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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tbt.testrust.com 来源: 时间:2012-04-19
据CLP法规第17条规定,标签必须包括产品一家或多家供应商的详细联系资料。通常来说,供应链上某个物质或混合物可能存在多个供应商。譬如,混合物由其生产商提供给分销商,而分销商也可能将此产品提供给下个买家。但是,对于此种情况,CLP法规第17条并未指明标签是否需要包括两个供应商的详细联系资料,也未指明是否需以某个供应商的联系资料为主。
根据CLP法规第4(4)条规定,在危险物质或危险混合物投放市场前,供应商应确保其已根据CLP法规第Ⅲ篇和第Ⅳ篇要求进行标签和包装。在供应链传递过程中,若某个物质或混合物的包装体积发生了改变或进行了多次包装,其标签也应随之变化,见本指南5.2、5.3和5.4。若供应商想要改变包装,使得CLP法规第17条规定的标签元素与上一级供应商提供的标签有所不同,则供应商有责任对物质和混合物进行重新包装及标签,他应在标签上添加本公司名称和联系资料或将上一级供应商的联系资料替换成自己的。若供应商不打算改变包装,则无需更改标签,也无需将自己的联系资料添加到标签上或将上一级供应商的联系资料替换成自己的,但若他不改变包装只想添加自己的信息而也是可行的。一旦供应商更改了标签的语言版本,他应该将自己的联系资料连同标签原始提供者的联系资料一起提供,因为此供应商对标签内容的准确翻译负有责任。
通常,标签中的产品标识必须与此物质或混合物安全数据表中的产品标识保持一致。据CLP法规第17(2)条规定,除非成员国有其它特殊规定,标签上产品标识应采用投放市场所在成员国的官方语言。
根据CLP法规第18(2)条规定,物质的产品标识应该至少由如下内容之一组成:
CLP法规附件Ⅵ第3部分的名称和标识号码。名称采用CLP法规附件Ⅵ第3部分表格第2列的国际化学品识别名称。标识号码通常为索引编号、EC编号或CAS编号。建议采用能明确标识物质的编码,有时可能需要同时使用两种编码来标识物质,如CAS编号和索引编号。如果需将附件Ⅵ中的物质翻译成相应的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