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化妆品新法规实施时间表
http://tbt.testrust.com 来源: 时间:2014-10-21
实施时间 | 实施范围 | 具体要求 |
2010年12月1日 | CMR物质 | 禁止使用CMR 1A、1B或2类物质。但是特定2类物质经欧盟的消费者安全科学委员会(SCCS)评估后可能会给于豁免,但危害性更高的1A和1B类CMR还需要符合其它更加严格的标准。 |
2013年1年11日 | 纳米材料 | 除需符合其它通报要求外,2013年1月11日前投放市场的含有纳米材料的化妆品应在2013年7月11日前通过电子方式向委员会通报并经批准后方可使用。 |
2013年7月11日 | 所有化妆品 |
责任人现在,责任人的定义更加明确,包括: |
根据新要求,责任人将承担更多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良好生产规范(GMP)已有统一标准EN ISO 22716:2007化妆品–良好生产规范(GMP)–良好生产规范指南,指南已在欧盟官方公报上发布,已有部分欧盟成员国将其转换为国家标准。 虽然有统一标准提供基准规范,但企业仍然可以采用至少达到GMP同等水平的其它标准或体系。 良好生产规范符合统一标准EN ISO 22716也即符合此新法规GMP的要求。虽然符合EN ISO 22716并非强制性,但统一标准为企业提供了最简便的选择。 化妆品安全报告这一安全评估文件包含两个部分,扩展了之前评估需要考虑的数据范围,其中有些数据是已经存在的。 对于在不同暴露途径下,有显著吸收并可能造成系统毒性的原材料进行评估,以无明显损害作用水平(NOAEL)为起始点计算安全边际系数(MoS),没有此类评估的应及时提供理由证明。在安全评估人员最终签署化妆品安全报告之前,需要提供微生物质量和稳定性测试报告。 根据现行指令76/768/EEC已经通报的产品也需要提供符合新法规的化妆品安全报告。
A部分 – 化妆品安全信息
B部分 – 化妆品安全评估 产品资料档案 (PIF)通报责任人必须通过数据库向委员会通报每种化妆品,此数据库目前已经投入使用。 委员会将向每个成员国的主管当局和毒害管理中心或相关机构传达上述信息。 不再需要在化妆品的销售国进行单独通报。 通报内容应包括: 纳米材料纳米材料是不能溶解、具有生物持续性,并且人为生产的材料,有一个或多个外部尺寸或一个内部构造,大小为1-100毫微米。 与大粒子的纳米材料相比,非常小的纳米材料粒子可能影响其化学甚至毒物学特征,所以需要额外的详细审查。 化妆品中使用的纳米材料包括二氧化钛、氧化锌、二氧化硅、黑烟末、氧化铁和氧化铝。 除非特别规定,用作着色剂、防腐剂或紫外线过滤剂(参见附件IV至VI)的纳米材料不受这些补充要求的限制。 除有关化妆品的一般通报要求之外,责任人在投放市场前6个月还应通报委员会产品中使用的纳米材料。 每种纳米材料的通报内容包括: 如果委员会对某种纳米材料的安全性存在疑虑,将会咨询欧盟的消费者安全科学委员会(SCCS)。 SCCS有六个月的时间提出意见,但在必要情况下,可能会要求责任人在规定时间内提供进一步资料和信息,在此情况下就要从SCCS收到新的资料后重新计算6个月的时间。 标签进口至EEA的化妆品必须标明原产国。 最短有效期–日期前的文字"有效期至"("best used before the end of")可由新的煮蛋计时器标志取代,如下:
如果开启后有效期无关紧要(现实实践确认)则无需注明开启后有效期。成份表中纳米材料的名称后应带有"(nano)"字样。 产品声明将制定有关正确使用产品声明的通用准则。 分销商在将产品投放市场前,分销商应确保符合以下标签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