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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磁兼容EMC

  法规介绍电磁兼容性(EMC - Electromagnetic Compatibility)指令(89/336/EC)制定于1989年5月3日,1996年1月1日强制执行。其后又经历了92/31/EEC,93/68/EEC二次修订;欧盟委员会于2004年12月15日通过了新的电磁兼容(EMC)指令2004/108/EC,新EMC指令已于2007年7月20日开始实施,替代之前的EMC指令89/336/EEC,目前出口到欧盟的产品要求符合的EMC指令指的就是新的指令2004/108/EC。

  EMC指令要求电磁兼容性(EMC)的要求包括两方面:一方面是产品的电磁干扰性(EMI),另一方面是产品的电磁干扰免疫性(EMS)。指令第四条定义如下:-产品所产生的电磁干扰不得超过一定程度,以确保无线电设备、通讯设备及其它设备能正常工作;-产品亦须有适当的抗电磁干扰能力,以确保其本身的正常工作;在评鉴某一产品是否符合电磁兼容性保护要求时,应引用相关的技术标准。这类技术标准,可以是欧盟协调标准,也可以是各成员国的国家标准。

  指令覆盖设备所有各种电动和电子器具或系统,以及含有电动和(或)电子组件的设备和装置。这些器具、装置或设备容易产生电磁扰动或其性能容易受到此类电磁扰动的影响。这个定义的范围相当宽,从理论上讲,它包括了从电磁驱动的玩具到大型的工业设备在内的所有设备器具。在该指令的附录3中所列的产品类别进一步确定了上述一般定义的具体范围:-家用无线电和电视接收机(Household Wireless and TVB);-移动式无线电设备(Mobile Radio Equipment);-医疗和科学设备(Medical and Science Equipment);-家用电器和家用电子设备(Household Equipment);-教学电子设备(Electronic realia);-无线电广播和电视发射设备(R&TTE);-工业制造设备(Industrial Equipment);-移动式无线电通讯和商业无线电话设备(Mobile Wireless Equipment);-信息技术设备(ITE);-航空和航海无线电设备(Aeronautical and Maritime Mobile Radio);-通讯网络设备和仪器(Communication Equipment);-一般灯具和荧光灯具(Lighting);。

  如何应对?途径一——厂商自我声明:由厂商自己提出保证声明。若厂商根据欧盟标准(协调标准)制造其产品,则可签署保证声明,以证明符合本指令之电磁兼容性保护要求。此保证声明是由制造者或其在欧盟内的授权代表签署。该保证声明,必须于产品上市后保存10年,供主管机关备查。途径二——由权威机构(Competent Body)提出报告:若厂商未引用或仅部分引用欧盟标准,则制造者或其在欧市内的授权代表须在产品上市时,建立一份技术档案备查。这份技术档案须包括产品说明,所采取之电磁兼容性方面的保护措施,以及由专业机构(Competent Body)核发的技术报告或证书。该技术报告,必须于产品上市后保存10年,供主管机关备查。途径三——由认证机构(Notified Body)执行型式认证:若产品属于国际电信协会公约中所定义之无线电通讯设备,则制造者或其在欧盟内的授权代表须向认证机构申请检验,并取得EC型式认证证书。

  EMC认证程序 •向认证机构提出书面申请(所含材料包括产品名称、规格和型号等);•经认证机构审查,并确认材料齐全后受理认证申请;•签订认证合同;•认证机构确认检测机构并委托其对所述产品抽样检验;•检测机构将检验结果上报认证机构审核;•认证机构对结果进行评审,并报请中国电磁兼容认证委员会批准;•颁发认证证书及认证标志。

  EMC认证申请材料 •电磁兼容认证申请书格式•申请认证企业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产品质量稳定并具备批量生产能力的证明材料•申请企业的质量手册•申请认证产品的生产过程概况一式两份•产品说明书•产品结构说明一式两份•产品电原理图及印刷电路板图

