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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tbt.testrust.com 来源:搜狐博客 时间:2013-08-24
1985年,为了“把汽车生产像管计划生育那样管理起来”,开始实施《汽车企业及产品目录》管理。2001年《目录》转为《公告》,有关部门曾表示,《公告》只是一种过渡管理,最终要建立起型式认证制度。其实1994年颁布的《汽车工业产业政策》第五条就指出:“国家根据技术法规对汽车产品(含摩托车)实施国际上通行认证制度,未经认证合格的产品,不得销售、进口和使用。”国家机械工业局为尽快实行汽车型式认证作了许多准备工作,其中包括了2000年期间发布的一系列设计规则和有关人员的培训等。有的媒体报道说,汽车产品和企业目录管理工作已完成了其历史使命,即将被型式认证所取代。然而十多年过去了,《公告》依然在公告,认证却没有了消息。据说这个规则出来后,有关部门曾向人大反映,认为“汽车设计规则”违反《标准化法》,不符合国家的标准体系。这给法规的推进带来了困难。
原机械部部长何光远1994年在《贯彻产业政策振兴汽车工业》的文章中指出:“我们认为直接管理汽车产品最基础的法律应该是《车辆法》。”考虑到立法的艰难,有关部门曾研究起草了《道路车辆管理条例》,却一直无法出台。每年的“两会”上,常有汽车界代表提出制定《车辆法》的议案,但是没有听到什么回应。到了2004年,新的《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第三章提出:“实行道路车辆产品批准制度,对进入市场的车辆和法规零部件生产企业及其产品按照安全、环保、节能、防盗技术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行政法规实施准入批准。”虽然没有再出现“型式认证”的词,但是意思是差不多的。
长期以来,国内只有技术标准,没有技术法规,这是两个完全不同的范畴,标准具有自愿性,法规具有强制性。即使是国内的强制性标准也不能等同于技术法规,但是不知道为什么就不能建立汽车法规制度体系。
除了型式认证,还有召回和三包也存在法律效力问题。汽车召回原来叫《办法》,现在叫《条例》,只不过从部门规章上升到国务院行政文件。而三包办法无法上升到《条例》,只搞了一个三包标准。
《标准化法》于1989年开始实施,由于当时还没有提出市场经济的概念,没有考虑到产业管理中的许多需要法律规范的问题,这当然不奇怪,令人奇怪的是有关部门却依然把这个法当作棍子来抡。标准不过是“银样蜡枪头”,它的靠山是计划经济下的行政管理,在市场经济面前就毫无招架之力。
无法实施型式认证,就依然年复一年的保持行政审批。型式认证需要检查质量管理体系,监管生产的一致性问题,审批不过是放进门就任由企业海阔天空,自由翱翔。审批制滋养出刘铁男,成为腐败的土壤,却无法管理好汽车工业,这是最可怕的。