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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食品安全体系

http://tbt.testrust.com 来源:互联网 时间:2013-08-06

  美国食品安全体系是以联邦和各州法律及行业生产安全食品的法定职责为基础的,联邦和各州法律的共同特点是严格、灵活和以科学为基础。通过联邦政府授权机构的通力合作,各州及地方政府的积极参与,形成一个互为补充、相互独立,复杂、有效的食品安全体系。食品安全体系法令的有效实施使美国食品安全具有很高的公众信任度。承担保护消费者健康首要职责的联邦组织是卫生部(DHHS)的食品和药品管理局(FDA)、美国农业部(USDA)的食品安全和检验局(FSIS)、动植物健康检验局(APHIS)、环境保护署(EPA)等。许多机构和办公室具有食品安全方面的任务,如研究、教育、预防、监督、制定标准、疾病爆发应急反应等。

  据美国食品和药品管理局(FDA)背景材料(1998年9月24日)介绍,美国之所以有世界最安全的食品供应,得益于其各地方、各州及国家拥有涵盖了食品生产和配送领域的严密的监测体系。食品检验人员、微生物学家和其他食品科学家在公众健康机构、各联邦部门和机构对食品安全进行了连续的监控。其各自的职责都由地方、州和国家法律进行了规定。

  食品安全体系的特点

  1.执法、立法、司法机构的权利分开,确保决策的透明性、科学性和公众参与性。美国宪法赋予政府执法、立法、司法的职责,执法、立法、司法机构在国家食品安全体系中均承担责任。作为立法分支的国会,要制定并颁布法令确保食品安全;国会还授权执法分支机构贯彻这些法令,这些执法分支机构可以通过制定和实施法规来贯彻法令。当实施法规和方针引起争端时,司法机关要做出公正的裁决。美国的法律、法令及总统执行令形成了一个完整体系,以确保对公众公开、透明。

  2.以严格、灵活、科学的联邦和各州法律为基础。这些联邦和各州法律都规定,食品行业有法定的职责生产安全食品。联邦政府、各州以及地方政府在用法律管理食品和食品加工时,承担着互为补充、内部独立的职责。

  3.遵循以下指导原则建立食品安全体系:只有安全健康的食品才能进入市场销售;食品安全方面的法规决策以科学为基础;政府具有执法的职责;制造商、配送商、进口商及其他人要遵守以上原则,否则承担责任;法规制定过程透明并向公众开放。

  4.将预防和以科学为基础的风险分析作为美国食品安全方针和决策的重要基础。预防和以科学为基础的风险分析长期以来是美国的食品安全方针和决策的重要基础。通过政府机构内专家的合作及向其他科学家的咨询,为法规制定者提供技术和科学方面的推荐方案;通过与国际组织的合作,如与CAC、WHO、FAO等合作解决技术问题、紧急问题、食品安全事件等;强调食品中病原菌的早期预警体系;授权制定法规的机构根据技术发展、知识更新和保护消费者的需要修改法规和指南。美国食品安全政府机构对总统、国会、法庭及公众负责。

  主要食品安全管理机构

  美国主要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共有13个,它们均有着各自的的职能范围和食品安全职责。其中比较典型的5个机构分别为:

  (一)美国卫生部(DHHS)的食品药品管理局(FDA)

  职能范围:所有国产和进口食品(但不包括肉类和禽类),瓶装水,酒精含量小于7%的葡萄酒。

  食品安全职责:执行食品安全法律,管理除肉和禽以外的国内和进口食品;通过检验食品加工厂、食品仓库、收集和分析样品,检验其物理、化学、微生物污染;产品上市销售前,负责综述和验证食品添加剂和色素添加剂的安全性;综述和验证兽药对所用动物的安全性及对食用该动物食品的人的安全性;监测作为食品生产动物的饲料的安全性;制定美国食品法典、条令、指南和说明,并与各州合作应用这些法典、条令、指南和说明,管理牛奶、贝类和零售食品工厂,如餐馆和杂货商店;现代食品法典可以作为零售商和护理院及其他机构如何准备食品和预防食源性疾病的参考;建立良好的食品加工操作规程和其他的生产标准,如工厂卫生、包装要求、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计划;与外国政府合作确保进口食品的安全;要求加工商召回不安全的食品并监测这些召回行动采取相应的执法行动;对食品安全开展研究;对行业和消费食品安全处理规程的培训。

