则,参考了世界卫生组织和国际上发达国家的水质标准,并结合我国实际最终确定下来,比较符合我国目前的发展需要,在整体指标结构和数量上基本接近世界先进水平。
二.新国标的具体内容
新国标较老国标而言,首次明确提出生活饮用水的定义:供人日常生活的饮水和生活用水。饮水包括用作日常生活饮水的桶装水和瓶装水,但不包括饮料和矿泉水,纯净水首先应符合新国标,在此基础上,再符合相关的纯净水标准。新国标的一大进步是提出了生活用水应符合标准,以免危害人体健康,这是人们长期以来所严重忽略的。生活用水(主要是洗澡,洗漱,洗涤等用水)通过呼吸和皮肤接触来影响人体健康,有资料表明,人体通过皮肤接触吸收的水中物质的含量占水中物质总含量的60%左右,而通过饮用吸收的量则占20%或30%左右,若长期接触不安全的水,对人体的健康是有一定影响的。新国标的制订不但考虑了人们长期饮用和生活使用可能对人体造成的影响,也考虑了由于水质对输配水管道的腐蚀而对人体带来影响的因素,所以,符合新国标的饮用水在饮用、通过呼吸和皮肤接触时对人体健康产生的影响是安全的。
1.新国标的范围和内容组成
新国标适用于城乡各类集中式供水的生活饮用水,也适用于分散式供水的生活饮用水。也就是说不管是城市,还是农村,大家喝的水应符合同一标准,仅对部分农村小型集中式供水和分散式供水的水质因经济和技术条件的限制,实施新标准有困难的,在保证安全的基础上,对感官性状指标和一般化学指标以及少量毒理学指标适当放宽(共14项)。
新国标规定了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要求、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卫生要求、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要求、二次供水卫生要求、涉及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要求、水质监测和水质检验方法。这也是新国标的内容组成。其中,主要内容是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要求,也是这次修订的重点,具体内容包括表1(水质常规指标及限值)、表2(饮用水中消毒剂常规指标及要求)、表3(水质非常规指标及限值)、表4(农村小型集中式供水和分散式供水部分水质指标及限值)和表A.1(附录A/生活饮用水水质参考指标及限值)。大家所说的106项即为表1到表3之和。对于涉及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要求,新国标规定处理生活饮用水采用的化学处理剂不应污染生活饮用水,应符合GB/T17218要求;生活饮用水的输配水设备、防护材料和水处理材料不应污染生活饮用水,应符合GB/T17219要求。对此,应理解为上述材料和设备在投入使用前,应有相关的检验报告来保证质量,防止污染生活饮用水。
2.新国标对供水各环节的水质要求
供水各环节是指从水源到居民的用水点(即水龙头水),包括水源、自来水厂、管网系统和二次供水。
对于源水,由于当前还没有专用于生活饮用水的水源水质的国家标准,所以新国标规定采用地表水为生活饮用水水源时应符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要求;采用地下水为生活饮用水水源时应符合《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要求。对于饮用水的水质要求可概括为安全卫生。对安全可理解为终生饮用不会对健康产生明显危害;对于易感染人群即婴幼儿、体弱者、老年人等安全;家庭用水也应该是安全的。从指标上具体说,也就是生活饮用水不得含有病原微生物,所含化学物质和放射性物质不得危害人体健康,感官性状良好,应经消毒处理。从检测指标来看,生活饮用水水质应符合表1和表3卫生要求,集中式供水出厂水中消毒剂限值、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中消毒剂余量应符合表2要求。
3.新国标中检测指标的说明介绍
新国标的指标数量较老国标有大幅度的增长,其中有机化合物占绝大多数,且限值比老国标要严格的多。
新国标的指标分为常规项目与非常规项目,常规42项,非常规64项,共106项。
常规指标:能反映生活饮用水水质基本状况且检出频率较高的指标,项目是固定的。
非常规指标:根据地区、时间或特殊情况需要实施的生活饮用水水质指标,由当地县级以上供水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协商确定。
对生活饮用水水质做出评价时,非常规检验指标具有同等作用,即常规检验项目和非常规检验项目均同等对待,均属于强制执行,非常规检验项目如超过限值同样评价为不允许的。
新国标的指标分为四大类,微生物指标,毒理学指标,放射性指标,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将新国标中106项指标按照性质和分类统计如下。
表一新国标106项的性质和分类统计
性质
分类
|
微生物
|
无机物
|
有机物
|
消毒剂及消毒副产物
|
农药
|
放射性
|
感官性状
|
总计
|
||||||||
A
|
B
|
A
|
B
|
A
|
B
|
A
|
B
|
A
|
B
|
A
|
B
|
A
|
B
|
|||
微生物指标
|
A
|
4
|
/
|
/
|
/
|
/
|
/
|
4
|
/
|
/
|
/
|
/
|
/
|
/
|
/
|
8
|
B
|
/
|
2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
|
毒理学指标
|
A
|
/
|
/
|
9
|
/
|
2
|
/
|
4
|
/
|
/
|
/
|
/
|
/
|
/
|
