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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将落实多项措施确保进口食品安全

http://tbt.testrust.com 来源:贸发网 时间:2012-11-16

  美国政府责任署最近发表报告,指美国食品及药物管理局须根据《食品安全现代化法》完成5项重要工作,以大大加强进口食品的安全。责任署建议制订一套可靠制度,由外国政府或其他第三方机构进行第三方审核,以确保食品安全。责任署主要建议美国食品及药物管理局修订现行的比对性评核方针,当不能对外国食品安全制度进行全面的比对性评核时,则可弹性处理,仅评核外国为特定食品如海产而设的食品安全制度。

  报告指出,首先,食品及药物管理局应为所有受其管辖的食品,如农产品、奶类、芝士、香料、汽水及加工食品,制订新的预防性控制措施及相关指引,并为外国生产商及加工商提供适当培训。责任署指出,根据《食品安全现代化法》,食品及药物管理局必须为落实预防性控制措施及相关指引订立最低标准。具体来说,食品及药物管理局必须于2012年1月前,发出农产品安全标准议案,以及在议案谘询期完结后1年内发出最终农产品安全规则。此外,该局必须于2012年7月前发出最低标准规则,以落实针对生产、加工、包装或保持食物设施的强制预防性控制措施。局方官员指出,该局已订立农产品安全规则议案,并已提出人类食品设施以及宠物食品和动物饲料设施的预防性控制规则,而行政管理及预算局由2012年8月起已开始审核这些建议。食品及药物管理局官员又称,当发出预防性控制措施最终规则后,亦会发出指引指示有关设施应如何落实这些控制措施。现时,海产及果汁加工设施必须符合危害分析及关键控制点(HACCP)标准,当中包括预防性控制措施,因此这些设施可获豁免遵守新的预防性控制规定。

  另外,责任署向食品及药物管理局建议,为进口商制订一个自愿性用户费用计划,鼓励使用第三方认证。《食品安全现代化法》规定,食品及药物管理局须于2012年7月前制订一个自愿性合格进口商计划,并可向进口商收取用户费用,以抵偿行政成本。食品及药物管理局可以考虑推出鼓励措施以吸引进口商参与计划,例如设订合理的用户费水平及清楚表明参加计划可以加快清关。假若食品及药物管理局基于食品安全风险因素认定某类进口产品须有第三方认证,则应判断是否行使权力强制执行。

  食品及药物管理局也须于2013年1月前订立认可制度,以确定可对第三方认证机构进行认可的组织,以便向外国食品设施签发第三方认证。根据《食品安全现代化法》,若食品及药物管理局在订立认可制度的两年内,未能找到符合规定的认可组织,可以直接认可第三方认证机构以便向外国食品设施签发认证。不过,很多外国政府不愿意向美国的非政府机构如美国国家标准协会申领认证机构认可资格,并倾向美国食品及药物管理局委任其国内合适的政府机构作为第三方认证机构的认可组织。由于大部分的认可组织是政府或半政府机构,责任署认为,由外国政府认可组织对其国内另一家政府机构进行第三方认可可能存在利益冲突。

  再者,食品及药物管理局必须为认可组织制订审核标准模范,以便就第三方机构的资格进行审核及认可工作。认可组织必须按标准模范评核第三方机构,并在外国政府申请成为第三方机构时加入特别规定。此外,该局也应制订利益冲突规例,以防止第三方机构与其审核机构出现利益冲突,包括对审核方法订立有关规定。报告指出,食品及药物管理局正在收集资料,以订立审核标准模范及利益冲突规例,但面对不少挑战,包括(i)为个别第三方机构制定合适的培训及经验水平,以及确定其必须拥有的专门知识水平;(ii)确定第三方机构必须提交的审核报告内容;及(iii)订立规例释除消费者团体对使用私营第三方机构时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疑虑。

  最后,食品及药物管理局有责任监管第三方机构认可制度,包括定期评核认可组织及第三方机构。责任署认为第三方认证制度涉及众多机构,食品及药物管理局在决定监管水平时会遇到困难,因此必须制订方案,确保局方与60多家认可组织的合作能发挥效力和效率,令食品安全制度符合相关的ISO标准和指引。该局应派员到第三方机构进行实地巡查,但在成本和后勤安排方面会遇到困难。此外,该局也必须给予巡查人员正式训练,确保他们一致采用局方标准,以对第三方机构的表现进行评核。\

  报告亦指出,美国食品及药物管理局现行的比对性评核方??外国的整体食品安全制度与美国比较,因此很少国家可以符合要求。责任署建议,该局修订现行方针,改用比对性评核方法选取在特定食品如海产方面有类似食品安全制度的国家。美国食品及药物管理局在评核外国的海产安全制度方面甚有经验,因此采用这个方法可以有效促进美国进口海产的安全。

关键字: 食品  食品安全现代化法  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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