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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关于农产品安全标准和外国供应商考核计划及第三方认证机构认可计划的最终规则发布

http://tbt.testrust.com 来源:厦门WTO工作站 时间:2015-12-09

  美国食品及药物管理局公布3项与推行《食品安全现代化法》有关的最终规则,分别涉及(1)供人类食用农产品的种植、采收、包装及存管标准;(2)为人类及动物食品进口商而设的外国供应商考核计划;(3)第三方认证机构认可计划,由该等机构进行食品安全评核及签发认证。这些规则将自2016年1月26日起生效。与推行《食品安全现代化法》有关的七大规则,美国食品及药物管理局已经公布了5项,其中两项于9月出台,为人类及动物食品订立预防控制措施,将于明年秋季生效。

  农产品安全:为尽量减低因食用受污染农产品而健康受损甚至死亡的风险,美国食品及药物管理局订立可强制执行的最低标准,以确保外国及本土农场安全地种植、采收、包装及存管蔬果。这项规则涵盖所有蔬果,只有甚少生吃、仅供个人或农场内食用,又或并非初级农产品商品(raw agricultural commodity)的农产品除外。此外,农产品若经过商业加工以充分减少可能影响公共健康的微生物,可以申请豁免这项规则的要求。

  这项规则列出可尽量减低严重健康风险的程序及守则。有关标准包括多项要求,涉及水质、员工健康与卫生、野生与饲养动物、源自动物的生物性土壤改良剂、设备、工具及建筑物。预料这些新要求有助减少因食用受污染农产品引致的疾病。

  外国供应商考核计划:这项规则规定,除却少数例外情况,人类食品及动物食品进口商须核实他们输入的食品,是按照《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案》的预防措施和标准来生产,没有掺入杂质,亦没有贴上错误的食物过敏原标签。美国食品及药物管理局表示,会根据风险程度弹性实施这项规则,而因应不同的食品种类(例如加工食品、农产品及膳食补充品)和进口商类别,要求亦有差别。

  美国食品进口商,或是外国供应商的美国代理或代表,须负责(1)判断每种食品有否已知或可以预见的风险;(2)根据风险分析及外国供应商的表现,评估食品会否带来风险;(3)根据评估结果去审批供应商,及决定适当的供应商考核活动;(4)进行供应商考核活动;(5)采取纠正行动。

  进口商必须订立并遵照书面程序,以确保他们只向认可外国供应商进口食品。必要时,可以暂时向未经认可的供应商进口食品,但该等食品必须经过充分查核方可输入。进口商并须为每种引入美国的食品及该种食品的外国供应商制订、维持和遵守食品安全查核计划。假如进口商从其他供应商取得某种食品,亦须为每家供应商分别制订食品安全考核计划。

  某些进口商本身也是制造商或加工商,假如(1)他们符合预防控制规则下的供应链计划要求;(2)他们按照预防控制规则的要求去实施食品风险防控措施;又或(3)他们在特定情况下毋须实施防控措施,则这些进口商会被视为符合食品安全查核计划的大部分要求。

  评估进口食品风险及供应商表现,必须每3年重新评估,或是当有关于食品风险或供应商表现的新资料出现时,便须再作评估。

  这项最终规则包含了原本及补充方案的元素,让业者在符合某些要求时享有较大弹性,以便更有效地配合现代供应配送链的状况。例如,某些情况下,进口商可以倚赖由其他机构进行的分析、评估及考核活动,只要这些进口商有审阅及评核相关文件便可。

  第三方认证机构认可计划:这项规则设立第三方认证机构认可计划,这些机构负责对外国食品机构(包括已注册外国食品设施)进行食品安全查核,证明它们及其制品符合适用的食品安全要求。业者若要参与美国食品及药物管理局的自愿性合资格进口商计划,必须具备该等认证。自愿性合资格进口商计划向参与者提供食品快速检查及进境待遇。某些情况下,食品及药物管理局会要求进口商提供由第三方认证机构签发的认证作为食品进境条件,而该第三方机构是根据本规则获得认可的机构,或是食品来源国的政府代表或代理。

  第三方认证机构必须符合的要求,涵盖法定权力、职能、防止利益冲突的措施、品质保证及记录程序。在少数情况下,食品及药物管理局或会直接认可第三方认证机构。为与国际接轨及善用业界熟悉的现有架构,认证机构必要时可以提供补充文件证明符合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标准。局方会密切监察参与计划的机构,如有充分理据,可以撤销审核机构或认证机构的认可资格。

关键字: 第三方认证  农产品安全  认证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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