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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述:本规定对于作为检疫性动物疫病载体的供人消费用动物源性材料产品是必要的。因此,为保证供人消费用动物源性材料产品不含或不传播动物检疫性疫病,有必要采取动物检疫措施。本法规旨在确保印尼进/出口或由印尼境内一地区向另一地区输出/入供人消费用动物源性材料产品不含动物检疫性疫病,以及出于兽医公共卫生方面的考虑。法规规定内容如下: 1.检疫要求(第4、5、6、7条) 印尼进/出口或由印尼境内一地区向另一地区输出/入供人消费用动物源性材料产品应符合以下检疫要求: a. 随附如下检疫文件: 1) 产地国主管机构(印尼从海外进口动物源性材料产品)签发的卫生证书; 2) 出境点兽医检疫人员签发的卫生证书(印尼出口或由印尼境内一地区向另一地区输入/出供人消费用动物源性材料); 3) 负责运输人员签发的动物源性材料产品所需的温度记录说明; 4) 负责运输人员签发的运输期间无污染声明书; 5) 提货单/空运提单; 6) 货物舱单 b. 随附印尼伊斯兰委员会(MUI)或印尼伊斯兰委员会认可的清真认证机构签发的动物源性材料产品所需的清真证明; c. 应通过指定出入境点进出口; d. 应通知并向在出/入境点向检疫官员出示以进行检疫. 2. 以风险等级为基础的检疫要求(第9条) a. 除上述第1点提及检疫要求外,印尼进/出口或由印尼境内一地区向另一地区输入/出供人消费用动物源性材料产品应符合基于风险标准的检疫要求; b. 兽医检疫人员通过风险分析得出风险等级,它由以下三个风险级别组成: 1) 低风险; 2) 中度风险; 3) 高风险 c. 风险分析应考虑以下标准: 1) 产地国/地区/区域动物检疫疫病的状况; 2) 供人消费动物源性材料产品采用的加工类别; 3) 供人消费用动物源性材料产品携带动物检疫疫病的能力或潜在性; 3. 产地国要求(第10条) 除第1和2条提及检疫要求外,法规包括印尼向另一国家出口的供人消费用动物源性材料产品; 4.包装(第8条) 印尼进/出口或由印尼境内一地区向另一地区输入/出供人消费用动物源性材料产品应使用食品级材料包装,以保持产品卫生。 5.检疫措施(第10-23条) 必须根据动物源性材料产品风险级别进行检疫措施并由检疫官执行检疫措施。 6.监控(第24条) 为掌握动物源性材料产品的生物化学成分进行实验室监督检验,并应在兽医检疫人员规定时间内定期进行。 7.行政处罚(第25条) 货主的行政处罚形式是开始口头警告、然后是书面警告,最后是每批发货必须经过实验室检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