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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CLP法规标签与指南中文版(二)

http://tbt.testrust.com 来源: 时间:2012-04-12

  

2.2 CLP法规下标签与包装的范围

总的来说,投入市场的物质和混合物包装上须有必要的标签信息。在下列情况下,物质或混合物的包装上须有符合CLP规定的标签:

    1. 该物质或混合物被归类为危险品;

    2. 没有归类为危险混合物,但在CLP附件II 第二部分中提及的混合物。这种情况下,标签上须有CLP附件II 第二部分中规定的补充标签元素。

 

 

 

另外,符合CLP附件I 2.1部分描述的标准的可燃物,也需要按照CLP的规定制作标签。其它物品都不需要按照CLP法规制作标签;为明确物品的定义,请见欧洲化学品管理局网站上对物品中的物质的相关要求的指导文件http://echa.europa.eu/web/guest/support/guidance-on-reach-and-clp-implementation

第91/414/EEC指令(植物保护剂相关指令)或第98/8/EC指令(生物杀灭剂指令)范围内的物质和混合物需要显示EU401补充说明,详见CLP252)条。另一方面,上述两项指令中关于标签的规定仍对其包含范围内的产品有效,详情请见Recital 47。例如,在这些法规有单独的关于这些物质和混合物的标签的更新的规定,供货商须遵守这些规定而非CLP的规定,详情请见CLP303)条。另外一个与CLP有分歧的点是当选择以单页的形式提供所需的标签信息时,信息描述的规则也有所不同,详情请见本指导文件5.3.1.1部分。 有些物质和混合物在向公众供应时是没有包装的,因此须在提供这些产品的同时提供包含所需标签元素的复件,如在发票中提供这些标签元素,详情请见CLP第29(3)条和CLP附件II第5部分。目前,这一点只适用于搅拌好的水泥和混凝土,详见以下5.3.2.2。

最后,CLP第23条和附件I的1.3部分明确了在某些特殊的情况和条件下,可以降低CLP标签的相关要求,包括可以减少标签元素甚至省略CLP标签,这些特殊情况包括: 

      1)可运输气瓶,规格详见CLP附件I 的1.3.1;
      2)为丙烷、丁烷或液化石油气设计的储气罐,规格详见CLP附件I的1.3.2;
       3)配备密封的喷射装置且装有吸入危害性物质的气雾剂容器,规格详见CLP附件I的1.3.3;
      4)大块金属、合金、包含聚合物的混合物、包含合成橡胶的混合物,规格详见CLP附件I 的1.3.4;
      5)CLP附件I 的2.1所指的在市场上出售的爆炸物,且产品本身的目的即为爆炸或烟火效果,规格详见CLP附件I 的1.3.5;

 

2.3 分类、标签、包装及CLP危险性标签更新时间表

CLP法规规定了一个阶段式的过渡时期。

在过渡时期,CLP法规和上述其它关于分类、标签和包装的法规如DSD和DPD指令同时生效。CLP为物质和混合物规定了关于分类、标签和包装的不同时间表,以使企业有时间从DSD/DPD系统转移到CLP。但是,CLP生效后,企业也可在自愿的前提下完全执行CLP法规,详见CLP第61条。

对于物质来说,CLP规定的分类、标签和包装的截止期限是2010年12月1日。但是,在2015年6月1日前,物质也需要根据DSD进行分类。为保证混合物根据DPD分类的可行性,在混合物根据CLP进行分类前,必须要求物质根据DSD进行分类;2015年6月1日前,须在安全数据表(2.1部分)显示DSD分类。如物质在2010年12月1日前已经根据DSD的规定进行了分类、标签和包装并已投入市场,例如在该日期前已经进入供应链,则生产商、进口商或分销商可以在2012年12月1日前根据CLP的规定对物质进行重新标签和包装。也就是说,在2012年12月1日前,根据DSD进行标签的物质可以在供应链中继续出售。但是,如果物质在供应链中被重新包装导致需要其它标签元素,则进行重新包装的供应商须调整标签以适应CLP的要求,而不能在任何情况下如安全数据表中继续使用DSD标签。

对于混合物来说,CLP规定的分类、标签和包装的截止日期是2015年6月1日。在此之前,企业需按照DPD进行分类、标签和包装。如任何混合物在2015年6月1日前已经根据CLP进行了分类、标签和包装,则只能出现CLP标签而非DPD标签。如任何混合物在2015年6月1日前已经根据DPD的规定进行了分类、标签与包装并已投入市场,例如在该日期前已经进入供应链,则生产商、进口商、下游用户或分销商可以在2017年6月1日前根据CLP的规定对该混合物进行重新标签和包装。也就是说,在2017年6月1日前,根据DSD进行标签的混合物可以在供应链中继续出售。但是,如果混合物在供应链中被重新包装导致需要其它标签元素,则进行重新包装的供应商须调整标签以适应CLP的要求,而不能在任何情况下如安全数据表中继续使用DSD标签

 

CLP第30条要求供应商及时更新标签信息,例如修订分类后的危害性提高或CLP第25(1)、(2)条要求补充新的标签元素的情况下,须在分类与标签更改后第一时间,更新标签信息。但是,在第98/8/EC号指令(生物杀灭剂指令)和第91/414/EEC2号指令3(植物保护剂相关指令)中有关于更新标签的一些单独的规定,这些指令作用范围内的物质或混合物的供应商必须执行这些规定而非CLP的规定。

当标签有其它更改,如修订分类后的危害性降低或供应商的联系方式发生变化,供应商有18个月时间去更新标签。如果是因为CLP法规的技术进步(ATP)导致修订分类后的危害性降低,则18个月的延期从相关ATP的生效之日起算起。 

其它必须在18个月内完成的标签更改包括:没有被归类为危险品但是根据CLP法规附件II第2部分有补充标签要求的混合物的标签更新。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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