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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SPS/N/THA/117
2004-10-21
卫生及植物卫生措施委员会原文:
  • SPS通报
1 通报成员:泰国
2 负责机构:泰国食品药物管理局(FDA)
3 覆盖的产品:所有食品(ICS 67.040)
HS编码:
ICS编码:
4 可能受影响的地区或国家:所有国家。
5

通报标题:根据食品法BE2522条(1979)规定,泰国健康部11号部级法规(BE. 2547 (2004)。[提供泰文,1页]

页数:
通报语言:
6 内容简述:第2号部级法规(BE. 2522 (1979))增加了新规定第4/1项,具体如下:   \4/1:除符合第4项规定外,泰国FDA准许进口销售对人身及健康有风险的食品进口商必须提供产地国主管机构,或其认可机构签发的食品分析证书,说明进口的每批食品均符合相应的标准。   当确切证明产地国无法签发该证书时,泰国可授权本国任何机构代替提供该证书。
7 目的与理由:A
8 紧急事件的性质及采取措施的理由:NULL
9 与国际标准不符之处:A
10 可提供的相关文件及文件语种:第2号部级法规(BE. 2522)。
11 拟批准日期:2004年3月19日(BE 2547 (2004))
拟公布日期:
12 拟生效日期:官方公报公布日。
13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通报发送各WTO成员日后60天。
14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15 通报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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