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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通讯事务管理局(OFCA)

http://tbt.testrust.com 来源:检测通 时间:2016-02-29

  OFCA:香港通讯事务管理局(简称通讯局,英语:Office of Communications Authority,OFCA)是香港的法定组织,于2012年4月1日由以往的广播事务管理局和电讯管理局合并而成。凡经过测试并符合相关技术规格的电信设备并获该局授予证书后,方可在香港出售和使用。

  OFTA与OFCA

  香港电讯管理局(OFTA)已于二零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停止运作,其权力及责任已移交通讯事务管理局(通讯局OFCA)的执行部门及秘书处——通讯事务管理局办公室。

  角色

  通讯事务管理局(通讯局)为独立的法定机构,根据二零一二年四月一日生效的《通讯事务管理局条例》(第616章)成立,所担当的角色是根据《广播条例》(第562章)、《电讯条例》(第106章)、《非应邀电子讯息条例》(第593章)、《通讯事务管理局条例》和《广播(杂项条文)条例》(第391章)规管香港的广播业和电讯业。

  职能

  上述条例赋予通讯局权力履行下列职能—

  就关乎电讯、广播、反滥发电子讯息或与电讯界或广播界有关连的活动的任何法例、立法建议及规管政策,向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提供意见;

  就本地免费电视节目服务牌照、本地收费电视节目服务牌照和声音广播牌照的申请及续期事宜,向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作出建议;

  批出非本地电视节目服务牌照及其他须领牌电视节目服务牌照,并为该等牌照续期;

  拟备和修订为电视及电台制定节目、广告和技术标准的业务守则;

  处理有关广播和电讯事宜的投诉,并惩处违反各项条文及规定的广播机构和电讯营办商;

  处理香港的电讯和广播牌照持有人的发牌、财务监察和规管事宜;

  管理和编配无线电频谱及电讯号码;

  制订技术标准和进行设备测试以符合国际最佳做法,并确保认证机构表现令人满意,能按照订明的技术标准进行验证和测试;

  利便固网营办商进入楼宇以安装楼宇内置电讯设施,以传送电讯和广播服务;

  为无线电通讯系统的操作人员进行考试,并签发证书;

  执行《电讯条例》(第106章)中禁止具误导或欺骗性的行为的条文;

  执行《广播条例》(第562章)和《电讯条例》(第106章)下的竞争条文;以及

  执行《非应邀电子讯息条例》(第593章)。

 

关键字: 香港  电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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