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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与欧盟RoHS在管理上有何不同

http://tbt.testrust.com 来源:检测通 时间:2016-11-09

  2016年1月6日,我国工信部、发改委、科技部、财政部、环保部、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等8部门联合发布《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2016年7月1日起施行。2006年2月28日公布的《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业内称为“中国RoHS”)同时废止。

  以下介绍我国和欧盟在RoHS管理方面有什么不同的地方。

  1.可操作性

  《管理办法》作为我国法律规范体系中的一种,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从开始实施之日起,就在全国范围内生效。RoHS指令是欧盟委员会制定的法律,指令本身并不能直接实施,指令必须经过各成员国转换为本国相关法律以后,才可以在各成员国实施。因此,RoHS指令本身并不具备可操作性。只有转换为各成员国的法律以后,才有可操作性。

  2.管理模式

  《管理办法》对有害物质控制的监督管理采用“达标管理目录”模式。《管理办法》在限制电器电子产品中使用有害物质采取“两步走”的方式,即首先要求生产者(包括进口者)应当按照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标识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对其投放市场的电器电子产品中含有的有害物质进行标注,标明有害物质的名称、含量、所在部件及其产品可否回收利用,以及不当利用或者处置可能会对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影响的信息等。如果生产者或进口者对电器电子产品中含有的有害物质情况不了解,无法进行标注的话,可以将产品送至专业的第三方实验室进行检测,并根据检测结果进行标注。

  随着产业技术的发展,国家逐步把那些从技术上和经济上都可行的,并且大多数企业都已经实现的、有害物质替代的产品放入“达标管理目录”当中。达标管理目录的管理模式为“成熟一个、放入一个”,更新模式为“分批发布、适时调整”,新的达标管理目录即将发布。同时,国家建立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合格评定制度,纳入达标管理目录的电器电子产品,采用规定合格评定制度进行管理。由于达标管理目录采取“成熟一个、放入一个”的管理模式,因此,我们称《管理办法》采用“穷举法”的方式来限制电器电子产品中使用有害物质。

  与《管理办法》不同,欧盟RoHS指令限制电器电子产品中使用有害物质采取的是“排除法”,即要求RoHS指令中管控的产品全部限制使用铅、汞、镉、六价铬、多溴联苯和多溴二苯醚等有害物质,要求凡是欧盟市场上出售的产品必须按照RoHS指令的要求,符合2005/618/EC决议所规定的对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但毕竟不是所有的产品都能满足上述要求,其中有技术原因,也有经济方面的原因,还有环境方面的原因。因此,欧盟对那些有害物质控制技术尚不够成熟、经济上不可行的产品提出豁免,对于被列入到豁免清单中的产品(或部件)可以不满足RoHS指令要求。故欧盟是采用“排除法”予以“豁免”。

  3.技术支撑

  由于《管理办法》和欧盟RoHS指令在管理模式上存在一定的差异,导致了二者在贯彻实施的过程中需要的技术支撑有所不同。

  《管理办法》采用“有害物质信息标注”和“达标管理目录产品合格评定”的方式来实现对产品中有害物质的限制使用,因此,《管理办法》在实施的过程中,需要标准、豁免、达标管理目录、合格评定模式等进行来支撑。

  欧盟RoHS指令的实施则需要标准和豁免清单的支撑。

  4.监管模式

  《管理办法》中对有害物质的控制采取了“两步走”方式。

  第一步,从《管理办法》生效之日起,要求进入市场的电器电子产品以自我声明的方式披露相关的环保信息,包括产品的环保使用期限、含有的有害物质的名称、含量、所在部件以及可否回收等。这个过程政府采用的后市场的监管模式,即产品可以先进入市场,政府通过市场监督抽查,然后对生产、销售不满足《管理办法》要求的产品的企业进行处罚,从而达到市场监管的目的。

  第二步,对进入达标管理目录的产品实施严格监管,需要实现有害物质的替代或达到限量标准的要求,然后要经过合格评定制度才可以进入市场。这个过程政府采用的是前市场管理模式,即产品在进入市场之前必须先经过合格评定制度这个市场门槛,否则产品不能进入市场。

  欧盟的RoHS指令对有害物质的控制采取的是“自我声明”的方式,企业生产的产品在进入市场前必须确保已经满足RoHS指令的要求,并“声明”产品是符合指令要求的。政府则是通过对市场中的产品进行抽查验证,从而达到市场监管的目的。

关键字: 欧盟.ROHS  有害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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