  EMC标准采用IEC(国际电工委员会)的标准分类方法,所有标准分成基础标准/出版物、通用标准/出版物、产品标准/出版物,其中产品标准又可分为系列产品标准和专用产品标准。每类标准都包括发射和抗扰度两方面的标准。1.基础EMC标准基础EMC标准规定达到电磁兼容的一般和基本条件或规则,它们与涉及EMC问题的所有系列产品、系统或设施有关,并可适用于这些产品,但不规定产品的发射限制或抗扰度判定准则。它们是制定其他EMC标准(如通用标准或产品标准)的基础或引用的文件。基础标准涉及的内容包括:术语、电磁现象的描述、兼容性电平的规范、骚扰发射限制的总要求、测量、试验技术和方法、试验等级、环境的描述和分类等等。2.通用EMC标准通用EMC标准是关于特定环境下的电磁兼容标准。它规定一组最低的基本要求和测量/试验程序,可应用于该特定环境下工作的所有产品或系统。如某种产品没有系列产品标准或专用产品标准,可使用通用EMC标准。通用EMC标准将特定环境分为两大类:(1)居住、商业和轻工业环境。居住环境如住宅、公寓等;商业环境如商店、超市等零售网点,办公楼、银行等商务楼,电影院、网吧等公共娱乐场所;轻工业环境如小型工厂、实验室等。(2)工业环境。如大的感性负载或容性负载频繁开关的场所,大电流并伴有强磁场的场所等。3.产品EMC标准产品EMC标准根据适用于产品范围的大小和产品的特性又可进一步分为系列产品EMC标准和专用产品EMC标准。系列产品是指一组类似产品、系统或设施,对于它们可采用相同的EMC标准。系列产品EMC标准针对特定的产品类别规定了专门的EMC(包括发射和抗扰度)要求、限制和测量/试验程序。产品类标准比通用标准包含更多的特殊性和详细的性能要求,以及产品运行条件等。产品类别的范围可以很宽,也可以很窄。系列产品EMC标准应采用基础EMC标准规定的测量/试验方法,其测试与限制或性能判定准则必须与通用EMC标准相兼容。系统产品EMC标准比通用EMC标准优先采用。系列产品标准比通用标准要包括更专门和更详细的性能判定准则。4 .专用产品EMC标准专用产品EMC标准是关于特定产品、系统或设施而制定的EMC标准,根据这些产品特性必须考虑一些专门的条件,它们采用的规则和系列产品EMC标准相同。专门产品EMC标准应比系列产品EMC标准优先采用。仅在特例情况下才允许与规定的发射限值不同的限值。在决定产品的抗扰度要求时,必须考虑产品的专门功能特性,专门产品EMC标准要给出精确的性能判定准则。因此,产品标准与系列产品标准或通用标准有差异是合理的。

  EMC在中国——3C认证中国国家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1年12月3日一起对外发布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对列入目录的19类132种产品实行“统一目录、统一标准与评定程序、统一标志和统一收费”的强制性认证管理。将原来的“CCIB”认证和“长城CCEE认证”统一为“中国强制认证”(英文名称为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 ),其英文缩写为“CCC”,故又简称“3C”认证。申请企业一般应向认证机构提供以下文件:1.申请人的证明文件2.总装图、电气原理图、线路图3.关键元器件和/或主要原材料清单4.其他申请人需要说明的文件5.申请人为销售者、进口商时,应当向指定认证机构同时提交销售者和生产者或者进口商和生产者订立的相关合同副本6.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目录》中产品认证的,应当与受委托人订立认证、检测、检查和跟踪检查等事项的合同,受委托人应当同时向指定认证机构提交委托书、委托合同副本和其他相关合同的副本;

  具体产品所需提交的技术文件可参见该产品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要求(可在国家认监委网站上获取)。申请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程序:1.认证申请和受理;2.型式试验;3.工厂审查;4.抽样检测;5.认证结果评价和批准;6.获得认证后的监督。

  其他国家和地区的EMC——美国FCC美国的联邦通信委员会(FCC)成立于1934年,它主要对无线电、通信等进行管理与控制,属政府机构,有执法权。它与政府、企业合作制定FCC法规、标准。内容涉及无线电、通信等各方面,特别是无线通信设备和系统的无线电干扰问题,包括无线电干扰限值与测量方法,认证体系与组织管理制度等。FCC对B级产品执行强制认证,而且应由其认证实验室直接进行。FCC还下属约200个“独立实验室(ITL)”,分布在美国本土及世界各地。ITL的主要职责是对申请得到A级认证的产品进行测试,并负责培训认证及测试人员以及技术咨询。1.自1996年8月19日起开始执行。2.产品营销前必须准备下列文件,以备美国海关和FCC人员的随时抽查:a.测试报告:必须由NVLAP或A2LA认可之实验室核发才有效。b.Declaration of Conformity (DoC) Form:必须由美国分公司或进口商签名负责。c.原始之设计图稿及规格书(如线路图、方块图、User’s Manual和Service Manual等) d.叙述制造时之生产检查程序,以确保EMI特性之维持。e.任何会影响到EMI的变更叙述和必要之测试纪录。3.FCC DoC Label之要求:a.Label上和User’s Manual内要有FCC Statement。b.DoC签名负责之厂商,有责任确保销售之产品的一致性。c.以上文件FCC抽查时必须在14天内送到,如需测试样品则必须在60天内送到,来回运费由负责宣告(DoC)之厂商负责。d.以上文件必须一份置于DoC签名负责人手中备查。

  其他国家和地区的EMC——日本VCCI 1.管制单位:VCCI (Voluntary Control Council for Interference by Data Processing Equipment and Electronic Office Machine) 2.规范:与CE雷同。3.管制性质:非强制性;采会员制;厂商先申请入VCCI会员,主动对其销往日本的信息产品作EMI检定,以符合VCCI的要求。4.管制方式:a.由VCCI授权的实验室发行报告b.产品向VCCI登录c.市场抽查d.例行要求量产抽测5.产品区分:a.Class A ITE(信息产品)和Class B ITE Class A (相当于FCC之Class A) Class B (相当于FCC之Class B)

  其他国家和地区的EMC——澳大利亚G.C-Tick 1.管制单位:Spectrum Management Agency (SMA) 2.规范:AS/NZS 3548。3.管制性质:强制性(自1997/1/1开始)。4.管制方式:a.由NATA或与NATA有互认之其他认证体系(e.g. NVLAP loch)授权的实验室发行报告b.当地厂商准备Declaration of Conformity和相关文件向SMA申请登录c.市场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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