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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如何实施TBT规则

http://tbt.testrust.com 来源:中国技术性贸易措施网 时间:2012-09-21

  一、关于《技术性贸易措施协议(WTO/TBT)》

  在世界贸易组织的众多协议中,属于货物贸易的《TBT协议》无疑是一项WTO成员特别关心的重要协议。它的宗旨是“以公正的、科学的技术措施来建立和维持市场秩序,消除各种技术壁垒”。《协议》规定:“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应为提高生产效率和便利国际贸易做出重大贡献”并“期望技术规范和标准,包括包装、标志和标签的要求,以及为符合技术法规和标准而制定的合格评定程序,不给国际贸易制造不必要的障碍”。

  自古以来,做买卖都应有一定的限制条件,或者按公认的规则处理、或者按贸易双方的合同执行。但是,无论何种约束条件,货物的质量要求必然是维持贸易交流的重要条件,也是维护消费者利益和防止欺诈行为的必要措施。随着世界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科学技术的进步,对产品的限制条件也从最基本的性能、检验、包装要求,发展到对产品生产过程以及工艺方法、产品安全、环境友好、标签标记、商品条码等提出了要求。这些要求一定程度上对贸易起到了限制作用,但是其主流应是为达到限制贸易混乱、防止欺诈行为、建立正常秩序和促进贸易发展为目的。因此,这些技术约束是正当的或合理的。可是由于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工业化国家往往从自身利益出发,利用其科技优势,定出了一些不合理的技术措施保护自己,因而对别国构成了壁垒,这显然是技术限制的消极作用。与其它一切事物一样,《协议》也必然有两重性。在WTO框架下,如果成员违反协议,人为设置技术壁垒达到蓄意保护本国利益的目的,则必将受到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制裁。

  贸易壁垒有两种,关税壁垒和非关税壁垒。《TBT协议》属于非关税壁垒的范畴。非关税壁垒一般又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对进口商品的数量和金额加以限制,如,进口配额制、进口许可证制、外汇管理制等;二是制定过分严格的技术指标,间接对进口商品进行限制,如,苛刻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包括计量检定规程和卫生安全标准等)、复杂的检验检疫程序、认证认可程序以及刁难的包装、标签和标志的要求,和各种名目繁多、强制性技术法规等造成贸易障碍。《TBT协议》属于后者。与其它贸易壁垒相比,技术性壁垒显得更为隐蔽和更为复杂。

  现在,我们可以对贸易技术壁垒作出如下定义,简单说就是:作为WTO成员的国与国之间或国与地区之间,在对本国或地区市场流通的商品进行技术管制时,由于实行的法规(含法律、法令、指令、规章、条例)、技术标准和为证明这些商品是否符合相关的法规及标准的要求,而建立的一套合格评定程序(包括检验检疫制度、认证认可制度和监管制度等),而带来差异,实际形成的重复检验检疫、重复认证认可、重复收费,并阻碍了商品的正常流通称之为影响贸易的技术壁垒。

  目前,西方工业化国家往往利用其科技优势设置了高门槛,包括五花八门的质量、安全、环境(绿色)、包装、信息识别(条码、标签要求)壁垒等,某些技术恰恰是发展中国家一时所难以达到的。它们往往以维护《协议》规定的“正当目标”为名,行保护本国产品之实,这类壁垒更难对付。例如,近期我国发生的温州打火机出口欧洲受阻而引发的中欧贸易争端,引起了媒体的特别关注。中国打火机年产5亿只,占全世界打火机市场的70%,而温州打火机80%用于出口,目前主要的市场是欧洲。欧洲议会最近通过了CR法案(Child Resistant,儿童禁用),主要受害国是中国。沉重的经济损失给了我们许多启迪。

  二、关心欧洲大市场

  欧盟,这个当今世界上举足轻重的欧洲实体,已经建立起了备受世人瞩目的内部统一大市场。尤其是2002年欧元正式启动之后,这个强大的实际联合体在政治和经济上已更为紧密地结合起来了,它已经可以与占世界国内总产值21%的美国相比,并堪与之匹敌了。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各行各业正关注这个拥有先进工业基础、顶尖科技力量、雄厚经济基础和发达国家集中的,现有3.75亿高生活质量的人口的大市场。近年来,中欧双边经贸关系发展顺利,与欧盟经贸合作已经成为中国外经贸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欧盟已成为日本和美国之后的第三大贸易和投资伙伴。中国有60%的技术进口来自欧盟。

  2002年12月在“统一欧洲”的旗号下,在丹麦首都哥本哈根举行了欧盟首脑会议。会上启动了吸收波兰等10入盟的讨论,欧盟从15国已经扩大到25国。这个联盟最终将达到28国,总人口将增长到约5.5亿。庞大的市场不亚于美国市场。从6国发起的共同市场到欧盟统一货币的出现以及以后的扩大,我们已经看到了欧洲正在发生巨大的变化。

  入世以来,我国的政府和企业界的管理人员,正密切关注欧洲的法律、法令、条例、指令,以及技术法规、标准、合格评定程序、产品的标签、标志的修订,尤其是有关欧洲指令的发布和预警公告。道理很简单,这是中国产品进入欧洲市场的前提,产品必须符合相应的欧洲指令、规则和标准的要求。