  (二)疾病预防和控制中心(CDC)

  职能范围:所有食品。

  食品安全职责:调查食源性疾病的爆发;维护国家范围食源性疾病调查的体系;设计、采取快速行动、电子系统报道食源性感染;与其他机构合作监测食源性疾病爆发的速率和趋势;开发快速检验病原菌的技术、制定公众健康方针预防食源性疾病;开展研究,帮助预防食源性疾病;培训地方和州的食品安全人员。

  (三)美国农业部食品安全检验局(FSIS)

  职能范围:国内和进口的肉、禽和相关产品,如含肉、禽的炖菜、比萨饼、冷冻食品、加工的蛋制品(一般液态、冷冻和干燥的巴氏杀菌的蛋制品)。

  食品安全职责:执行食品安全法律,管理国内和进口肉、禽产品;对用作食品的动物屠宰前和屠宰后进行检验;检验肉、禽屠宰厂和肉、禽加工厂;与美国农业部市场销售局(AMS)合作监测和检验加工的蛋制品;收集和分析食品样品,进行微生物和化学污染物、感染物和毒素监测和检验;在准备、包装肉、禽产品、热加工和其他处理时,建立食品添加剂和食品其他配料使用的生产标准;建立工厂卫生标准,确保所有进口到美国的外国肉、禽加工符合美国标准;肉、禽加工者对其加工的不安全产品自愿召回;资助肉、禽加工食品安全的研究;教育行业和消费者安全的食品处理规程。

  (四)美国环境保护署(EPA)

  职能范围:饮用水,由植物、海产品、肉和禽制造的食品。

  食品安全职责:建立安全饮用水的标准;管理有毒物质和废物,预防其进入环境和食物链;帮助各州监测饮用水的质量,探求预防饮用水污染的途径;测定新的杀虫剂的安全性,建立杀虫剂在食品中残留的限量水平,发布杀虫剂安全使用指南。

  (五)地方和州政府食品安全机构(State and Local Govern-ments)

  职能范围:其辖区内的所有食品。

  食品安全职责:与FDA和其他联邦机构合作实施鱼、海产品、牛奶及其他国内生产的食品的安全标准;检验餐馆、杂货店、其他食品零售商店、牛奶厂及牛奶加工厂、谷堆及辖区范围的食品加工厂;禁止州内不安全食品的销售和配送。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实施

  美国主要的食品安全授权法令包括: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管理法(FFD-CA)、联邦肉类检查法(FACA)、禽类产品检查法(PPIA)、蛋类产品检查法(EPI-A)、食品质量保护法(FQPA)和公众健康服务法(PHSA)。这些安全法律法规的实施特点体现在:

  1.美国政府的三个分支机构———立法、司法和执法,在确保美国食品安全中各司其职,国会发布法令确保食品供应的安全,从而在国家水平上建立起对公众的保护。执法各部门和机构通过颁布法规负责法令的实施,这些法规在“联邦登记”(Federal Register简称FR)中颁布,公众可得到这些法规的电子版。

  2.美国食品安全体系的特点是权利和以科学为基础的决策分开,美国食品安全法律授权之下的机构所做出的决策在法庭解决争端时有法律效力。

  3.国会颁布的食品安全法令对执法机构广泛授权,但同时也限制了其执法行为,法令的唯一目的就是为达到特定的目标,食品安全机构依据法令发布特定的法规,进行特定的指导,采取特定的措施。当必须强调新的技术、产品和健康风险时,执法机构有充分的灵活性对法规进行修改和补充,而不需要制定新的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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