/
|
15
|
B
|
/
|
/
|
/
|
8
|
/
|
24
|
/
|
8
|
/
|
19
|
/
|
/
|
/
|
/
|
59
|
|
放射性指标
|
A
|
/
|
/
|
/
|
/
|
/
|
/
|
/
|
/
|
/
|
/
|
2
|
/
|
/
|
/
|
2
|
B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
|
A
|
/
|
/
|
10
|
/
|
3
|
/
|
/
|
/
|
/
|
/
|
/
|
/
|
4
|
/
|
17
|
B
|
/
|
/
|
/
|
2
|
/
|
1
|
/
|
/
|
/
|
/
|
/
|
/
|
/
|
/
|
3
|
|
总计
|
6
|
29
|
30
|
16
|
19
|
2
|
4
|
106
|
备注:A,为常规项目;B,为非常规项目。
新国标比老国标增加了71项,修改了8项,增加的项目大部分是有机项目,包括农药、环境激素、持久性化合物等。现将修订前后的项目增加情况做一对比,见表二。
表二修订前后的指标数比较
指标类别
|
老国标(修订前)
|
新国标(修订后)
|
|
微生物指标
|
2
|
6
|
|
消毒剂
|
1
|
4
|
|
毒理学指标
|
无机化合物
|
10
|
22
|
有机化合物
|
5
|
52
|
|
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
|
15
|
20
|
|
放射性指标
|
2
|
2
|
|
总计
|
35
|
106
|
新国标中消毒剂由1项增至4项,加入了对用氯胺,二氧化氯和臭氧消毒的规定,同时第一次对消毒剂的余量作出了上限的要求,并对它们的消毒副产物在常规项目中作出了要求。同时,新国标对饮用水的微生物安全提出了更全面的要求,增加了大肠埃希氏菌群、贾第鞭毛虫、隐孢子虫,其中,大肠埃希氏菌群是各国首选的反映粪便污染的指标,如果检出了总大肠菌群,再检验大肠埃希氏菌群或耐热大肠菌群。
新国标修订的8项指标,都是将限值下调得更严格。其中,浑浊度下调的力度最大,由3-5度调整到1NTU以下,它是一个重要的水质控制指标,降低浊度,可优化水质,降低成本。不但可降低微生物风险,还可去除一些污染物,当浊度控制到1NTU以下时,挥发性有机物可去除掉70%,半挥发性有机物可去除掉40%-50%,降低浊度也有利于控制两虫,当滤后水浊度在0.5NTU以下,可大大减少两虫风险,若控制在0.3NTU以下,则两虫去除率可达99%。
4.与国内外标准的比较
(1)与国际上水质标准的比较
新国标的修订是参考了世界卫生组织《饮用水水质准则》和其他发达国家的水质标准,再结合我国的国情制定的,符合社会发展的需要,在整体指标结构和数量上,已基本接近世界先进水平。
表三新国标与国际水质标准的比较
水质标准
|
发布时间
|
指标项目
|
世界卫生组织
|
2004年10月
|
健康意义项目94;感官23病原体27
|
美国EPA
|
2004年冬
|
102(强制87,二级15)
|
欧共体
|
1998年11月
|
51
|
俄罗斯
|
2002年1月
|
52(附录343)
|
日本
|
2004年
|
94(法定50)
|
新国标
|
2006年12月
|
106
|
(2)与国内主要三大饮用水水质标准的比较
三大饮用水水质标准为老国标,卫生部的《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2001),建设部《城市供水水质标准》(CJ/T206-2005)。
表四新国标与国内三大水质标准的比较
与新国标比较的内容
|
老国标GB5749-85
|
《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2001)
|
《城市供水水质标准》(CJ/T206-2005)
|
检测的总项目数
|
35
|
96
|
103
|
与新国标完全相同的项目数
|
27
|
90
|
67
|
新国标要求更严格的项目数
|
8
|
2
|
无
|
新国标放宽的项目数
|
无
|
无
|
16
|
新国标新增的项目数
|
71
|
14
|
15
|
新国标删除的项目数
|
无
|
4
|
12
|
可见,标准的严格程度如下:老国标GB5749-85 <卫生部的《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2001)<新国标GB5749-2006 <建设部的《城市供水水质标准》(CJ/T206-2005)。
新国标的修订在很大程度上借鉴了建设部的《城市供水水质标准》(CJ/T206-2005),两者的数量和质量非常接近,但侧重点不同,国标适用城乡各类生活饮用水,强调的是安全卫生;建设部行标适用建制镇供水企业,强调的是优质安全供水。
三.水质监测管理
1.新国标规定城市集中式供水单位水质检测的采样点选择,检验项目和频率,合格率的计算按照CJ/T206执行;村镇集中式供水单位水质检测的采样点选择,检验项目和频率,合格率的计算按照SL308执行。
2.新国标的实施为分步走。第一步,在2007年7月1日执行常规项目42项;第二步,表3中“水质非常规指标及限值”所规定指标的实施项目和日期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确定,但必须报卫生部,建设部和国家标准委备案;第三步,全部指标最迟于2012年7月1日实施。
新国标的出台必将推动我国饮用水水质的提高,并进一步促进我国供水行业净水工艺的改进,但同时,它也对我们的管网系统和水质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何应对,作好我们的优质供水,是摆在我们自来水人面前的一个光荣而艰巨的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