  三、新方法指令

  1985年5月7日欧盟理事会通过了《技术协调和标准化新方法》的85/C136/01决议。这决议提出共同体的法律中不再包括具体技术细节的规定。在指令中只规定涉及人体安全、卫生和健康、保护环境、保证产品质量和保护动植物安全等方面的“基本要求(Essential requirements)”。

  新指令与上千种“旧指令”的区别,在于它克服了技术内容过细的缺陷。新方法指令给制造商或研究团体开创了自由选择满足基本要求的机会。企业家由此可以通过制定或修订企业标准采用新技术、选择新材料、创新产品设计,达到新指令的基本要求。实践证明,新方法指令推动了科学技术进步和增加了欧洲产品的竞争力。欧盟理事会所提出的新途径指令,把握着数千种重要工业产品安全性。所以,我国大量出口欧洲的产品,必须符合欧洲指令或规则的规定,否则将被拒之门外。

  四、欧洲协调标准

  1.协调标准

  按新方法决议,欧洲标准化组织,包括欧洲标准化委员会(CEN)、欧洲电工标准化委员会(CENELEC)和欧洲电信标准学会(ETSI)是接受欧盟委员会委托制定欧洲协调标准的权威单位。这些满足“基本要求”的“协调标准”都是自愿性的,并在与有关方协商一致的原则下制定的,同时在制定的程序上必须是按指令要求进行。在标准的执行上,各成员国又必须将协调标准转化为成员国的国家标准。凡不符合协调标准的国家标准,必须强令撤消。协调标准在欧洲标准目录中没有列出单独一类,其标题、代号都刊登在欧盟官方公报上。

  2.推断性符合

  当协调标准的信息已发布在欧盟官方公报上并已转化为国家标准后,即可视为(推断Presume)符合基本要求。这时,制造商可以选择任何一个相应国家标准进行生产(因为欧洲标准转化为国家标准的方法是统一的)。推断性符合这一措施是欧盟为消除各成员国之间,由于产品安全方面的国家法律、法规的差异而出现的贸易壁垒的一种巧妙办法。

  3.欧洲标准与欧洲协调标准有什么区别?

  欧洲标准(EN)是自愿意性的,既然是欧洲标准,原则上讲也应该是经过协调的。但是,不能说所有EN都称为协调标准。这里所指的欧洲协调标准,它的特定含义是:按指令的要求和规定的程序而制定、并经过协调后的标准。符合欧洲协调标准的产品,可以认为符合新方法指令的基本要求,可以在欧洲大市场中流通。按欧盟的规定凡是有悖于协调标准的成员国国家标准应立即撤消。从这点讲,欧洲协调标准有它强制性的一面,但是按欧盟规定还是属于自愿标准。

  五、CE标志和产品质量认证

  CE标志是一种强制性的欧洲认证标志。字母“CE”是法语“Conformite Eropeenne”(欧洲合格认证)的简称。标志表明了产品已符合欧洲指令中所规定的基本安全要求。如果产品在21个“新方法指令”范围之内,产品上必须加贴CE标志。如果没有此标志,产品就不能在欧盟15个成员国和挪威、冰岛和列支敦士登投放市场。如果产品满足指令的要求,而CE标志已被贴上,说明上述国家就不应禁止、限制或阻碍该产品投放市场。

  CE标志不是质量标志,而是由认证后授予的标记。加贴CE标志的产品必须由指定机构进行CE认证,其目的有三:

  -促进贸易便利化。这是统一市场所必需达到的目标。按此,能克服各成员国间由于法规不同而带来的贸易壁垒;

  -为用户健康考虑。保证产品质量,增加产品安全使用;

  -为了生产商利益考虑。使生产商或供应商??如检验、试验、认证等费用,以提高产品本身的竞争力。

  CE标志适用于:医疗器械、机械、工业装置、玩具、电气设备、家用电器、压力设备、个别保护设备、游艇、致冷器等。CE标志不适用于:化妆品、化学制品、药物和食品。CE标志必须加贴在产品上或包装上,以及贴到所附的文件上。CE标志由制造商、在共同体内的权威代表,或在例外情况下,由负责将产品投放市场者贴上。CE标志必须做到清晰可辨、不易涂抹。如果没有特殊的尺寸规定,标志的高度至少为5 mm。

  CE标志贴到产品上之前,须满足必须由指定机构的认证程序来证明产品是符合适用的欧洲指令的基本要求。除了某些行政性的步骤外,必须进行危险性分析或者在实验室中完成符合性试验。

  对于高危险产品,欧盟要求公告机构(指定机构)在试验通过后,在CE标志上应有指定机构的编号。如:医疗器械产品:CE(00123),指:TUV产品服务有限公司;承压设备:CE(0036),指:TUV工程服务公司;通讯产品:CE(0168),指:英国电讯审核机构。

  六、结束语

  按《WTO/TBT协议》和《WTO/SPS协议》的规定,各成员在新技术法规正式实施的60天前,应将法规草案通知WTO秘书处,允许其它成员有时间提出意见或作好准备,做到知己知彼。在我国,中国WTO/TBT-SPS国家咨询中心是代表中国政府履行WTO“透明度”义务的唯一机构,按照WTO原则,其它WTO成员通过本咨询中心了解中国的有关技术性贸易措施,而国内机构也可通过本咨询中心了解国外的技术性贸易措施。在全球经济一体化和信息技术高度发展的今天,我国的各级政府和企业更应重视、利用各种渠道收集信息,例如:欧盟委员会网站(www.europa.eu.int)和其它国家的经济信息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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